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漯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12-1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漯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

漯政〔2005〕7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及驻漯各单位:

为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以及《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37号文件认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通知》(豫政办〔2005〕9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有利于从制度上保障“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执法,严肃执法,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若干意见》体现了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的指导方针,是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文件。各级、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若干意见》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依法界定执法职责

(一)梳理执法依据

1.梳理执法依据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执法依据梳理工作。

2.执法依据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国务院部门规章,以及本部门的“三定”规定。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一般不能作为执法依据。

执法依据既包括本部门所执行的专业法律规范,也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等公共法律规范;既包括以本部门为主要执法部门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协助、配合其他部门实施执法行为的法律规范。3.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按照效力高低排列,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执法依据目录除下发相关执法机构执行外,还要通过执法公示栏、政府公告或者通告、新闻媒体、网站等载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在2005年12月底前完成,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完毕的执法依据于2005年12月2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二)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

1.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主体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核后向社会公告。

行政执法人员在接受法律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2.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级政府的要求和下发的目录,将本部门的法定职权分解到具体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并提出具体工作标准和要求。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

3.分解执法职权要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交叉、重复,又要防止权限过于集中,做到执法流程清楚,要求具体,期限明确。

(三)明确执法责任

1.执法依据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职权,既是权力也是责任。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必须明确不同执法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

2.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执法责任为:(1)单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参与执法的人员具有行政执法资格;(2)抽象行政行为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政府备案;(3)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裁决、行政征收、行政仲裁、行政发放等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程序、条件标准;(4)按照《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将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及证件材料报同级政府备案;(5)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对相对人提供服务、指导、帮助的,要明确列出有关事项、程序、时限、标准;(6)按照政府的规定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3.各行政执法部门对上述执法责任,必须明确相应的责任人、执法标准和违法责任:(1)采取适当形式明确各行政执法事项的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2)将每一项执法责任进行量化或具体化,对每一项执法责任制定明确的标准、程序以及年度(或者一个时期)要达到的目标,为考核工作奠定基础;(3)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及有关规定并根据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违法的不同情况,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

4.各县区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要合法适当,并按规定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凡依法应当以县区政府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要参照上述要求明确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岗位责任人、执法标准、执法程序及违法的追究措施。5.分解执法职权、确定执法责任工作要在2006年1月底前完成。

三、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

评议考核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并以规范性文件或公告、通告、网站等形式在考核主体的考核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

(二)评议考核的主体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同时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行政执法的评议考核工作。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和监督指导的具体工作,在政府的领导下,由政府法制部门会同监察、财政、人事、发展改革等部门实施。

(三)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各级政府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内设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行政执法部门对二级行政执法机构评议考核的内容,按本意见关于执法责任的规定执行。

(四)评议考核的方法

1.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的监督指导,主要采取查看有关制度、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率和合法率等方法进行。

2.各级政府对其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评议考核,要把内部评议考核和外部评议考核、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考核结合起来。内部评议考核主要采取查看文件资料、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和合法率、检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备案率和合法率、了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等方法进行;外部评议考核主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评议卡、设立公众意见箱、开通执法评议专线电话、聘请监督评议员、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进行。

3.行政执法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的规定并结合实际,对其内设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以及二级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相应的评议考核办法。

4.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以及市直行政执法部门的评议考核适用《漯河市人民政府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标准(试行)的通知》(漯目办〔2005〕5号)的有关规定,具体按照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计分办法(试行)的通知》(漯政法〔2005〕15号)实施。

四、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或者监察机关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办理。

(三)各级政府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于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为违法和变更、撤销等比例较高的,在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的,以及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部门,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先资格。对实施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要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依法予以追偿等处理。

(四)政府法制机构、人事部门、监察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使责任形式相互衔接,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单位和行政执法人员,给予通报表彰,并作为年度单位评比先进、行政执法人员考核的重要内容。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级、各部门要把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组织协调、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工作。要注意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认真研究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确保在2006年4月30日前,完成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市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

(二)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过程中,涉及行政执法主体、职权细化、确定行政执法责任等问题,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的规定,应当以机构编制部门为主进行指导和协调并牵头办理。

(三)市政府法制办、编办、监察局、人事局等单位要根据《纲要》和国办发〔2004〕24号文件规定,加强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顺利推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

(四)加强制度建设。各级、各部门要在认真总结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抓紧制定或者完善相关制度。

(五)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推行。重点检查实施方案是否健全,配套制度是否完善。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六)完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报告。

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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