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4-05-2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的通知
宁政办〔2004〕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赛岐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办发[2004]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闽政办[2004]86号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的有关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具体安排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县(市、区)、各单位要把握形势,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工作,是贯彻落实中央加强宏观调控决策和部署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遏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经济结构、推进增长方式转变的迫切要求。各级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抓好落实,务求实效。
二、以科学发展观做好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工作的着力点切实转到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上来,坚决克服相互攀比、盲目上项目、铺摊子的现象;要依据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进行,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该停止建设的要停止建设,该限期整改的要限期整改;要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区别对待的原则,在遏制投资过快增长势头的同时,注重结构调整。
三、严格按照清理范围和清理标准。此次清理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清理范围进行清理。在对所有在建、拟建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审核的同时,重点清理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会展中心、物流园区、大型购物中心等项目,以及2004年以来所有新开工项目。二是要严格执行各项清理标准。主要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城市总体规划、项目审批程序、信贷政策,以及国家关于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党政机关办公楼和培训中心、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高尔夫球场等项目建设有关政策。三是要严格按照清理标准提出处理意见。对所有清理的项目,逐个提出停止建设、暂停建设限期整改、取消立项、符合要求等四类处理意见。
四、明确工作分工。我市清理工作由市计委牵头,市监察局、经贸委、国土资源局、建设局、环保局、人行、审计局、银监局、统计局等部门参加,负责具体落实清理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的通知精神负责,本县(市、区),本单位项目清理工作,国土局、建设、环保、银监、人行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督促、指导和检查工作。
五、时间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应于5月27日前将清理结果和处理措施报市计委,市计委于5月31日前会同有关部门形成清理报告上报省政府及省直有关部门。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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