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7-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的意见
宛政[2004]6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市级财政支出管理,规范支出行为,明确办事程序,坚决遏制和纠正一些部门存在的支出混乱、浪费严重等问题,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财政支出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加强财政预算编制管理。市级财政预算编制要坚持公共财政改革方向。重点保障政权建设需要,保障教育、卫生、科技、文化等公共事业发展需要,保障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支出需要。每年9—10月份,市直各部门要根据本部门履行的职责和工作目标计划,编制新年度部门预算,按时间要求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听取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依据新年度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和财力状况,区别轻重缓急,力求规范科学,认真审核,统筹安排,编制市本级综合支出预算,12月份报市政府审定,并按要求报市人大审批。经市人大批准后的年度支出预算不得随意变动,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二、加强财政投资项目管理。财政性资金进行投资的重点是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社会公益性项目和改善机关办公条件等非经营性项目。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应纳入部门编制的年度支出预算,同部门预算一并上报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对项目投资计划、建设规模、资金渠道等提出综合性的投资评审建议,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方可组织实施。未经市财政局审核、市政府批准的项目,市发改委不得立项,市规划、土地、城建等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建设有关手续。对批准的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严格按照审批的建设规模组织施工,对超预算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追加财政性资金。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办公设施竣工后,原办公设施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应无条件移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由市政府根据市直单位工作需要统一调配使用。
三、加强财政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管理。市级各类基金、专项资金都属于财政性资金,是政府财力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要纳入地方财政统一管理,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重点用于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支柱产业发展、财源建设和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凡具有基金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在每年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编报资金支出项目计划,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送交市财政局审查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要改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在不违反上级政策规定的前提下,统一调配,集中使用,以充分发挥财政性基金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财政资金支出管理。要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要求,完善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取消单位收入过渡账户,所有财政性资金都要纳入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支出要通过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拨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要扩大财政直接支付范围,对适宜财政直接支付的基建项目资金、大型修缮资金、政府采购资金、工资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减少资金拨付的中间环节。要不断扩大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逐年提高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对于化整为零或使用其他手段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要按照《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五、加强临时支出预算管理。市级部门预算一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各部门、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并按照预算资金总额和用途安排好本部门、本单位全年的支出,精打细算,量力而行,避免和严格控制预算执行中的临时追加行为。确属特殊原因需临时安排的支出项目,如市委、市政府临时确定而未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的重大事项、重大接待活动,年度中发生的自然灾害救灾、突发事件处置及其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将临时支出预算报告送交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和建议,按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未经上述程序审批的临时支出,市财政一律不予解决。
六、加强对财政资金的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和省财政支出的有关规定,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资金支出管理,切实发挥财政支出的使用效益。市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财政支出的宏观管理,对年度预算安排的大额、专项和专款资金或临时追加的专项资金等,实施跟踪问效,保证资金投向。市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严防截留、挪用、坐支、私分财政资金等违纪行为。
南阳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七月十三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