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2-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濮政办〔2005〕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中央银行资金扶持政策,切实维护我市农村信用社入股社员(股东)的利益,确保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农村信用社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办〔2004〕118号)及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情况,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资扩股分红补贴问题

对2004年12月底前入股的社员(股东)进行股金分红,分红补贴由当地财政承担。2005年、2006年增资扩股分红补贴,按照省、市、县三级财政3∶2∶5的出资比例和银行一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分红数额,并纳入财政预算。2005年、2006年市级财政每年承担146.367万元,县级财政补贴额由各县(区)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二、省、市测定增资扩股差额部分分红补贴问题

我市增资扩股任务完成情况与省测算增资扩股任务差额为12474万元,差额部分2005年和2006年的分红补贴,由各县(区)财政承担,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三、费用减免问题

农村信用社改革过程中所需办理的水电、土地、房产、交通工具、通讯设施等过户手续及工商、税务变更登记,除证照工本费外的其他收费一律免缴。

四、捐赠资产手续问题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入股的若干意见》(银监发〔2004〕23号)规定,人民政府捐赠资产,应当由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确认其价值。各县(区)政府要在捐赠资产过程中规范相关手续,经中介机构评估后,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并由农村信用社与资产使用方签订租赁协议。

五、清收不良贷款费用问题

按照豫政办〔2004〕118号文件要求,对于农村信用社通过法院起诉执行的案件,缓交诉讼费和执行费,待贷款收回后减半补交。通过其他方式清收的,贷款收回后,由农村信用社支付一定比例的费用,具体标准按豫政办〔2004〕118号文件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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