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投资项目跟踪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投资项目跟踪统计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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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4-05-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工业投资项目跟踪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府办〔2004〕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实施“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的决定》(南发〔2004〕5号)及《南宁市工业发展2004年实施方案》(南府发〔2004〕29号)的精神,及时反馈工业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真实、全面地反映我市工业改造和投入的力度,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投资项目统计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实施以“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为主线的工业投资项目跟踪统计调查工作,以确保“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工作顺利完成。为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以南发〔2004〕5号文为工作依据,在全市开展工业投资统计和“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专项调查跟踪统计工作。通过跟踪统计、深入基层调查,及时全面地掌握“工业百亿投资工程”项目、其他工业投资项目的落实和进展情况,建立健全我市工业投资项目统计数据库,实现对全市工业招商项目、筹备项目、重点实施项目、重大投资项目的宏观调控及目标完成情况的宏观监测,向市委、市政府提供各工业投资项目的完整资料,为目标任务实施监管手段提供科学依据。
二、工作要求
从2004年起,在全市开展工业投资统计和“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专项跟踪统计调查,由市经委、统计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调查对象为全市所有工业投资项目单位和“工业强市百亿投资”项目(南发〔2004〕5号文所列项目)业主单位,调查内容主要涉及项目的开工情况、投资进度、资金筹措落实、计划完成情况等,工业投资和百亿投资专项统计调查工作按月进行。各县(区)、开发区及有关部门(含资产经营公司等)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负责上报各工业投资项目和百亿投资项目的基层报表、部门综合汇总报表,同时上报项目投资形象进度、项目实施中存在和亟需协调解决的问题等文字材料。
三、组织实施
全市工业投资项目跟踪统计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经委和市统计局共同负责组织实施,做好协调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项目单位的收集确定,协调调查经费的落实到位。市统计局负责统计方案、统计表格的设计,负责数据审核验收、计算机处理汇总程序的开发,以及对各级基层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的要求,必须做到: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全市工业投资统计工作。
四、加强领导,狠抓落实,确保人员、经费到位
实施“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是我市2004年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已列入全市各部门的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市政府与各级政府、各部门签订了目标责任书。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的目标任务,多方筹措和落实项目资金,指导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问题,加快项目的实施建设,确保全市“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目标的实现;要抓好投资项目的调查统计工作,自始至终掌握项目的第一手材料,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有关部门由分管领导牵头落实该项工作,经贸、统计及有关部门要配备专人负责工作的开展,全力抓好项目的全程跟踪统计,确保数据的汇总上报,县(区)财政每年统筹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跟踪调查统计工作经费。
五、实事求是,依法统计,确保工业投资数据真实可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反对和制止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通知》(中办发〔1998〕7号)精神依法办事,按程序操作。各级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要坚决维护统计工作的严肃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进行统计,坚决反对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违法行为。各级政府、各部门上报的工业投资统计数据必须以项目为基础,按统计部门的要求汇总上报有关资料,不允许上报以会议审定、文件等形式确定的数据。对有虚报瞒报、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统计法》的关规定予以处罚。“工业强市百亿投资工程”是我市工业强市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效果要以真实的统计数据来体现。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经市一级审核、汇总各具体项目的有关数据后,统一由市经委、统计局确认反馈,未经市经委、统计局核实的数据不允许对外公布,以保证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二○○四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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