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3-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濮政办〔2006〕18号

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市统计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的意见

(濮阳市统计局二〇〇六年三月六日)

为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改变目前农村统计工作基础薄弱、调查户配合调查程度降低、农村统计职能弱化的现状,切实提高农民调查员业务素质和农村统计工作整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濮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统计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统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濮政〔2005〕16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乡(镇、办)统计职能,加强统计业务培训和业务指导

各乡(镇、办)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规定,在乡(镇、办)机构中明确乡(镇、办)的统计职能,落实乡(镇、办)的统计责任,各乡(镇、办)党政办公室要承担起乡(镇、办)的统计职能。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确定统计负责人,管理辖区内统计事务,完成上级统计主管部署的统计工作。乡(镇、办)统计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要加强对统计人员、辅助调查员和调查户的培训工作。市农调队要对全市农民辅助调查员每年培训二次,每次进行不少于2天。县农调队要对全县调查户记账员每年培训二次,每次不少于1天的业务培训。要着力加强农村统计工作人员思想作风建设,职业道德建设,转变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努力提高农村统计工作人员、辅助调查员的整体素质。

二、强化农村统计基础建设,促进农村统计工作的规范化

各级统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统计工作,特别是乡(镇、办)统计部门,要按照省统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根据统计核算和管理需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统计原始台帐。统计报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以原始记录和统计台帐为依据,及时准确填报。严格统计档案的管理,建立和完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国家和地方统计部门在乡(镇、办)设立的农产量、农村住户、农村经济核算、畜牧水产、规模以下工业、餐饮业等抽样调查网点,是推算全市有关国民经济总量指标的样本单位。乡(镇、办)要高度重视,支持抽样调查工作,乡(镇、办)统计人员要组织好抽样调查,指导和帮助辅助调查员做好调查点资料的搜集、整理和审核,确保源头数据准确及时。

三、依法统计,确保农村统计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政府和统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河南省统计管理条例》,依法规范农村统计工作行为,把农村统计工作的各个环节、各个方向都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维护农村统计秩序,保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惩处各种统计违法行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农村统计数据质量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每一个环节都严格依法统计。

为适应新的形势和要求,充分发挥农村统计在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有效开展农村小康进程检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村统计工作的领导,重视和支持农村统计的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加大对农村统计工作的投入,增加农民调查员、记帐户的补贴,提高他们的积极性。农村统计所需经费,要纳入县(区)财政预算,确保农村统计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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