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6-05-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通知

新政办〔2006〕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顺利完成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根据《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纪要》和“全市城乡低保暨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及农村敬老院建设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

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农村敬老院建设,提高五保户集中供养率,是省委、省政府2006年为群众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新建农村敬老院10所、改造提升10所,五保户集中供养率达到30%”,已写入市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是市委、市政府2006年承诺为群众拟办的实事之一。认真做好这两项工作,不仅关乎党和政府的形象,也必将对我市的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43元/月人提高到160元/月人。各县(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自行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40%。6月10日前,各县(市)应完成城市低保提高标准的确定工作,并上报市政府。全市月人均补差标准由55元提高到70元,从7月份开始按新保障标准实施。

(二)提高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月人均补差标准由15元提高到20元,7月份开始按新标准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从7月1日起,各县(市)、区要开始进行扩大农村低保人数登记、审核、发证和建档工作,9月底前应全面完成,10月份开始对扩面人员实施救助。扩大保障范围后的保障人数应不低于2004年底农业人口的2.6%。

(三)重新审核、审批低保对象。城市低保对象的重新审核,严格按照《新乡市民政局关于全市城市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方案》执行。农村低保对象的重新审核要与2006年年度审核及扩大农村低保保障人数工作同时进行,依据属地管理、以户施保、动态管理和分类施保的原则,按照“三级审核,三榜公示”的程序实施,村委会入户调查率达到100%,乡镇入户调查率达到50%,县级入户调查率达到30%。对新纳入的低保对象,要发放《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四)落实好低保救助资金。城市低保资金需要我市承担的部分,市、区按5:5比例负担,各县(市)由同级财政负担。农村低保资金需要市、县财政承担的部分,市、县按3:7的比例负担。各县(市)、区要加大低保资金的投入力度,坚决杜绝低保预算“多列少支”或“列而不支”的现象。凡不按时足额发放低保资金的,市政府将追究县(市)、区政府的责任。

三、关于农村敬老院规划建设

(一)落实任务。2006年全市新建乡镇敬老院14所(向社会承诺新建敬老院10所,后增加4所,总计14所,全部列入政府目标考核项目)、改造10所,其中:凤泉区新建1所,获嘉县、原阳县各新建1所、改造1所,延津县新建1所、改造3所,新乡县、卫辉市各新建2所,辉县市新建2所、改造1所,封丘县、长垣县各新建2所、改造2所。新建敬老院床位设计在100张左右,占地面积一般不低于10亩,原则上在乡镇政府所在地选址兴建。改造敬老院均在原址改(扩)建,改造后的床位数应达到50张以上,院容院貌要有明显改观。

(二)资金筹集。省、市财政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安排资金扶持敬老院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经民政部门验收合格的,新建一所市政府补助15万元、改造一所补助5万元。为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县、乡财政应按新建一所不低于10万元、改造一所不低于3万元的标准拨付启动资金。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捐款捐物,资助建院。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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