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福建省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11-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办〔2005〕239号

蕉城区人民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实施意见

宁德市建设局

(2005年11月3日)

为贯彻执行省政府第69号令,加快宁德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工作的开展,现就宁德城区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区域范围内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使用预拌混凝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含蕉城区政府和东侨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项目和各类国有控股的建设项目,到2005年12月1日起单体建筑未开始混凝土浇筑的,该单体建筑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

二、因使用预拌混凝土需调整工程预算和施工方案,变更设计的,建设、施工、造价、设计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及时给予调整和变更。

三、应使用预拌混凝土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在可行性报告、扩初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额、审核预算(标底、标函)时,应当注明使用预拌混凝土。属于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须列入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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