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发展壮大的意见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发展壮大的意见
|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2-08-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发展壮大的意见
平政[2002]41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2002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支持重组后的城市信用社扩大发展规模,加快发展,促其向商业银行过渡”的要求,支持重组后的平顶山市城市信用社发展壮大,发挥其在支持城市经济建设中的金融服务作用,制定扶持市城市信用社发展的意见如下:
一、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各股东单位应在市城市信用社开立基本账户或辅助账户,把政府部门的各项基金和预算外资金转存到市城市信用社。市城市信用社承办市行政审批中心和市会计核算中心的金融服务业务,逐步承办行政事业单位收费项目的委托代理、工资发放代理业务。取消市财政性资金和预算外资金以及其它基金不得在市城市信用社开户的限制。
二、将市城市信用社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税补贴时间延至2003年底,贴税资金从市政府在城市信用社股金分红中解决。
三、积极向市城市信用社推荐国家和地方重点贷款项目、贴息贷款项目;向市城市信用社推荐产品有销路、科技含量高、能出口创汇、偿债能力强、经济效益好的企业作为贷款对象,以利于市城市信用社的发展壮大。
四、市中小企业担保中心应在市城市信用社开立帐户并存款,与市城市信用社签订合作协议,解决市城市信用社为我市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时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的问题。
五、继续做好城市信用社向组建商业银行的过渡工作,按照规定和市场原则认真做好增资扩股工作。市财政继续筹措资金入股市城市信用社。动员和鼓励市内各类企业和城市居民按照规定向市城市信用社入股,保证市城市信用社的资本金充足率达到占比8%的要求。市组建城市商业银行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按照规定的条件负责组建过程中的各项工作。
六、有关部门要帮助市城市信用社依法清收和盘活不良资产。要本着“特事特办,特事快办”的原则,加快市城市信用社不良资产的清收和盘活工作。在城市信用社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过程中,对于资产处理要依照省农业厅、省高级法院、省财政厅、地税局等9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明确清理整顿农村“两会一部”有关税费征收等问题的通知》(豫农[2000)4号)的精神,工商、税务、城建、土地、房管部门要对办理财产过户,清收资产变现等手续提供便利条件,做好服务,并免征、减征有关税费。
七、积极向上级举债,帮助市城市信用社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八、加强对市城市信用社的规范管理,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荐和培养高级管理人员,把好用人关。
九、对市城市信用社富余人员,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制定方案,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分流。按照《劳动法》规定,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进行经济补偿;对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人员,由市劳动局进行失业保险登记,发放失业保险费,并由市劳动局按照有关规定帮助、引导其通过市场实现再就业。
十、依法打击金融犯罪。审计、监察、公安等部门要做好打击金融犯罪工作。凡因主观因素严重违法、违规、违纪,造成集体财产损失、转移、挪用、隐藏的,要依法进行处理,资金数额较大的要追究责任人的责任。针对案件发生的不同类别和情况,视情节轻重,依法进行处置,确保市城市信用社财产和资金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
十一、城市信用社发生支付困难或因支持企业发展而发生流动佳资金不足时,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要及时向上级行申请给予再贷款方面的支持。
十二、按照停业整顿城市信用社的债务清偿顺序规定,在解决拆借资金阶段,优先考虑偿还城市信用社的拆入资金,有效解决拆借资金的遗留问题。一是用举借的资金解决,二是可用清收资金解决,三是可用有效资产作价解决,四是接收债权债务的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十三、加大对城市信用社宣传力度。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多种新闻媒体要宣传市城市信用社的地位和作用,增强其信誉。
十四、筹备成立平顶山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城市信用社历年来形成的不良贷款和地方政府、人民银行取得的求偿资产剥离出城市信用社,由“资产管理公司”专业经营和处置。
二00二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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