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12-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集中办理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3〕1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推进我市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实施集中办理,并纳入跨部门协同系统(以下简称协同系统)运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全流程、全封闭、全监管”的总体要求,推进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改革,健全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跨部门协同办理平台。除转移下放、需现场检测监督和其他不适宜进驻市行政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大厅)办理的事项外,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窗口及审批事项,须在2013年12月31日前全部进驻大厅,实行集中受理、办理。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认定以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重大项目计划目录为依据。
二、本通知所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事项名称、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申报材料、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了规范、简化和明确。各部门要严格按《目录》要求审批办理,不得要求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目录》以外的审批事项。各部门审批事项发生变化的,应根据《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政务服务事项注册发布管理暂行规定》(深府办〔2013〕30号)的要求及时调整,并向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务办)备案。市政务办负责对《目录》进行动态管理。
三、凡《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深府〔2006〕22号)中未涉及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办理时限参照市政府投资项目办理时限或有关要求执行。
四、为推进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和审批督导,凡涉及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审批事项,要分批纳入协同系统,实行封闭运行、全程监管。
(一)首次纳入协同系统运行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经办人应持社会投资核准(备案)通知书批复文件复印件或含项目名称、投资额、地址、申请单位等项目基础数据的文件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并联审批专门窗口(大厅西厅1、2号窗口)进行项目备案。市政务办指导项目报建单位开展相关申报工作。
(二)已纳入协同系统的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在重大项目证书到期后仍在协同系统完成业务办理,办理时限按《目录》要求执行。
(三)各部门应抓紧完成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协同系统的对接,实现项目基础信息、审批过程信息及结果信息数据实时交换。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月18日
附件
重大社会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目录
序号
单位
事项名称
申报材料
办理时限
办理地点
收费标准
材料备注
1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社会投资项目核准
1.申请表(附电子文本);
2.申请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4.资本金证明文件,包括最新的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银行开具的3个月时间内的存款证明文件,房地产项目提交专款专户存款证明;
5.房地产项目提交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复印件、相关土地证明材料,旧住宅区、旧村、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改造项目还要提交市规划国土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
6.特许经营、特种行业、专营专卖和控制行业的项目和需政府配置特殊资源的项目,提交相关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
7.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登记表;
8.需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或需由省里核准的跨市项目,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
(l)项目节能方案的评估和审查意见(2份);
(2)规划国土部门的建设用地规划选址和土地预审意见书(2份);
(3)环保部门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2份,市人居环境委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查批复可仅提交文号);
(4)用地预审文件(2份)。
10个工作日
市行政服务大厅3、4号窗口
不收费
1.申请报告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通知》(发改投资〔2007〕1169号)的要求,具体包括如下内容:(1)项目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2)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3)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4)节能方案分析;(5)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补偿分析;(6)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7)经济影响分析;(8)社会影响分析。
2.申报单位需登陆(http://203.91.46.83:8005)在线填报,打印《深圳市社会投资项目核准申报表》,下载电子报盘。项目申报时需提交电子报盘;
3.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的通知》(国发〔2009〕27号),钢铁、电解铝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40%;水泥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5%;煤炭、电石、铁合金、烧碱、焦炭、黄磷、玉米深加工、机场、港口、沿海及内河航运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铁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化肥(钾肥除外)项目,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5%;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其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30%;其他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为20%;
4.节能评估文件和节能登记表应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要求的内容深度和格式编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能力的机构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和报告表,项目建设单位可自行填写节能登记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可从市发改委网站http://www.szpb.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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