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9-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
漯政办〔2002〕6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文化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二年九月十六日
关于进一步开展网吧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意见
市文化局市公安局市通信分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OO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近两年来,特别是今年6月以来,按照省有关部门要求和市政府统一部署,各级公安、消防、通信管理、文化、工商等部门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了专项治理,取缔了一批无证经营的“黑网吧”,对证照不全、违规经营和消防不合格的“网吧”采取了停业整顿或限期整改措施,依法从严处罚了一批违法经营的“网吧”业主,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为了深入整顿文化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意见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2〕118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即日起至9月20日,继续在全市集中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治理。治理工作由市文化局牵头,市公安局、市通信分公司、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组织进行。在此期间,各县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分析本地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存在的问题,精心组织,互相配合,认真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开办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并依法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
三、严肃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超范围、擅自出租或转让“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一律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四、严格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先期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是:(一)由市、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文化厅《关于转发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的通知》(豫文市〔2002〕46号)要求的开办条件标准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二)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防火安全委员会关于对网吧迪厅进行消防安全集中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02〕79号)的有关要求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经市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审核批准文件;(三)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县及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四)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得再开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五、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各地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
六、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消防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问题。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营业期间封堵疏散通道、关锁门窗的;未进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或虽经消防安全检查但存在火灾隐患尤其是安全出口数量不够、疏散通道被堵的,必须责令立即停业,限期整改,否则,一律取缔。对取缔的场所,有关部门要吊销已发的证照,限期拆除内部设施。取缔后又擅自开业的,依法从重处理。
七、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检查。对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各县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市文化行政部门,市文化行政部门汇总后通报省通信管理局,由省通信管理局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省通信管理局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从严处罚。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电信管理条例》第70条严肃处理。
八、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活动检查。对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或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以及对上网用户上述行为疏于管理、不予制止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有失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各地在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正面宣传教育和正确的舆论引导。要通过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一、要加强领导,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落实领导责任制、部门责任制和重大事故追究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相互协调,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市文化局、公安局、通信分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派出督查组,采取暗访与明查相结合的方式,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此前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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