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政策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开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1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扶持政策的意见

汴政〔2004〕60号

各县、郊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有效推进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根据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出台扶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的七条意见,结合开封辖内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制定如下扶持我市信用社改革的具体意见:

一、对清收不良贷款实施奖励政策

(一)清收1995年以前“双呆”贷款,按以下比例提取奖励:凡以货币资金形式清收的,按清收金额的20%提取奖励;以抵债资产形式清收的,按清收金额的10%提取奖励;以保全资产形式清收盘活的,按清收金额的1.5%提取奖励。

(二)清收1996年-1999年的“双呆”贷款,按以下比例提取奖励:凡以货币资金形式清收的,按清收金额的10%提取奖励;以抵债资产形式清收的,按清收金额的6%提取奖励;以保全资产形式清收盘活的,按清收金额的1%提取奖励。

(三)清收2000年-2003年的“双呆”贷款,按以下比例提取奖励:凡以货币资金形式清收的,按清收金额的6%提取奖励;以抵债资产形式清收的,按清收金额的3%提取奖励;以保全资产形式清收盘活的,按清收金额的0.5%提取奖励。

(四)清收2004年以后新形成的不良贷款,由信用社自身全面负责盘活和清收,原则上不提取奖励。

二、对新增扩股金在2005年、2006年两年内实行红利补贴政策

按照静态测算全市新增扩股金6.2亿元任务为基数,按人民银行规定现行一年期储蓄存款利率2.25%给予红利补贴。在省政府测算核定扩股任务54595万元不变基数内,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2:5比例承担;对省、市两级测算增扩股金任务差额7405万元部分的红利补贴,省财政不再承担,由市、县两级财政按3:7比例承担(详见附表)。各县、郊区自行增加增资扩股部分,分红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三、对政府补贴的新增股金红利,两年内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各县、郊区在认真贯彻落实上述意见的基础上,积极研究制定扶持辖区农信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并上报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附件:开封市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6.2亿元按2.25%测算红利

补贴分配表

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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