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6年政府立法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南宁市规章制定程序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做好2006年政府立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06年立法计划》,下列项目列入2006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

(一)《南宁市清真饮食管理条例(草案)》,由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起草,2006年3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2006年5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草案)》,由市交通局负责起草,2006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2006年7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三)《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2006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2006年7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四)《南宁市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草案)》,由市水利局负责起草,2006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2006年9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下列项目列入2006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南宁市城市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起草,2006年2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二)《南宁市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起草,2006年3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南宁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起草,2006年3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四)《南宁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学校管理规定》,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2006年4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五)《南宁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起草,2006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六)《南宁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起草,2006年5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七)《南宁市土地登记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起草,2006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八)《南宁市职业介绍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起草,2006年6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九)《南宁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起草,2006年7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审查。

三、下列项目列入2006年立法调研计划,条件成熟后可增补为2006年政府规章制定计划:

(一)《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调研。

(二)《南宁市突发事件生活必需品应急管理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调研。

(三)《南宁市企业工资支付保障金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调研。

(四)《南宁市特种设备集中报废销毁回收安全管理规定》,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调研。

(五)《南宁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修订)》,由市环保局负责调研。

(六)《南宁市道路车辆静态管理办法》,由市市政管理局与市公安局联合调研。

(七)《南宁市地方农村水电管理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调研。

(八)《南宁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由市规划管理局负责调研。

(九)《南宁市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调研。

(十)《南宁市流动人员及出租屋管理办法》,由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调研。

(十一)《南宁市规范行政行为建设法治政府若干规定》,由市法制办公室负责调研。

(十二)《南宁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办法》,由市林业局、市农业局负责调研。

四、在本通知外,需要增加其它立法项目的,由建议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法制办公室审查并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五、各起草单位应于2006年2月24日前将立法起草工作方案报送市法制办公室备案。市法制办公室要对列入2006年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的起草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并加强组织、指导、协调。

六、承担2006年政府立法起草任务的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和本通知确定的时间报送草案送审稿。草案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研究,主要领导签署盖章后方可报送。起草单位要将草案送审稿和说明一式50份(含电子文本)以及对草案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意见处理情况的说明、法律依据、论证会、听证会笔录、调研报告、外省市有关立法资料等一式5份报送市法制办公室统一审查。

七、承担2006年政府立法调研任务的单位应当制定调研方案,认真组织人员开展立法调研活动,2006年10月前将立法调研报告报送市法制办公室。条件成熟的立法调研项目,及时草拟立法草案,提出立法建议。

二〇〇六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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