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

南府发〔2004〕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宁市相思湖新区投资体制改革的试点方案

为加快相思湖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推动新区城市框架的形成,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把新区作为南宁市投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提出如下试点方案:

一、改革试点的指导思想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确立企业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有利于各类投资主体公平、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推动新区建设和全面发展。

二、改革试点的基本原则

逐步建立新区建设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式多样化、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投融资体制,新区以土地储备经营权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投入为主,通过注入资本金、贷款贴息、税收优惠等措施,按市场经营运作方式,结合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与私人合营(PPPS)、项目业主代建制、集合委托贷款等多种融资形式,以及利用新区的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和外国资本等,多渠道筹集资金,以实施新区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三、改革试点的内容

(一)基础设施中非经营性项目的投资

1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思湖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以及其他具备资质条件的法人单位均可作为新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建设的投融资主体,负责对新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项目进行投资、合资、引资和建设管理。

2对于新区城市道路、桥梁、公共绿地等非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有经营收入但不足以收回成本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停车场、广场、体育场馆、文化场馆、公园等,以土地经营收益、国有资产收益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投入为主,并利用土地资源担保向国内外金融机构借款筹措建设资金,同时综合采用多种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1)根据新区建设投资计划,政府先期借给新区一定数量的资金作为启动经费,由新区财政三年后逐步还清。同时,每年由市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用于新区基础设施和非经营性项目的建设。

(2)在新区管委会下设相思湖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对新区内的土地实行统一收购储备、统一“招拍挂”、统一规范管理,形成新区基础设施建设—吸引多元化投资—土地整理储备升值—土地出售—还贷续贷再投入的良性循环。

(3)采用以新区土地经营收益为质押,以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相思湖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为借款主体,由财政部门承诺偿还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4)建立收支分明的运作机制,在新区财政设立新区建设还贷专户,相关土地收益、银行贷款和其他收入一律进入专户,专门用于新区贷款;新区建设前期经费及一期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由市财政负责,启动后的相关投资由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相思湖新区土地储备供应中心通过市场运作渠道解决。

(5)利用新区优惠政策,吸引民间资金、社会资金和外国资本投入新区开发建设。

(二)对于自来水、燃气、污水和垃圾处理等经营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采取建设—经营—移交(BOT)、转让—经营—移交(TOT)、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协议开发、项目业主招标、集合委托贷款、发行城市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1采用建设—经营—移交(BOT)方式筹集资金的,经市政府同意,由新区管委会对建成项目根据投资成本及预期收益情况给予开发商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满即移交新区管委会管理。

2采用转让—经营—移交(TOT)方式筹集资金的,在对建成项目进行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新区管委会根据投资成本及预期收益情况给予投资者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经营期满即移交新区管委会管理。

3采用国家—私人合营公司(PPPS)方式筹集资金的,由相思湖新区投资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出资与私人公司组成新的合营公司,经市政府同意,新区管委会给予合营公司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权。

4采用协议开发方式筹集资金的,新区管委会承诺给予开发商一定的投资回报率,并与开发商签订开发补偿协议。由新区财政用新区土地经营收益、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等财政性资金偿还开发商投入的资金。

5采用项目业主招标筹集资金的,项目的可行性、风险、投资等具体内容向社会发布,充分利用社会资金、民间资本参与项目建设。

6采用集合委托贷款方式筹集资金的,由单位或个人委托商业银行对经营性基础设施项目进行定向贷款。

7利用西部大开发政策,向中央政府争取西部国债及其他资金,向自治区争取建设专项资金支持。

8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对经营性项目及新区优良国有资产进行整合,选择一些收益稳定的基础设施项目,确定发债主体通过发行股票、城市建设债券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三)对宾馆、饭店、写字楼、娱乐等经营性设施等项目,积极探索按组团成片开发方式或若干项目捆绑开发等多种开发经营模式。政府提供政策、土地等资源,充当项目的发起人和终极产权所有者;企业享有一定年限的建设经营权,是项目的实施者和经营者,承担工程经营、开发、市场收益等相关商业风险。

四、加强和改善投资环境,规范投资行为

(一)改革项目审批制,规范政府核准制,健全备案制

1改进管理办法,规范管理行为。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均由企业自主决策、自担风险,并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相思湖新区管委会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新区管委会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严格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的范围实施核准。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只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不再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开工报告,新区管委会只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进行核准。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新区管委会从市场准入、资本项目管理等方面进行核准。

3.严格按照上级部门有关规定,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健全新区管委会项目管理的备案制度。

(二)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方式的,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除特殊情况外不再审批开工报告,同时严格政府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概算审批工作;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贴息方式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

2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标准,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按项目建设进度下达投资资金计划。

(三)加强和改进投资的监督管理

1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监管体系。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对工程咨询、投资项目决策、设计、施工、监理等部门作相应的责任约束,对不遵守法律法规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同时有关部门依据职能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进行相互监督。

2建立健全协同配合的企业投资监管体系。相关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管,凡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的项目,以及不按规定履行相应核准或许可手续而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责令其停止建设,并依法追究有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对于在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违反法律法规的,予以惩处,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活动。

3完善法律法规,依法监督管理。认真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严格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加强执法检查,培育和维护规范的建设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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