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4-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黄政办发[2006]44号

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清收盘活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实施方案

为了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结合黄冈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通知》(鄂政发〔2006〕6号)和全省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大不良资产清收盘活工作力度,打造诚信黄冈,增强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清收盘活工作目标与重点。目标为:2006年末不良贷款余额比2005年末下降7亿元,其中2004年底以前不良贷款下降4亿元,2005年到期贷款未收回额下降3亿元。非贷款风险资产余额明显下降。重点是:各县(市、区)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100万元以上欠款大户100户、2005年新增不良贷款额最大10户、拖欠贷款20万元以上大户,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乡镇和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农村信用社胜诉未执结案件贷款。

三、政策措施

(一)实行“三停六不”的强制措施。凡国家公职人员和信用社内部职工拖欠贷款限期未还的,由人事及相关主管部门采取“六不”措施,即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年度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情节严重的,由监察部门对其实行“三停”,即停职、停岗、停薪,切实做好“两员”(国家公务员和国家公职人员)贷款清收的扫尾和结零工作。

(二)实行“两限一查”的财经纪律。行政事业单位拖欠贷款要根据其资产、财务状况落实分期偿还计划,并签订还款协议。对不积极制定偿还计划和计划不落实的单位,财政部门要采取限制费用、限制拨款的措施;对有公贷私用和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纪检、监察、司法机关查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收回行政事业单位的拖欠贷款。

(三)实行“黑名单”和曝光制裁。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侵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经济犯罪行为,积极开展追赃、追逃工作。人民法院要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贷款,对有还款能力或者有有效资产仍赖账的欠款户要依法加大清收力度。人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欠款单位纳入“黑名单”。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国资、工商、税务等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制审批手续。新闻单位对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单位和个人要公开曝光。

(四)依法减免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对确实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贷款的,要督促企业将其土地、房屋、设备、经营权等资产以拍卖、捆绑盘活、资产置换、资本营运等方式,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财政、国资、税务部门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处置抵债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参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和处置不良资产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0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国家指定的资产经营公司收购、承接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所发生的相关税费依法减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出台的一系列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盘活不良资产的政策措施,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协助农村信用社做好对乡镇企业、村组集体贷款、行政事业单位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督促欠款单位落实还款计划和资金来源,为全市清收盘活工作创造良好环境。各地农村信用社在清收盘活不良资产过程中要发挥表率作用,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按月排名、通报,按季考核追责,年终完不成任务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

四、清收盘活的方法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06年4月20日至4月30日)。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迅速组织召开清收动员大会,认真贯彻省政府鄂政发〔2006〕6号文件和常务副省长周坚卫在全省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部署清收工作。各欠款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层层召开动员大会,将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有关精神传达到基层单位和干部职工。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做好宣传工作,形成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的社会氛围。

(二)清理核实、签订还款协议阶段(5月1日至5月31日)。5月底前要完成不良贷款100万元以上大户、欠款最大100户、2005年新增不良贷款最大10户、拖欠贷款20万元以上大户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村组集体、乡镇和改制企业、个体工商户贷款以及胜诉未执结案件等清收重点对象的逐笔核实界定工作。同时要下发催收通知书,签订还款协议。要调查摸清债务人资产情况,动员欠款人自觉主动还款。

(三)依法起诉,强制执行阶段(6月1日至12月31日)。5月31日后,对经过多方做工作仍然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有效金融债权的借款人及担保人,各级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要督促并全力支持农村信用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公开曝光阶段(10月1日至12月31日)。对指定还款期限届满仍然没有清偿贷款的借款大户、态度恶劣的钉子户、逃废金融债权的赖账户要在当地媒体上公开曝光,将恶意欠款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金融机构“黑名单”。

(五)验收总结阶段(2007年1月)。2007年1月,市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这次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进行验收总结,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清收盘活工作不力、清收进度落后、不积极配合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将此次清收盘活工作与评定信用县(市)、信用乡镇的工作目标考核挂钩。

五、加强对清收盘活工作的领导

(一)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由市中级法院、市财政、监察、人事、人行、银监、国资、工商、税务、信用联社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用联社。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二)明确职责。清收盘活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督导清收盘活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带头偿还本系统本部门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同时,要履行以下职责:

农村信用社系统要逐级成立专门的清收盘活工作机构,建立清收盘活工作绩效考评和责任追究制度,加大清收盘活不良资产力度。市信用联社主要负责组织、督办辖内风险资产经营管理工作,督促检查辖内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工作;县信用联社具体负责集中管理“三外”资金、抵贷资产和不良贷款排名前100户贷款的清收盘活工作;农信社信贷员实行一岗双责,负责分管的不良贷款户贷款的日常清收工作。

人行、银监部门要组织金融机构对欠债的单位和个人纳入“黑名单”,实行金融机构联合制裁。对金融系统恶意拖欠农信社贷款的人员落实“三停、六不”措施。

监察、人事等有关部门要依据省纪委《关于国家公职人员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纪律责任追究意见》(鄂纪发〔2005〕10号)的规定对恶意赖债单位的负责人和拖欠贷款的公职人员采取“三停、六不”措施和给予纪律处分。

财政部门要采取“两限一查”措施,负责组织协调好行政事业单位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清收工作。

工商、税务、国土资源部门要对企业改制不规范、逃废悬空农村信用社债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实施分类监管。要协助农村信用社落实债权和签订还款协议。

司法部门要依法打击恶意逃废农村信用社债务的经济犯罪行为。对信用社起诉的案件,应当本着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诉讼成本的原则,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做到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及时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拘留等强制措施,切实提高执结率。

新闻单位对清收盘活工作要加大宣传力度,对金融机构联合制裁的“黑名单”进行公开曝光,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严肃纪律。一是严禁弄虚作假,搞虚假清收。不得借新还旧、立据收息、违规转贷。凡是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二是严禁未经批准违规收回抵贷物。三是严禁打击报复。凡是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扰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经营,不得对信用社和其他清收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对干扰信用社业务经营和打击报复清收人员的,一经发现,监察和司法部门将依纪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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