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4-11-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中国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

漯政办〔2004〕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及驻漯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中国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漯河中心支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改善金融服务,加大金融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促进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快速、健康地发展,特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金融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转变经济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重要途径是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非公有制经济能够迅速把握市场变化、适应市场需求,已经成为新兴产业和行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的推动力量,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推进市场竞争,有利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增长,有利于提高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益。同时,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对于拓宽就业渠道、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的金融服务,既是执行稳健货币政策、促进经济金融可持续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迫切要求,也是商业银行优化资产结构、防范市场风险、提高经营效益、增强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各金融机构要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充分认识加强银行与非公有制经济合作的重要意义。要按照党的十六大和宪法的要求,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二、努力完善信贷服务手段和功能,增强信贷服务功能

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正确处理好支持国有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支持非公有制经济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增加信贷投放与提高信贷资产质量的关系,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和业务创新,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支持力度。

(一)建立和完善适应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需要的信贷管理制度。建立适合非公有制企业特点的信用评级制度。要积极改进资信评估方式,在评估指标的设置上要充分考虑到非公有制企业的特点,定性和定量兼顾,突出对业主的信用评价和所处经济、信用环境评价。要进一步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在本级授权范围内,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申请,要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条件的贷款,自企业申请日到贷款实际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固定资产贷款最长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根据评定的信用等级,及时确定授信额度。在信贷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适度发放信用贷款。落实和追究不良贷款的形成责任,要客观分析,实事求是,不能因贷款企业的所有制形式不同,追究责任有轻有重。

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积极向上级行反映情况、争取政策,及时调整和完善对基层营业机构的授权、授信,适当授予基层行一定额度的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以及全额存单质押贷款和100%保证的承兑汇票等低风险业务的审批权,力争就地解决非公有制企业合理的小额流动资金需求。同时,按照“责、权、利”对等原则,完善贷款责任约束和激励机制,既考核贷款的发放,也核定收回贷款本息奖惩比例,调动信贷工作人员营销贷款的积极性。要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浮动空间扩大政策,完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提高贷款收益覆盖非公有制企业相对较高的风险。

城市信用社以及机构设在城区的农村信用社,要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对积极响应人民银行“窗口指导”、支持中小企业成效显著的信用社,人民银行应给予再贷款扶持。

(二)积极创新适应非公有制经济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把《关于改进金融服务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信贷政策指引》和《民营及中小企业信贷服务品种创新试行意见》等文件精神落到实处,不断探索支持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新举措,为企业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灵活多样的金融服务。要由单一的贷款支持向综合性的金融服务转变,积极运用多种金融工具,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开户、转账结算、代理等日常业务所需要的多方面金融服务。要不断改善服务环境,加快计算机系统的网络建设,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金融服务。积极办理票据贴现、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业务。

三、区分层次,主动灵活地加大对非公制企业的信贷支持

各商业银行应深入调查分析各类非公有制经济金融服务需求特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扶持一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非公有制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中小企业。

(一)对信誉好的大中型非公有制企业可给予公开授信,适度发放信用贷款,满足企业正常、合理的资金和服务需求。对发展初期的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提供融资性租赁或承包与贷款相融合的“捆绑式”金融服务,鼓励其承包、租赁中小金融机构的抵贷资产,扩大经营规模。对于缺少有效资产的非公有制企业,可对其发放以合法有效的有价单证、依法可转让的股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权利质押的担保贷款。

(二)提升对科技型非公有制企业的服务层次,允许企业以符合《担保法》规定的专利技术及其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外向型非公有制企业,积极提供外汇贷款、打包贷款、押汇开证、授信、保理、保兑等一揽子金融服务。

(三)对农业产业化龙头非公有制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要持续加大信贷投入。特别是农村信用社,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扶持力度,带动农副产品种养殖基地的建设。

(四)对城乡批发市场中的个体和私营业主,要突出流通特色,发放“短、频、少”的贷款。对有固定店面、摊位的个体工商户正常的小额资金需求,在进行适当的信用评定的基础上,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积极稳妥地试办小额信用贷款。

(五)对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积极办理小额担保贷款,同时继续探索拓展创业贷款、开业贷款等贷款种类。

(六)要积极指导具备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试办商业承兑汇票,鼓励国有大企业多为非公有制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商业票据敞开给予贴现。在办理承兑、信用证等业务时,原则上对信用评级达到AA级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保证金比例不超过70%。充分利用风险溢价和利率定价机制,按照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企业经营状况对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实行差别利率,对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非公有制企业,贷款利率尽量少上浮、不上浮甚至适当下浮,原则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经双方协商同意,允许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经营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利率浮动标准。

四、加快担保制度建设,有效解决非公有制企业抵押难、担保难的问题

要针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产权性质和业务特点,采取灵活的担保方式,努力解决企业担保难问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通过财政拨款、国有资产划拨、企业出资入股、社会捐赠等方式,建立市、县、乡(镇)三级信用担保体系,实行公司化管理、商业化运作。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加强金融机构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协作,签订合作协议,确定风险分担比例,并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实行协调联动、同步考察。金融部门要积极帮助担保机构多方位运作担保基金,实现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

商业银行可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誉度等试办非全额担保贷款。积极试办循环担保方式,即在担保额度内,采取一次担保、周转使用的办法,方便企业担保。大力发展以个人财产抵押、仓单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多种担保方式,并积极探索试办3-5户联户联保贷款。为减轻非公有制企业利息负担,在经担保机构等提供担保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可适当提供利率等方面的优惠。

五、加强政策引导,优化信用环境

(一)人民银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力度,积极运用再贴现、再贷款、利率等货币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信贷投入。加强与政府及有关经济管理部门的联系,协调好相关政府、各金融机构及非公有制企业三者之间的关系,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通过定期组织召开银企座谈会、非公有制企业项目推介会等形式,向非公有制企业宣传金融政策,介绍金融业务,向金融机构推荐优势项目,实现银企良性互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按季跟踪通报各金融机构对非公有制企业的信贷支持情况和部分企业的欠贷欠息情况,促进企业增强信用意识。

(二)人民银行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拓宽非公有制企业融资渠道。积极引导非公有制企业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扩大资产规模,提升企业品牌形象,争取通过中小企业板和企业债券市场直接融资。针对非公有制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运作风险普遍较高的现实,研究设立风险投资公司或风险投资基金。积极支持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兼并、参股、租赁等形式参与国有或集体企业的重组和改制,做到既盘活了国有或集体资产,又降低了非公有制企业的融资经营成本。

(三)充分发挥人民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和《货币政策与企业融资》信息网络平台的作用。人民银行应加强与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和非公有制企业的联系,及时将有市场、有效益和有利于增加就业的项目录入到《货币政策与企业融资》经济金融信息网络平台,及时供金融机构查询,将非公有制企业项目集中推介变为随时推介,增加企业项目推介的时效性,并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一起为金融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企业信息,增强企业信息透明度。各金融机构要及时查询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货币政策与企业融资》,及时了解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形势及其信贷需求,减少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加强对贷款企业的监督,完善逃废金融债务企业名单信息发布功能,建立“黑名单”制度。对恶意拖欠贷款本息、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各金融机构要联合予以制裁。

六、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配合,积极防范信贷风险

各金融机构要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确定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投向,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以及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工艺、产品,要限制或禁止贷款;对低水平重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律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信贷支持;已经提供的,按照只收不贷的原则做好资产保全。对资产租赁型非公有制企业,贷款担保时要查清资产所有权。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对非公有制企业的重组、改制,力求评估实事求是,并保全信贷资产。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