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5-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工商局等部门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濮政办〔2005〕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工商局等部门拟定的《濮阳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四月十二日
濮阳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
实施方案
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文化局
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保局市药监局
市交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五年四月十三日)
为全面构建公平竞争、有序发展的市场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为依据,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念,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能,全面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努力构建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查处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依法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五)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
三、查处的重点区域和行业
查处的重点区域是各县(区)主次街道、生活社区、城乡结合部、商品交易市场、城乡集贸市场、商城、商厦、写字楼及农村乡镇的生产、加工、商贸场所;在各类市场、商场中租赁柜台经营的企业、个体工商户。
查处的重点行业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经许可审批的涉及人身健康、公共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的行业以及其他经营行为须经许可审批的行业。特别是对从事成品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烟酒、汽车、农用机械、农资、出版物印刷复制发行等生产、加工、销售行业;文化娱乐(含网吧)、浴室服务业(含桑拿按摩)、餐饮、旅游、医疗卫生等服务业;房地产中介、货运代理、职业介绍、家政服务等中介服务机构。
四、查处方法和措施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按照职责实施市场监管的同时,要积极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和实施意见,本着先易后难、取缔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全面清理。在查处取缔过程中,对下列形式的无照经营要掌握政策,分类处理。
(一)对经营规模较大,且对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无照经营企业,责令其限期补办营业执照。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而未能取得营业执照的无照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限期补办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并办理营业执照。补办营业执照期间,应监督其暂时停止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营业执照或拒绝办理营业执照的,依法予以取缔。
(三)对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其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并对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补办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期间,应监督其停止相关经营活动;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取得有关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不能办理变更登记但仍从事该项经营活动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对已办理各种前置审批手续,具备相应经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督促其依据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对相关部门前置审批手续不齐或不符合工商注册登记法律、法规的无照经营行为,依法予以取缔。
(五)对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或是经营条件、经营范围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从正面督促、引导其依法补办有关登记手续,合法经营。对一般的无照经营者,特别是无照经营时间较短、社会影响较小、未造成社会后果的,应以引导、教育、警告为主,可不罚款或适度罚款;对社会危害较严重且屡教不改的,给予较重处罚;对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无照经营行为,必须依法严惩。
(六)对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从事经营的,依法予以处罚,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或限期办理营业执照。
五、职责分工
查处无照经营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各职能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密切配合,务实、高效地做好工作。
工商部门:作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查处无须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或已经领取相关许可证(批准文件)而未依法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爆破器材生产、经营行为以及未经许可而投入经营的特种行业;负责查处未经消防许可的市场、商场、娱乐服务场所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积极支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开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查处。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非法采矿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采矿活动的行为。
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城市流动商贩的经营行为,对流动无照商贩依法查处取缔;未经许可从事燃气行业特许经营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的监管,对未经许可审批的经营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违法违章建筑内的无照经营问题进行研究解决。
文化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经营娱乐场所以及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印刷、发行及其他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对法律、法规已明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取缔的要及时将掌握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函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卫生许可从事食品、餐饮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工业产品、食品生产加工、计量器具制造等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气瓶充装的生产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涉及环境保护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药监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的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道路、水路运输、汽车修理的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及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查处应当取得而未取得许可证(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行为;已被依法吊销许可证或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以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调查摸底阶段(4月15日至4月30日)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层层召开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动员大会,明确责任目标,制定符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车、宣传册(页)、标语等多种形式深入街道、社区、市场进行广泛宣传。
各职能部门对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无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并认真研究,制定出具体的措施,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二)集中清理、查处取缔阶段(5月1日至6月30日)
1.疏导阶段(5月1日至5月20日)。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制定的工作方案,督促、引导无照经营者办理相关证照,对符合申办证照条件者,要提供快捷便利服务,及时办理。
2.查处取缔阶段(5月21日至6月30日)。各职能部门对无照经营户依法予以查处取缔,并对为无照经营者提供场所等条件的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对“钉子户”要敢于碰硬,采取必要措施,坚决予以取缔。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关部门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市政府将组织1至2次集中整治行动。
(三)验收和总结阶段(7月1日至7月15日)
市查处整治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各相关部门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活动进行检查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建立机制。为加强对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的领导,市政府成立濮阳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郑实军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楚文英、市工商局局长李建国任副组长,公安、消防、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监、环保、药监、交通、安监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全面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工商部门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查处取缔工作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商局,由李建国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各地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坚持原则,讲求方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是一项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依法行政,又要有情操作。各职能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始终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疏导为主,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要区别不同情况,切实加强引导、扶持和规范。对下岗失业人员所经营的无重大危害行业以及经营条件、范围、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督促、引导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合法经营;对社会危害严重,特别是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存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应予坚决查处或取缔。
(三)依法行政,把好准入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对所有涉及前置审批的事项,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尤其是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依法吊销、撤销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应当在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其他批准有效期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未经审批或未取得许可证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营业执照。
(四)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对不按规定职责和程序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或者发现无照行为不予查处,要追究当事人直至单位领导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监察部门要对相关部门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行政效能水平的提高。对拒绝、阻碍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提高法制意识。各地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运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要通过宣传,使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者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停止违法行为;使人民群众都能认识到无照经营的社会危害,了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从而理解、支持、配合专项行动工作,确保这次专项活动顺利开展。要善于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通过曝光一批典型案件,威慑违法分子,教育广大市场主体守法经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清理无照的良好氛围,努力提高社会依法经营意识,营造公平、安全、秩序良好的市场交易、竞争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六)加强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各地各部门,尤其是各级“窗口”工作人员要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为企业和经营者办证办照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要按照审批设立合法、审批内容简明、审批过程公开、审批手续快速等要求,进一步规范操作、简化程序、缩短时限、减少审批费用,降低办证办照成本,从根本上促进各类市场主体的快速准入,遏制无照经营行为的产生。
(七)加强协作配合和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加强联系和沟通,保持步调一致,确保行动效果。特别是对涉及多个审批部门的无照经营户的查处,不得相互推诿扯皮。专项活动期间,原则上每半月召开一次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及时通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沟通信息,研究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
活动期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情况和信息的报送工作,按要求定期报送,重要信息和情况。
1.各地各部门请于4月15日前将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活动的领导和工作机构的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活动方案》等报濮阳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电话:(0393)4422946(兼传真)
2.各地各部门请于每半个月报送一次工作情况,每个阶段结束时报送一次阶段小结,6月30日前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活动工作总结及《查处取缔无照经营专项活动报表》(另发)以书面形式报濮阳市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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