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04〕118号文件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04〕118号文件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1-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豫政办〔2004〕118号文件切实做好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通知
漯政办〔20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4〕11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农村信用社改革是我市金融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此项改革的成功,有利于推动我市经济社会的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不折不扣地加以落实,当务之急是要做好央行票据的申报工作。为此,各县、区人民政府和高新区管委会务必在2005年1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辖区农村信用社作出负担分红补贴的承诺,确保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顺利进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八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豫政办〔2004〕118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妥善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中的有关问题,根据10月2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下大力气做好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清收难度大,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切实帮助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要下决心重点清收党员、干部、农村信用社内部职工以及政府有关部门拖欠的贷款,同时也要清收群众拖欠的不良贷款。国家公职人员尤其是党员、干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必须在2004年底以前全额归还;不能按期归还的,责成其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清收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清收。对因行政干预形成的不良贷款,要落实偿债责任,认真组织清收。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要完善贷款手续和贷款担保手续,限期清收。
二、关于清收不良贷款费用问题。通过法院起诉的案件,可缓交诉讼费、执行费,先立案、先审理、先执行,贷款收回后,减半补交两项费用;通过其他方式清收的,贷款收回后,由农村信用社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费用从清收回的贷款中提取。具体标准为:清收1995年底以前“双呆”贷款按清收额10%提取,清收1996年1月到2001年底“双呆”贷款按清收额6%提取,清收2002年1月到2004年6月底“双呆”贷款按清收额3%提取。提取的费用由农村信用社实行专户管理,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使用。
三、关于对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分红补贴问题。为调动各方面入股的积极性,加大政府扶持力度,推动改革顺利进行,2005、2006两年由地方财政出资对全省144个县级联社和义马信用社增资扩股给予股金分红补贴,分红补贴的股金基数以省测定分配的增资扩股数额为准,补贴额按照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3∶2∶5比例负担,其中济源市和巩义、永城、项城、邓州、固始等县(市),省、县(市)两级按5∶5比例负担。各县(市、区)自行增加增资扩股部分,分红补贴由当地财政负担。
四、关于有关费用减免问题。对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发生的有关费用,比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给予减免。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登记及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除证照工本费外的其他收费一律免缴。
五、关于取消对农村信用社歧视性规定问题。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省有关部门和市、县(市、区)不得出台限制在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等歧视性规定;原来已经出台的歧视性规定,按照谁发文、谁撤消的原则予以撤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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