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平顶山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4-08-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12部门关于平顶山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平政〔2004〕38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平煤集团公司:

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察局、环保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煤炭工业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等12部门制定的《平顶山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平顶山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为促进矿产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提高资源对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保障程度,实现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按照省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资源整合的必要性

煤炭和铝土矿是我市重要的战略资源,也是不可再生资源,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支撑作用。截止2003年底,我市煤炭现已探明资源储量40.19亿吨,保有储量为22.1亿吨,占全省煤炭资源保有储量的9%,已探明铝土矿资源储量2974万吨,占全省资源量的5.8%,潜在资源量3.29亿吨。建市以来,依靠以煤炭为主的资源开发加工,逐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工业体系,带动了我市经济发展的第一次创业。但是,由于资源地质勘查工作相对滞后,造成储采比逐年下降,加之我市在煤炭、铝土矿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普遍存在着矿权分散,采矿规模小,开采方法落后,集约化程度低;收富拒贫,采富弃贫,资源浪费严重,综合利用率低;环境污染、生态恶化、安全生产状况差等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煤炭和铝工业的健康发展。目前我市已开始进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工业化为主导、城镇化为支撑、农业现代化为基础,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二次创业”阶段,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煤炭、铝土矿资源的瓶颈制约日益凸现。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强化资源安全保障,立足长远发展需要,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实施资源整合已刻不容缓。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平顶山市实际,切实做好煤炭、铝土矿资源的整合工作。

二、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资源整合的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坚持市场运作与政府调控相结合,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性作用的同时,加大政府对重要资源的调控力度,加快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实现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推动矿业产业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促进资源节约保护和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对我市经济发展的保障程度,保持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资源整合的原则

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资源保障要统筹考虑当前需要和长远发展。矿产资源要在合理利用的基础上,坚持开发和保护并举,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坚持市场运作和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市场运作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资源配置机制,加强政府对重要资源的管理和调控,同时市场按照规则协调好各方利益关系。

坚持扶优扶强、集约高效的原则。推动资源向规模大、技术水平高、经济效益好、资源利用率高的优势企业集中,提高产业集中度,促进资源开发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使资源优势转化为竞争优势和经济优势。

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坚持依法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坚持依法推进企业兼并重组,确保资源整合顺利进行。三、资源整合的范围、目标和主要任务

(一)资源整合的范围

资源整合是通过对现有企业的矿业权、产权重组,实现对矿产资源的优化配置。整合范围包括平煤集团、5家市属国有煤矿、10家县(市)区国有煤矿企业、405家小煤矿企业、7家小铝土矿企业。

(二)资源整合的目标

1.矿产资源向优势企业聚集。经过资源整合,平煤集团占有及控制的资源要达到全市的90%以上;对地方煤炭企业进行重新组合,使资源向那些开采条件好、安全有保障、经济实力强的企业集中。

2.减少矿山企业数量,提高生产规模。到2006年底,乡镇小煤矿数量保留在98家以内,每个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应达到15万吨/年以上。铝土矿生产企业保留在6家以内,每个铝土矿企业生产能力原则上应达到10万吨/年以上。

3.提高资源回采率。到2005年3月底,煤矿矿井采区回采率达到80%以上;铝土矿矿井采区回采率达到75%以上。

4.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到2005年底,各类煤矿、铝土矿安全生产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5.减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到2005年底,矿区生态恢复治理率达到15%以上,主要矿区环境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

(三)资源整合的主要任务

1.煤炭生产(含在建)企业的整合

(1)按照省、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的统一部署,以平煤集团为依托,采取参股、兼并、收购、重组等方式,完成我市15家地方国有煤矿的整合,完成平煤集团矿区范围内小煤矿的清理整合,在我市形成以平煤集团为主体的煤炭生产开发布局,提高我市煤炭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水平。同时,根据省资源整合方案,允许省煤炭骨干企业跨区域到平顶山进行资源整合。

(2)小煤炭企业的整合

按照省、市方案的统一要求,我市现有405家小煤矿到2006年底前要整合保留到98家以内(小煤炭企业整合进度见附件1)。有关县(市)区政府要按照市政府分解下达的保留企业指标,积极组织实施,确保任务按时完成。

小煤炭企业整合的原则是,最大限度地减少小煤炭企业数量,提高单井生产能力。

2004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炭企业,予以关闭;

2005年3月底前,凡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0%以上的小煤炭企业,予以关闭;

2006年底前,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煤炭企业,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小煤炭企业,一经调查属实,一律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

相邻小煤炭企业要联合重组,联合重组后企业规模不得小于15万吨/年,15万吨/年以下的小煤炭企业不予保留。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煤炭主管部门对重组企业占有的资源进行核查核定,资源赋存条件适宜的,必须在2005年底前完成生产系统改造,使单井生产能力达到15万吨/年(含15万吨/年),否则,予以关闭;凡资源赋存条件不适宜生产系统改造的,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位于孤立块段且单独存在的小煤炭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后,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四周处于同一国有煤矿范围内或对国有大中型煤矿存在安全威胁的小煤炭企业,由相关国有煤炭企业给予合理经济补偿后退出开采经营。

2.铝土矿资源的整合

2004年底前,达不到安全生产规范、不具备完成生产条件的小铝土矿,予以关闭;

2005年3月底前,凡矿井采区回采率达不到75%以上的小铝土矿,予以关闭;

2006年底,小铝土矿企业保留在6家以内(小铝土矿企业整合进度见附件2),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铝土矿企业,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按期关闭;

凡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超层越界违法行为的,一经发现,一律依法吊销所有证照,予以关闭;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管理,坚决杜绝无证开采现象的发生。

减少铝土矿矿区内现有的多个矿权设置。同一矿区内相邻的小铝土矿要联合重组,联合重组后企业规模不得小于10万吨/年,10万吨/年以下的不予保留。企业联合重组后必须按照行业技术规范和安全生产规范进行生产系统改造。适于露天开采的必须采用露天开采方式。

孤立块段、储量较小的矿区原则上一个矿区只保留一个矿权设置。

3.后备资源配置

煤炭、铝土矿后备接续资源,应按照国家、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煤炭、铝土矿勘查开发专项规划进行配置。按照扶优扶强,集约高效,努力提高产业集中度的原则,加快煤炭、铝土矿资源向优势企业相对集聚,进一步提高资源保障能力。

对现已设置的除重点骨干煤炭、铝土矿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所拥有的煤炭、铝土矿探矿权,鼓励其向优势企业有偿转让或鼓励优势企业投资入股参与勘查。对探矿权人完成的勘查成果,鼓励其向煤炭、铝土矿优势企业有偿转让。

四、资源整合步骤

(一)安排部署

各县(市)区政府和平煤集团要按照全市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结合各自的实际,创造性开展工作,抓紧制定资源整合实施方案,不折不扣地组织落实。各县、区、市政府和平煤集团的资源整合方案必须于9月上旬报送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

(二)实施整合

1.平煤集团实施的整合

2004年8月底前,完成原梨园矿务局整合工作;2004年10月底前,完成地方国有煤矿、平煤集团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炭企业的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拟定实施方案;2004年底前,完成地方国有煤炭和矿区范围内的部分小煤炭企业的清理整合任务。

2.小煤炭企业的整合

(1)2004年底以前,全市小煤炭企业保留388家,其中,汝州市93家,宝丰县64家,鲁山县60家,郏县34家,石龙区65家,新华区38家,湛河区15家,卫东区19家。

(2)2005年3月底前,完成小煤炭企业联合重组;完成小煤炭企业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和矿山安全整顿;完成矿井采区回采率不达标的小煤炭企业的关闭清理。应关闭的小煤炭企业关闭到位。

(3)2005年底前,关闭适宜单井生产系统改造而未改造的小煤炭企业。小煤炭企业数保留在244家以内。其中,汝州市58家,宝丰县40家,鲁山县37家,郏县22家,石龙区40家,新华区24家,湛河区10家,卫东区13家。

(4)2006年底前,按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煤炭企业退出开采经营,所有证照不再变更延续。小煤炭企业数保留在98家以内。其中,汝州市22家,宝丰县16家,鲁山县15家,郏县8家,石龙区17家,新华区10家,湛河区4家,卫东区6家。

3.小铝土矿企业的整合

2004年底以前,关闭1家小铝土矿企业,由宝丰县政府组织实施。全市小铝土矿企业保留在6家以内,其中,汝州市3家,宝丰县3家。

(三)检查验收及证照换发

1.2004年底,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将对以下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验收工作组的准备工作:

(1)平煤集团与地方国有煤矿、部分小煤炭企业的联合重组情况;

(2)四周处于同一国有煤矿范围内的小煤炭企业或对国有大中型煤矿存在安全威胁的小煤炭企业的清理整合情况;

(3)2004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退出开采经营情况。2005年2月底前完成证照换发的审核申报工作。

2.2005年3月,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将对以下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验收工作组的准备工作;

(1)小矿山企业的联合重组情况;

(2)小煤矿超层越界专项整治和矿山安全整顿情况;

(3)对矿井采区回采率不达标的小矿山企业的关闭情况。

2005年5月底前完成证照变更手续的审核申报工作。

3.2005年12月初,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将对以下工作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验收工作组的准备工作:

(1)2005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退出开采经营情况;

(2)适宜单井生产系统改造而未改造的煤炭企业关闭情况。

4.2006年12月,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将对按年度采矿许可证到期的小矿山企业关闭情况进行初步验收,并做好迎接省验收工作组的准备工作。

五、资源整合措施

(一)加大执法力度,强化矿业秩序整顿。各级政府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不懈地做好矿业秩序整顿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资源开发实施动态监管。国土资源、煤炭、安全生产监管、公安等部门要继续加强对小煤矿超层越界和矿山安全的专项治理整顿,坚决打击无证开采、滥采乱挖等严重破坏资源的违法行为,严防各类无证小煤矿、小铝土矿死灰复燃。依法取缔以采代探、圈而不探等违法探矿活动。依法关闭非法转让、超层越界、资源枯竭、生态破坏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各类小矿,维护矿山开采秩序。各级监察部门要积极参与对矿山管理和治理整顿工作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规违纪案件。

(二)落实政策,完善措施,积极推动资源整合。认真贯彻《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决定》(豫发〔2003〕6号)精神,以改革为动力,以企业重组为重点,推动资源整合。国有企业之间的重组,应以兼并和相互参股为主,以降低整合成本。企业重组后,按照维持地方政府既得利益不变的原则,对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源划分,由市财政、税务部门根据省制定的相关办法,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要妥善处理好债权债务和职工安置问题。被兼并企业属于国有或集体企业的,其债权债务由兼并企业依法承担,职工安置由兼并企业按有关规定妥善处理,职工安置方案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定,确保职工合法权益和各种社保关系顺延;被兼并企业属于民营或个人的,且在被兼并后原矿产权人退出经营的,兼并重组企业应给予原矿产权人以合理的经济补偿。证照换发手续有关部门要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积极审核申报。退出开采经营的原小煤矿的安全生产抵押金退回原企业法人。企业整合中涉及矿业权交易的,矿业权必须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按《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进行评估,并经国家、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矿业权交易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维护正常的交易程序,防止哄抬价格、炒买炒卖等行为,促进矿业权合理流转,推动矿业权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资源整合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各类矿山技术资料完备齐全,正常移交。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有关法规和资源整合工作的要求,重新按企业进行登记,审核申报换发营业执照。税务部门要加强税收征管,对小矿山企业凡符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要严格按一般纳税人征税。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税务部门对小矿山企业推广使用电子计量税控系统,防止税源流失。

(三)加强企业管理,拉长产业链条,发展循环经济。资源整合后,重点骨干企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强化管理,努力做大做强,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努力提高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提高综合竞争能力,加快实现规模、效益、安全、管理、生态环境协调发展。煤炭骨干企业应积极探索煤炭—炼焦—化工、煤—电—铝一体化发展,拉长产业链条,适时适度地与市内外大型钢铁、发电等企业开展合作,建立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矿山企业要科学制定资源开发规划,并严格按照规划合理有序开发资源。对已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凡勘查开采工作严重滞后或占而不探、占而不采的,矿业权到期后不再办理延续手续。要加强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增加安全投入,确保生产安全。对矿业权属范围内煤铝伴生的矿床,必须开展综合勘查,综合开采。对贫矿、尾矿及三废资源加大科研投入,研究开发新的利用技术,努力提高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利用水平。要树立环保理念,制定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规划,加强矿山“三废”和地表沉陷治理,对已形成的生态破坏必须限期恢复。

行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同时,强化对矿山企业的服务、指导。

(四)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工作,促进矿业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重视和加强煤炭、铝土矿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工作。按照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要求,由市国土资源、煤炭及有关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本着节约资源,保护资源,优化配置,有序开发的原则和规模化开采、集约化发展的要求,抓紧制定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实施意见、编制煤炭资源勘查开发、铝土矿资源勘查开发专项规划以及煤炭基地建设规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后组织实施。煤炭、铝土矿的探矿权、采矿权必须按照规划,保证重点,合理配置,促进我市矿业可持续发展。

(五)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执行省资源整合方案关于煤炭、铝土矿、氧化铝行业市场准入制度的相关规定,停止小煤矿、小铝土矿项目(含探矿权、采矿权)申报;暂停小煤矿、小铝土矿采矿权变更延续手续的申报。已经审批的新建项目必须在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达到行业生产规范。新设立的矿山企业规模必须同资源储量规模及资源赋存条件相适应。新建煤矿规模不得小于30万吨/年,新建铝土矿规模不得小于10万吨/年。氧化铝重点企业新建、扩建单线必须达到30万吨/年以上,并积极采用适于我市铝土矿特性,能够利用低品位铝土矿的先进实用技术。

(六)加大地质勘查投入,加快资源勘查进度,提高资源接替能力。建立基础性地质勘查由政府投入、商业性地质勘查由企业投入的勘查投入机制。要按照资源向重点骨干企业集中的原则,通过市场运作加快现有勘探成果转让变现,以便开展新的商业性地质勘查,实现资源勘查良性循环。

六、资源整合的组织领导

市煤炭铝土矿资源整合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资源整合工作的统一领导。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协作配合。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资源整合日常综合协调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协调全市小铝土矿企业的整合;负责加强资源勘查开采秩序的管理,搞好资源配置,组织做好相关证照的审核申报工作;市煤炭工业局负责协调煤炭企业整合,加强煤炭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上报办理相关证照;市财政、国资、税务部门负责有关国有资产流转、财税分配等配套政策的贯彻和监督落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协调职工安置和劳动保障,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以落实;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成实施关停;市环保局负责矿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对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实施关停;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审核申报执照的变更。市资源整合领导小组其它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有关工作。加强对全市资源整合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对全市有煤炭、铝土矿整合任务的县(市)区及平煤集团,分两个片区、4个督导组开展工作。第一片区:郏县、新华区、卫东区、湛河区、平煤集团,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吕彩霞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周炳文同志负责,下设两个督导组,组长分别由市发改委和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第二片区:汝州、宝丰、鲁山、石龙区,由市政府副市长郑茂杰同志、市政府副秘书长范海同志负责,下设两个督导组,组长分别由市煤炭工业局和市安监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4个督导组成员由上述4个单位抽调工作人员组成。各县(市)区政府和平煤集团要将资源整合工作纳入重要日程,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建立工作机构,健全工作机制,制定整合方案,落实工作经费,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落实责任。要充分认识资源整合的必要性、重要性和艰巨性、复杂性,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协调工作,保证矿区正常生产秩序和社会稳定,推动资源整合正常有序进行,确保整合目标按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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