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颁布单位: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3-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焦作市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给外来投资者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服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来投资者是指焦作市以外(含境外)出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

第三条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为外来投资者提供全程服务。负责组织、协调、督导相关部门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及项目论证咨询;办理外来投资者投资项目遇到的行政许可、户口迁移、子女就学等事项;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

第二章管理服务

第四条本市为外来投资者服务采用下列模式:

(一)实行项目许可代理制。外来投资者提供基础性材料后,项目许可手续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代为办理,投资者无需自己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申请。需要上报国家、省办理许可手续的项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协调市有关部门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办理。

(二)实行项目许可联审会议制度。联审会议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牵头组织召开,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研究确定项目行政许可办理内容。有关部门对联审会议确定的内容能够当场办理的须当场办理,属市级权限内不能当场办理的,须在联审会议确定的时间内办结。

(三)建立市外来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办公会议由市政府有关负责人组织召开,研究解决项目许可联审会议未能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外来投资者来本市进行投资政策、法律和投资环境咨询,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当场答复;涉及投资项目论证的咨询,属一般性问题的应立即答复,属复杂、疑难问题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投资者要求查看土地、厂房的,应及时安排。

第六条本市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投资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外来投资者申请设立公司,公司登记机关自核准登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按规定一时达不到设立登记条件又亟需开工建设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6个月筹建期的营业执照,待筹建期结束后,再核发正式营业执照。

(二)市级权限内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制”。对属于鼓励发展类且不用政策性资金的项目,实行登记备案制;对允许发展类建设项目实行简化审批制,只许可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房地产开发类项目,直接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对限制发展类项目或政策性资金项目实行正常审批制。

(三)实行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备案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登记注册时,暂不要求外商投资企业提交除限制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备案以外的其它前置性行政许可,先登记注册,然后再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应当为外来投资者在项目生产经营过程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企业管理、保险、质量认证和会计援助等服务;

(二)提供在焦生活过程中的子女就学等方面的服务;

(三)协调和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其他问题。

第八条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受理外来投资者投诉,采用下列方式:

(一)投诉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涉及重大事项的投诉,应采用署名书面形式。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对投诉者的身份、姓名予以保密。

(二)对受理的口头投诉,应当立即协调,并要求有关单位负责人到场解答;一般书面投诉,应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对较为复杂事项的投诉,应在5个工作日内答复。

(三)被投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处理好投诉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优惠政策

第九条在焦外商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3年3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外商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在焦市外投资企业均可享受2003年3月22日市政府发布的《焦作市鼓励市外投资者投资优惠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凡列入市重点项目的外来投资项目可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市城市规划局免收配套费。

(二)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免收征地管理费和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

(三)市城市管理局和四城区城建局、环卫处依据各自职责,免收道路挖掘修复费和建筑围墙占道费,减半收取建筑垃圾处理费。

(四)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

(五)市房产管理局免收房屋拆迁许可审批费。

(六)凡重点项目建设需迁移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管理的树木、花草,由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迁移,不收取任何费用。

(七)市建设委员会免收代征的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八)市文化局免收文物调查费和重点文物勘探费。文物普探费按永久性建筑占地面积收取。

(九)凡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重点项目建设的外来投资企业,不再享受以上优惠政策,并由相关部门追回已经减免的费用。

第十二条市政府邀请外来投资者参加市有关重要会议;为外来投资者提供有关的行政性文件;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督导

第十三条市政府将外来投资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管理。

第十四条市政府对有关部门服务外来投资工作进行定期检查或抽查。

第十五条按照市政府发布的《焦作市关于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经济检查的若干规定》,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对外来投资企业乱检查、乱收费、乱摊派。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外来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为外来投资者服务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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