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洛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洛政〔2007〕3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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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9-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文种:洛政文号:〔2007〕38号发布时间:2007-9-14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融机构支持洛阳地方经济发展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和促进金融机构支持我市地方经济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激励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范围: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邮政储蓄、驻豫各金融机构。
第三条测算评奖依据:
(一)依据各金融机构当年各项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和工作绩效,通过分项打分和综合平衡的办法进行排名。
(二)对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及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测评的依据主要是当年净增存贷比(占考核总分20%)、净增贷款额(占考核总分15%)、当年净增贷款目标计划落实情况(占考核总分20%)、政府推介项目(包括工业经济发展、城市建设、新农村建设、再就业小额贷款等)签约资金总额(占考核总分10%)及落实率(占考核总分10%)、向中小企业投放的资金数额占总投放额的比例(占考核总分10%)、票据业务(占考核总分5%)、其他业务中总(分)行直贷、委托贷款、保函业务和信用证等业务情况以及贷款核销额(占考核总分5%)及与市各担保公司合作贷款等业务指标完成情况(占考核总分5%);测评时按项分别计分,每项指标以各金融机构中完成情况最好的为基准分(计为满分),其它金融机构的该项得分以其与基准分的占比进行计算,最终将各金融机构各项考核得分合计排出名次。
(三)驻豫各金融机构主要依据当年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总额进行排序;
(四)对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洛阳银监分局等管理机构的测评,由市政府依据其对各商业银行的服务、监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所取得的实效和对洛阳市经济发展的支持程度,参考对各商业银行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第四条考核指标说明:
(一)净增存贷比:净增贷款额÷净增存款额;
(二)净增贷款额:年末贷款余额—年初贷款余额;
(三)当年承诺净增贷款目标落实情况:实际净增贷款额÷承诺净增贷款目标额;
(四)政府推介签约资金落实情况:签约贷款实际投放额÷签约贷款总额;
(五)对中小企业支持情况:新增中小企业项目贷款额÷当年新增贷款额。其中,中小企业是指当年主营业务销售收入1亿元以下的企业;
(六)票据业务:银行承兑汇票累计发生额+贴现累计发生额;
(七)其他业务包括总(分)行直贷、委托贷款、保函业务和信用证等业务以及贷款核销额;
(八)与市各担保公司合作业务指通过市担保公司担保放贷款额占市担保公司全年担保总额的比例。
第五条奖励措施:
(一)以各商业银行、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洛阳市办公室和邮政储蓄等金融机构的最终测评得分排出名次,对排名前列的金融机构按一、二、三等奖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对驻豫各金融机构,以其投放到我市的资金数额排名,分出档次,予以通报表彰和奖励;??
(三)对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和洛阳银监分局,由市政府参考当年对各商业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研究决定;
(四)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洛阳市分行的评奖由市政府另行研究决定。
第六条有关事项说明:
(一)金融机构支持洛阳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由市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实施。
(二)奖励标准由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奖励费用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
第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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