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体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投资体制的实施意见

漯政〔2005〕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投资体制改革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决定,对于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全市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具有重要意义。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通知》(豫政〔2004〕59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规范核准制和备案制。改革现行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一律实行审批的管理体制,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类项目企业仅需向政府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的程序。根据国家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和省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河南省2004年本)》,结合我市实际,对目录中属于地方核准的项目,市政府对市、县区核准权限作了具体划分,并下发《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漯河市2004年本)》(见附件)。县区政府及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核准范围和权限。

对于《核准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城市规划、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对于不使用政府投资、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市发展改革委要对备案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防止以备案的名义变相审批。

(二)扩大企业集团投资自主权。已基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建设属于市核准权限内的项目,可以按项目单独申报核准,也可以编制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经市政府或市发展改革委批准后,投资项目不再另行申报核准,只需办理备案手续。大型企业集团要及时向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规划执行和项目建设情况。(三)鼓励社会投资。放宽社会资本的投资领域,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通过注入资本金、引导性资金、贷款贴息及其他优惠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项目融资等方式,参与公益事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对于涉及垄断资源开发利用、需要统一规划布局的项目,可向社会公开招标选定项目业主。积极推进城市公共事业和社会事业等产业化步伐,盘活国有存量资产,提高存量资产运作效率,打破部门和行业垄断,降低社会资本投资城市公共事业门槛,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运行机制。

二、完善政府投资体制,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

(一)合理界定政府投资范围。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尽可能利用社会资金建设。要合理划分市政府与县区政府的投资事权,市政府投资除本级政权等建设外,主要安排跨县区以及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二)健全政府投资项目决策机制。政府投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并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三)加强政府投资资金的管理。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政府投资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对各类政府投资资金,包括预算内投资、各类专项建设资金、统借国外贷款等,实行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可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等方式,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上,按照项目进度下达投资计划,根据投资计划拨付建设资金,防止资金分散使用或被挤占、挪用。以资本金注入方式投入的,要确定出资人代表。(四)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按照项目性质、资金来源和事权划分,合理界定市政府与县区政府之间的项目审批权限。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项目开工报告。要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坚决杜绝随意扩大规模、扩大概算的现象发生。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五)改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方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中介服务管理,完善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的资质管理,提高中介服务质量。推行政府非经营性投资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规范政府投资事权和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研究制定《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颁布执行。

三、加强和改善投资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

(一)完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市发展改革委要在市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有效运转、依法监督的投资宏观调控体系。改进投资宏观调控方式,尽量减少行政手段,主要运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由直接管理向间接调控方式转变,灵活运用投资补助、贴息、价格等多种手段,通过规划和政策引导、信息发布和规范市场准入,引导社会投资,优化投资的产业结构,提高调控的有效性。加强和改进投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各类信息共享机制。建立投资风险预警和防范体系,加强对宏观经济和投资运行的监测分析。(二)建立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建立分工协作、相互制衡的投资监管体系,对政府投资要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项目进行监督。要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质量监督、银行监管、外汇管理、工商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对于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要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审计机关依法对国有企业的投资进行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要加强对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各类投资中介机构必须与挂靠的各级政府部门彻底脱钩,与社会其他中介机构公开、平等地竞争。健全和完善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行业协会,确立法律规范、政府监督、行业自律的行业管理体制,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投资中介服务市场,强化投资中介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

四、提高认识,密切配合,搞好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

各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行政效率,规范管理行为。要对一些地方性、行业性政策规定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与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相违背,具有维护地方和部门利益色彩的规章和政策规定,必须坚决废除。要加强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防止变相审批和审批权力的横向转移,决不能以任何名义截留下放给企业的投资决策权,确保我市投资体制改革工作的顺利实施。附件: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漯河市2004年本)

漯河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五月十二日

附件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

(漯河市2004年本)

简要说明:

(一)本目录所列项目,是指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二)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本目录以外的项目,除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专门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以外,实行备案管理。(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的审批或核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本目录对政府核准权限做出了规定。其中:1.目录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其中重要项目报国务院核准。2.目录规定“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目录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由市政府根据情况和项目性质,具体划分市、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但目录明确规定“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其核准权限不得下放。4.根据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可对大型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权限特别授权。5.根据省政府《关于扩大部分县(市)管理权限的意见》,临颍县按市级核准权限执行,但不适用跨流域、跨县(区)的项目。(五)本目录为2004年本。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及情况变化,市政府将适时进行调整。

一、农林水利

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库:国际河流和跨省(区、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河流上的水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县(区)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水事工程:需中央政府协调的国际河流、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二、能源

(一)电力。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河流上的中型水库及以上的水电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抽水蓄能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火电站: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热电站:燃煤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核电站:由国务院核准。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330千伏以下至11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煤炭。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一般煤炭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煤炭液化:年产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石油、天然气。

原油:年产l00万吨及以上的新油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石油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天然气: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项目由具有天然气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液化石油气接收、存储设施(不含油气田、炼油厂的配套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储运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国家原油存储设施: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省(区、市)或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三、交通运输

(一)铁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或100公里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二)公路。

公路:国道主干线、西部开发公路干线、国家高速公路网、跨省(区、市)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独立公路桥梁、隧道:跨境、跨海湾、跨大江大河(通航段)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特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三)水运。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新建港区和年吞吐能力20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集装箱专用码头: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内河航运:千吨级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千吨级以下至300吨级及以上通航建筑物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四)民航。新建机场:由国务院核准。扩建机场:总投资10亿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或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扩建军民合用机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军队有关部门核准。

四、信息产业

电信: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邮政: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电子信息产品制造: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五、原材料

钢铁: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开发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的炼铁、炼钢、轧钢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铁矿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有色:新增生产能力的电解铝项目、新建氧化铝项目和总投资5亿元及以上的矿山开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它矿山开发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新建乙烯及改扩建新增能力超过年产20万吨乙烯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工原料:新建PTA、PX、MDI、TDI项目,以及PTA、PX改造能力超过年产10万吨的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化肥:年产50万吨及以上钾矿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磷、钾矿肥项目由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水泥:除禁止类项目外,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稀土:矿山开发、冶炼分离和总投资l亿元及以上稀土深加工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余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黄金:日采选矿石5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采选矿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六、机械制造

汽车: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专项规定执行。

船舶:新建10万吨级以上造船设施(船台、船坞)和民用船舶中、低速柴油机生产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轨道交通: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制造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七、轻工烟草

纸浆:年产10万吨及以上纸浆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产3.4(含)万吨一10(不含)万吨纸浆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纸浆项目禁止建设。

变性燃料乙醇: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聚酯:日产300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制盐: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糖: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他糖料项目禁止建设。

烟草:卷烟、烟用二醋酸纤维素及丝束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八、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九、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由国务院核准。

城市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跨省辖市日调水10万吨以上50万吨以下项目由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其他城建、房地产、人防工程项目:由市政府或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它园区性建设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旅游: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区域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旅游开发及资源保护设施,世界自然、文化遗产保护区内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体育:F1赛车场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娱乐:大型主题公园由国务院核准。

其他社会事业项目:按隶属关系由市或县(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一、金融

印钞、造币、钞票纸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

十二、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及以上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l亿美元以下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县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限制类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5000万美元以下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

十三、境外投资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上述项目之外的境外投资项目,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项目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备案;其他企业投资的项目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