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7-09-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荆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州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荆州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荆州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十九日

荆州市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全面、系统和真实地反映全市金融生态状况,切实改善和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金融和谐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系统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和外部环境,主要包括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服务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信用中介环境、金融内部环境和政策制度环境等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荆州市金融生态环境的监测和评价。

第二章基本原则

第四条遵循科学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应涵盖金融生态环境基本内容,全面、系统地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价,为金融生态建设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第五条遵循真实性原则。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台账的数据来源应真实、可靠、准确。

第六条遵循时效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应连续、及时,确保监测评价报告客观有效。

第七条遵循相关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与金融生态环境应密切相关,即在统计上的高度关联性,能够真实地反映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和水平。

第八条遵循操作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体系数据采集和测算方式在操作上应简单可行,便于监测部门进行统计、观察、分析、监测和评价。

第三章数据采集

第九条下列单位应按要求向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信息采集表:

(一)统计局、工商局、国土资源局、房产局和招商局。

(二)人民银行。

(三)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及其他金融机构。

(四)信用担保公司。

第十条各单位应在每季末10日内将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信息采集表(见附件)报送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一条信息采集表填报数据应真实、准确,由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各填报单位报送的信息采集表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应及时向填报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收到查询通知后,相关单位应当日回复。

第十三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履行职责,做好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数据的前期采集工作和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基础工作。

第四章统计报表

第十四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应根据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要求,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报表体系,包括:

(一)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

(二)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信息采集表。

(三)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台账。

(四)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效果表。

第十五条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以下内容:

(一)经济发展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GDP增长率、财政收入增长率、贷款累计发放占GDP的比重、招商引资增长率、规模以上企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

(二)行政服务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抵押贷款综合费率、处置抵债资产综合费率、党政干部和机关单位欠款清收率、信贷营销资金到位率等指标。

(三)金融信用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不良贷款占比、企业逃废债占比、信用企业、社区和乡镇占比、新增存贷比例等指标。

(四)金融司法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金融债权纠纷案件审结率、胜诉率、执行率和执行费用率等指标。

(五)信用中介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信用担保机构经营情况指标。

(六)金融内部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存款和贷款增长率、资产流动性比率、利润增长率、农村信用社资本充足率、农村信用社备付金率等指标。

(七)政策制度环境监测评价报表。包括政府和政府部门出台的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文件、规定和办法。

第十六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统计报表,在每季末20日前完成。

第五章分析监测

第十七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与金融生态密切相关的七大环境,即经济发展环境、行政服务环境、金融信用环境、金融司法环境、信用中介环境、金融内部环境和政策制度环境。

第十八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的基本职责:

(一)重点分析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指标的变化情况,出现异常变化的,及时发布预警信息。

(二)研究分析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同时针对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可行性建议。

(三)预测未来金融生态环境发展变化趋势,为政府制定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措施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九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金融生态监测分析工作,并形成分析监测报告,在每季末20日前完成。

第二十条建立金融生态环境监测分析网络,从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聘请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联络员,其联络员由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职能部门和金融机构共同协商确定。

第二十一条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联络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金融生态环境监测相关数据的采集和报送,并协助对金融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分析。

(二)参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会议,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三)监督本部门或本单位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政策和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开展调查研究。分析和研究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并向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调查报告。

第二十二条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联络员实行聘任制,由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聘任和考核。

第二十三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金融生态环境分析监测例会,专题听取监测工作情况汇报。

第六章综合评价

第二十四条按照湖北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总体要求,将金融生态环境质量划分为A、B、C、D四个等级,划分标准是:

(一)A级为优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8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良好,金融运行健康平稳,无系统性金融风险,无金融违法案件,无违法金融业务活动,金融债权得到有效保护,社会信用环境根本改善,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作用明显。

(二)B级为合格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7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较好,金融秩序较好,金融资产质量较好,农村村级债务化解较好,当年无新增逃废债发生,社会信用环境逐步改善,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三)C级为次级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上,金融外部环境一般,金融运行存在风险隐患,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较弱。

(四)D级为劣质金融生态区。综合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各项监测评价指标呈进一步下滑趋势,金融外部环境恶劣,金融运行存在系统性风险,金融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无所作为。

第二十五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二)人民银行货币政策。

(三)金融机构资金营运情况。

(四)金融运行外部环境变化情况。

第二十六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步骤:

(一)编制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台账,根据台账计算金融生态评价指标的实际值。

(二)按照金融生态监测指标评分标准,测算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指标的实际得分。

(三)根据实际得分确定金融生态环境等级,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二十七条金融生态监测评价计分方法:

(一)根据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的计算公式和评分标准计算各项指标的实际得分。

(二)根据各项指标得分分别计算经济发展环境等七个监测环境的得分,每个监测环境得分等于具体监测指标得分之和。

(三)根据每个监测环境占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的权重计算金融生态监测评价总体得分,金融生态评价总体得分是每个监测环境实际得分乘以实际权重之和。

第二十八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按照金融生态环境评价工作步骤,完成综合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总体状况。

(二)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措施和工作成效。

(三)分析和研究报告期内金融生态环境的薄弱环节。

(四)针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存在问题,向市政府提出解决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九条金融生态环境评价报告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公布范围对象包括:

(一)湖北省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

(三)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四)县市区政府及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条严格遵守金融生态信息披露制度,未按规定批准不得随意向社会公布金融生态环境评价信息。

第七章成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监测评价结果为A级金融生态区的地区,金融部门应实行信贷倾斜,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对A级金融生态区,人民银行应优先安排各类再贷款。

(二)对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应优先安排信贷计划,增加信贷投入,金融机构年末贷款余额增幅应达到10%以上,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60%以上用于支持本地经济发展。

(三)在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部门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对优质客户应实行利率下浮。

(四)在核销和剥离呆账贷款时,金融部门应优先考虑核销和剥离A级金融生态区金融机构的呆账贷款。

第三十二条将金融生态监测评价结果作为申报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区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三条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应根据各地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状况,定期发布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信息。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等级为D级时,发布红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等级为C级时,发布橙色预警;金融生态环境总体评价等级为B级时,发布黄色预警。

第三十四条实施“红色预警”的县市区,应视为高风险地区,金融部门在信贷管理上应采取限制措施,提高信贷准入“门槛”;实施“橙色预警”的,金融部门应采取部分限制措施;实施“黄色预警”的,金融部门也应适当采取限制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荆州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到矛盾和问题,应及时与市金融生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信息采集表(一)

年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统计局单位:万元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同期备注

1GDP

2人均GDP

3财政收入

4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利润

填表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招商局单位:万元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同期备注

1招商引资金额

填表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工商局单位:万元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备注

笔数(笔)金额

1办理抵押贷款各项收费金额

填表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国土资源局单位:万元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备注

笔数(笔)金额

1办理抵押贷款各项收费金额

填表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房产局单位:万元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备注

笔数(笔)金额

1办理抵押贷款各项收费金额

填表人(签字):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信息采集表(二)

年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担保公司单位:万元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备注

1担保企业违约金额

2担保代偿额

3担保损失额

4担保发生额

5担保余额

6最大担保客户担保责任余额

7所有者权益

8净资产

9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10风险准备金

11担保责任余额

填表人(签字):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信息采集表(三)

年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单位:万元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备注

1各行社不良贷款余额

2各行社当年实收利息

3各行社收回上年累计欠息

4各行社当年新增表内欠息

5公职人员欠款笔数(笔)

6公职人员欠款金额

7清收公职欠款笔数(笔)

8清收公职欠款金额

9机关单位欠款笔数(笔)

10机关单位欠款金额

11清收机关单位欠款笔数(笔)

12清收机关单位欠款金额

13A级以上信用企业个数(个)

14贷款企业总个数(个)

15信用社区个数(个)

16社区总数(个)

17信用乡镇个数(个)

18乡镇总数(个)

19企业逃废债金额

20金融机构违法案件(件)

21金融机构违法案件涉案金额

填表人(签字):

填报单位(盖章):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有/无)备注

1政府金融生态建设工作意见

2政府出台规费减免的优惠政策

3清收公职人员和机关单位欠款办法

4开展信用乡镇、社区、企业创建活动

5开展银企信贷营销活动

6出台优化金融司法环境的办法

7开展金融秩序整顿活动

填表人(签字):

金融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信息采集表(四)

年季度

填报单位(盖章):行(社)单位:万元

序号指标名称报告期

同期

年初备注

1存款当前余额

2存款年初余额

3贷款当前余额

4贷款年初余额

5贷款累放额

6当前利润

7同期利润

8流动资产

9流动负债

10金融债权案件立案件数(件)

11金融债权案件结案件数(件)

12金融债权案件胜诉金额

13金融债权案件执行金额

14金融债权案件执行费用

15未执行历年金融胜诉案件金额

16执行历年金融胜诉案件金额

17执行胜诉案件归行资金

18抵押贷款笔数(笔)

19抵押贷款发生额

20处置抵债资产笔数(笔)

21处置抵债资产金额

22处置抵债资产实收费用

23信用社核心资本

24信用社附属资本

25信用社风险加权资产总额

26信用社超额存款准备金

27信用社库存现金

28信用社存放同业

29信用社存款总额

30信贷营销申报金额

31信贷营销协议金额

32信贷营销签约金额

33信贷营销资金应到位金额

34信贷营销资金实际到位金额

填表人(签字):

注:数据分别按市直、荆州区、沙市区、荆州开发区、江陵县、松滋市、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县、洪湖市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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