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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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1-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焦政文〔2005〕1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促进决策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的意见》(豫政〔2004〕72号)精神,现就加强市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土地和矿产资源决策管理,规范审批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投资项目管理
(一)市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
1.市级基本建设投资安排计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年初一次性提出初步意见,征求有关部门和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市长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未经集体研究,市政府领导个人不能批准决定投资项目和投资额。
2.重大项目选址、投资规模、资金筹措方案的确定和变更,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工业、农业结构调整项目、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构建招商引资平台项目、城市建设项目及市政府举债发展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商有关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审核后,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建设项目。所有县级以上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初步意见,报常务副市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市直属项目的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由分管发展改革的副市长审定。
二、严格财政资金分配管理
(一)认真执行财政资金分配管理集体决策制度,市政府领导个人不能在现场办公会或协调会上自行做出有关财政资金安排的决定事项。
(二)市级预算由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编制,市财政局审核提出年度市级预算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三)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财政专项资金,要明确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向,严格资金使用程序,由相关部门商财政部门提出具体安排意见,报分管相关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定。需超收安排的支出,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因紧急特殊情况,经常务副市长或市长批准安排的追加支出,应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补议。
(四)市级总预备费的动用由市财政局提出使用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五)市对县(市)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资金,由市财政局制定规范的转移支付办法,提出资金分配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六)中央、省追加的专项资金已明确具体项目的,按规定的项目执行;未明确具体项目的,由部门按照中央、省明确的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提出具体用款项目和资金分配意见,经市财政局核准后执行,数额较大的,报分管该项工作的副市长和常务副市长审定。
(七)省对我市决算补助的财力,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八)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基本建设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听取分管相应工作的副市长意见后,报常务副市长审核,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九)对市外捐赠的财政资金,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十)从严控制税费减免,除现有政策明确规定以外的,其余任何税费减免都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
三、依法管理建设用地
(一)经营性用地出让使用权一律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能干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定及修编。市、县(市)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商发改委提出审查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呈报上级批准;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规划调整,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定后,呈报省政府批准。
(三)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或其他耕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副市长审核、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发后,由市政府转报省政府。
(四)企业改制涉及国有土地。企业改制涉及处置国有土地,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改制领导小组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分管副市长审定。
四、完善矿产资源管理
(一)严格执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出让。
(二)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煤炭、铝土矿等重点矿种的专项规划,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呈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其他市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质勘查专项规划、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专项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由分管副市长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呈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批。
(四)国家、省审批的大型矿产地的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设置,省国土资源部征求我市意见时,由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初步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或常务副市长签批。
二○○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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