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汕府办[2008]84号
颁布日期:2008-11-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关于印发汕尾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的通知

汕府办[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汕尾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

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汕尾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粤发[2008]4号)和《中共汕尾市委、汕尾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汕委[2008]13号)精神,切实推进我市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根据《广东省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价试行办法》,制订本考评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县(市、区)政府

二、考评原则

科学全面,客观公正。

三、考评内容

(一)产业转移工作

1、组织管理

(1)实行领导负责制,建立承接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评制度,落实目标管理。

(2)将产业转移工作纳人当地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3)落实产业转移工作部门,有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协调工作。

2、政策措施

(1)根据当地实际制订承接产业转移规划和实施方案。

(2)设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的能耗、环保、技术以及安全标准。

(3)对产业转移园实行“零收费区”,对人园企业不征收地方性收费。

(4)对产业转移园用地指标安排适度倾斜,保证其建设用地需要。

(5)实行产业转移园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最低标准。

(6)省、市财政安排的产业转移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产业转移园基础设施建设,实行专款专用,加大本县(市、区)财政扶持力度。

3、工作成效

(1)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增长情况。

(2)人均GDP增长率。

(3)产业转移园工业增加值占全市工业增加值比例。

(4)产业转移园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情况。

(5)园区外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情况。

(二)劳动力转移工作

1、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配套政策制订落实情况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制订出台《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工作方案。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规定出台《汕尾市劳动力技能培训及转移就业实施意见》《关于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的意见》《汕尾市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免费接受职业教育实施办法》等配套文件的具体办法。

(3)各地制订出台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具体操作规程。

(4)成立或指定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工作制度,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开展年度考评。

2、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将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年度目标任务逐级分解下达到街道(乡镇)和有关部门。

(2)完成年度转移技能等级培训和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目标任务;完成年度转移就业目标任务。

(3)完成省、市下达的对口帮扶培训输出劳动力目标任务。

(4)完成提供到珠三角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生源情况和输送就读。

3、农村劳动力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1)制订农村劳动力技能等级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分类培训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协助省开发专项能力项目、新职业标准、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2)确保培训质量。农村劳动力培训后考取单项职业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的比率不少于80%:就业率不低于85%;及时将培训情况录人信息管理系统。

4、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情况

(1)组织开展农村劳动力资源普查,建立农村劳动力数据库并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2)使用广东省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相关培训转移就业数据,实行全程信息化动态管理。

(3)建立岗位申报和信息发布制度;50%以上的培训属于订单式培训;建立就业跟踪服务制度,免费提供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

(4)组织开展优秀农民工评选表彰,积极推进优秀农民工进城落户工作。

(5)制订鼓励企业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具体办法,建立招用本省农村劳动力成绩突出企业奖励制度。

5、完善各级培训转移就业服务体系

(1)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标准,依托技工学校建立培训网络;认定一批劳动力培训定点机构;建立远程职业培训网络体系。

(2)建立健全县(市、区)、街道(乡镇)二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配足人员、场地和服务设施。达到省“八统一”标准,村居聘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并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全面承担培训转移就业工作。

6、落实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

(1)各县(市、区)和街道(乡镇)均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就业专项资金纳人财政预算,按规定全面落实农村劳动力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农村贫困人口培训期间生活补贴及转移就业服务经费。

(2)制订农村劳动力培训转移就业资金的竞争性分配办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绩效评估办法,建立促进转移培训就业资金投入、使用和规范管理约束激励机制。

四、考评等次殛标准

以上各项考评满分为100分,等次及标准为:

(一)≥90分,优秀。

(二)≥80分且<90分,良好。

(三)≥60分且<80分,合格。

(四)<60分,不合格。

五、考评组织及步骤

由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人事局和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考评工作组,分别对各地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进行考评。

考评步骤:

(一)自评

每年2月20日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考核内容要求形成上一年度产业转移工作情况书面自评材料,并填写《汕尾市产业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附表一)和《汕尾市劳动力转移目标责任考核评分表》(附表二),以及自评情况书面材料和劳动力转移培训工作总结报送市考评工作组(市经贸局和市劳动保障局)。

(二)核查

市考评工作组对各县(市、区)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自评情况进行核对。核对有疑问的,有关县(市、区)应对该项考评内容进行核实,并补充相关材料。然后市考评工作组赴各县(市、区)进行实地检查核实。

(三)评定

市考评工作组根据自查、核对和抽查结果分别对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考评提出初评

意见,提交市推进产业转移和劳动力转移工作领导小组会议评定并报市政府审定后公布。

六、考评结果

(一)考评分数在90分以上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考评分数在60分以下的,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在考评中或考评后核实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县(市、区),取消有关表彰;市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四)对被通报批评或追究领导责任的县(市、区),取消其当年参加市人民政府综合性评优活动的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由市经贸局、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红海湾经济开发区、华侨管理区参照本办法进行考评。

(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行

附表一

附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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