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05-06-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广西信托投资公司等七家公司实施停业整顿的函》银函[2000]196号的精神,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00年9月20日作出了对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进行停业整顿的决定,并成立了清算组,对市信托投资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结果反映公司已严重资不抵债。

市信托投资公司停业整顿期间,公司的在职职工已有四年多的时间不上班,在公司严重资不抵债的情况下,清算组仍要负担职工工资和福利费用。在目前公司最终处置方式尚无结果的情况下,妥善安置信托公司的30名在职职工和4位退休职工,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减少费用开支。现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理顺劳动关系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117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1]26号),参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区直两家信托公司人员安置办法,特制定以下南宁市信托投资公司职工安置方案:

一、职工的安置办法

(一)退休职工的安置

1、对已经退休的4名职工,由清算组按2005年6月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简称社保所)支付的养老金为基数和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10%计算,一次性划拨退休人员10年的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医疗互助金给社保所和医保中心,并由社保所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同时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对已经退休和距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5名职工交由社区和托管单位管理,并一次性将10年管理费转缴社区和托管单位(按每人每年60元计)。

(二)现有在职30名职工的安置:

1、对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1名职工,由本人提出申请,清算组审核同意后,可以按退养人员办理,按月领取退养费,退养人员由南宁创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托管,清算组一次性将退养费和应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及医疗互助金交给创宁公司,由创宁公司代发代缴。同时一次性划拨10年的养老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医疗互助金给社保所和医保中心,待其达到退休条件时,办理退休手续,由社保所和医保中心支付养老金和给予享受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2、岗位就业

(1)市人民政府动员壮宁公司、振宁公司、沛宁公司、威宁公司、创宁公司等企业招聘公司部分职工。由招聘单位与职工个人双向选择,一经单位录用,清算组办理有关手续,不执行职工安置的其他政策。

(2)对自行提出调动(转移)工作的职工,公司给予办理工作调动(转移)手续,并一次性给予2000元/人的奖励,自行调动工作单位的职工不执行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

3、经济补偿

(1)实行劳动合同制(1986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可从以下两种办法中任选一种,并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①按每满1年工龄发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而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②一次性发给相当于公司所在地市区国有地方企业在岗职工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自谋职业安置费,领取自谋职业安置费一年后,尚未能就业且符合条件的享受失业保险,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而又符合条件的可以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安置费每人平均不足2万元,可按2万元计发标准安排。具体发放时应体现工龄的差别。

(2)实施劳动合同制(1986年12月3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按每满1年工龄发本人1个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直至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实行经济补偿的职工可以按规定由清算组协助办理《再就业优惠证》,职工自谋职业或自愿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以凭证享受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职工的个人档案属干部的交由人才市场管理,属工人的交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工档案托管中心。

二、对其他人员的处理

1、对原公司下属证券营业部人员的处理

公司下属的证券营业部转让给闽发证券公司原在证券营业部工作的职工,按转让时达成的协议办理,即人随证券部走,其人事档案移交闽发证券公司管理,不执行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

2、对出国职工的处理

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职工因私事出境的假期、工资等问题的规定》([83]侨政会字第007号)第三条和(南府发[2000]117号)第九条规定,职工因私出国超假半年以上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三、费用的计算

(一)经济补偿金计算方法

经济补偿金=职工本人的月平均工资×工龄

(二)安置费计算方法

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矿产工作的通知》(中办发[2000]11号)规定和原劳动部《关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问题的复函》(劳办函[1997]159号)“各地可根据安置对象的不同情况确定不同的安置费标准,对不同工龄的破产企业职工有所区别”的精神,为体现职工参加工作时间长短等因素,职工个人安置费分别按实施连续工龄分档计发。

个人领取安置费计算方法

y=b+[(2b+c)/a]×x

式中:y表示个人领取的安置费;

b表示公司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额;

c表示公司所在地的上年平均工资额3倍不足2万元的与2万元的差额,即:

c=20000-3b;当3b≥20000时,c取0;

a表示全公司申领安置费所有职工的平均工龄;

x表示职工本人的工龄。

(三)、档案管理费计算方法。

职工个人档案管理费=x元/(月·人)×24个月

x表示按规定每人每月应交的档案管理费标准。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本方案是参照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现行的有关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从适当从优,尽量照顾职工利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制订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妥善安排破产企业职工重新就业,并保障他们重新就业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4年10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4]5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首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

1997年3月,《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强调,国发[1994]59号文中有关破产方面的政策,只适用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范围内的国有工业企业。非试点城市和地区的国有企业破产,只能按照《破产法》的规定实施,即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所得,必须用于按比例清偿债务,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费用只能从当地政府补贴、民政救济和社会保障等渠道解决”。虽然,公司位于国务院确定的企业“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南宁,但不属于国有工业企业,不适用国发[1994]59号文的规定。同时,公司长期亏损,严重资不抵债,除市人民政府已用中央银行专项再贷款代公司偿还了个人债务和归位挪用的股民保证金外,尚有大量机构债务无法清偿,现有资产质量很差,难以处置变现。因此,公司职工的所有安置费用只能由市人民政府在市本级财政中做出安排。

(三)根据原劳动部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第十一条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月平均工资“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对公司而言,“正常生产情况下”理解为停业整顿前,除基本工资外,可加上开放城市补贴和适当补贴两项地方性补贴;“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应为公司停业整顿期间,仅为基本工资,没有地方性补贴。为了从优照顾职工利益,本方案中采用的是职工在公司停业整顿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包括行员等级工资(工资构成中占55%)、责任目标津贴(工资构成中占45%)和物价福利性补贴(52元);加上开放城市补贴(30元)和适当补贴(按不同职务145-185元)等两项地方性补贴。

(四)选择领取经济补偿金额或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在安置后,应按国家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继续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五)计算工龄的截止时间为2005年6月30日。

(六)退休审批手续经清算组审核后,报社保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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