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7-04-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等7家金融机构进行表彰奖励的决定

新政文[2007]52号

(二○○七年四月六日)

2006年以来,全市金融机构围绕全市工作目标,积极贯彻稳健的货币政策,实现了信贷投放的快速增长,为我市经济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全市金融机构存款余额达到619亿元,增加58亿元,增长10.4%;贷款余额414亿元,增加92亿元,增长28.7%,贷款增长额和增幅均名列全省第二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我市金融系统全体人员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2006年新增贷款中,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新乡银监分局、河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新乡市办公室、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新乡市商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等7家金融机构表现尤为突出。根据《新乡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激励约束办法》(新政〔2006〕44号),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7家金融机构表彰奖励。市政府授予上述7家单位先进单位称号。同时,奖励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15万元、新乡银监分局15万元、河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新乡市办公室20万元、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乡市分行15万元、新乡市商业银行10万元、中国工商银行新乡分行10万元、中国建设银行新乡分行5万元。奖金可部分用于奖励有功人员。奖励费用由市财政支付。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在新的一年里,再接再厉,开拓进取,勇于创新,提高服务质量,用足用活政策,按照2007年目标任务要求,增加信贷投放,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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