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3-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南宁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

南宁市促进创业投资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南宁市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一步完善南宁市的投融资体系,促进南宁市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结合南宁市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又称风险投资,是指创业投资企业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或为其提供投资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创业企业在发展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

本规定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南宁市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二条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备案及投资运作,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39号文,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的执行。未遵照《暂行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和投资运作的创业投资企业,不享受本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三条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创业投资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可以以资本金入股的方式向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也可以以补助等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

第四条对符合政府产业政策的项目,政府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补助标的为其按上述项目的实际投资额,补助额度为对某一创业企业的实际投资额的5%以内,但最高补助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政府用于科技新产品试制、中间实验和重大科研项目的补助经费,应当对创业资本投资企业的有关研究与开发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变现。政府优先组织和推介创业投资利用国内外创业板证券市场撤出变现。

第七条政府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组织的建立和发展,创业投资行业组织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自律管理,并维护本行业的自身权益。

第八条市经济委员会负责本规定的实施,市财政、发改、科技等部门及南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按各自职责予以配合。本规定涉及的专项资金扶持和补助的,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另行制订具体办法。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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