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店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店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
| 颁布单位: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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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0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小店工业园区建设和发展的决定(二○○七年二月八日)
新政文[2007]21号
小店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是我市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经济区域,是全市招商引资和发展开放型经济的良好载体。园区自创建以来,经过几年的艰苦努力,已经实现第一步发展目标。
目前,园区的建设发展正面临着新的形势、机遇和挑战。为全力促进园区的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其省级开发区在促进我市对外开放、经济发展、体制创新、产业集聚中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的若干意见》(豫政〔2005〕32号)精神,特作如下决定:
一、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确保园区各项管理权限落实到位。园区管委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代表市政府对园区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和统一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禁止性规定的,市直各部门要通过委托、授权等方式,确保园区管委会的市级经济管理职能真正落实到位。经授权或者委托已经明确赋予园区职能部门或派驻机构行使的管理职能,市有关部门不再重复行使。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园区设立直属规划机构,负责按照经批准的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行使园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职能。具体负责园区内建设项目的布局选址及建筑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所有建设项目“一书两证”发放后,每月初到市规划管理部门备案;负责城市规划监察和查处违法违规建筑。
三、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园区土地管理部门作为派驻机构,行使园区规划范围内的相关土地管理职能。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土地资源现状调查、动态监测、地籍调查、变更调查及统计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登记的初审及权属管理工作;负责办理辖区内人民群众来访和土地权属纠纷的调查处理工作,受托办理土地行政案件诉讼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动态巡查,做好土地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撰写调查报告、拟定处罚决定书、送达公文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土地出让前的权属调查和地面附着物的调查、补偿费用计算、耕地占补平衡资金筹措;做好辖区国有土地出让工作及经营性用地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做好建设用地预审、分批次报批、征地拆迁等工作;土地使用证书、他项权利证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园区土地管理机构持相关材料到市土地管理部门办理。需要报上级审批的项目,市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报批;协助市国土局做好其他管理工作。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园区建设管理部门作为派驻机构,行使园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管理职能。负责园区建筑工程项目的报建登记;与市招标办共同监督管理园区内的建筑工程进入市有形建筑市场开展招标工作;协助市质量监督机构组织实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由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市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检查、巡查;对园区内的工程建筑项目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园区建设管理机构审查后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知书。
五、市经济管理部门授权委托园区计划经济管理机构作为派驻机构,行使园区范围内的经济管理职能。负责管理权限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发放《投资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台港澳侨企业批准证书》,并报市有关部门备案。需上级部门审批的项目,由市直有关部门负责报批。
六、市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在园区设立直属环保机构,对园区内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经批准的《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的要求,对具体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办理环境影响登记表和颁发市级审批管理权限内的园区内企业排污许可证。可办理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并抄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七、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园区设立小店工业园区房管机构,行使园区范围内房屋产权的管理职能。负责办理园区内房地产交易、权属登记、商品房预(销)售登记、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房地产抵押、查封、租赁、物业管理等各项业务。
八、市劳动、人事、文化、教育、卫生、统计、计生、民政、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委托园区相关部门作为派驻机构,行使园区管理范围内的劳动、人事等经济社会事业管理职能。负责园区内机关各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负责园区内企业劳动鉴证、劳动保护监督、劳动保障监察;负责园区内农村事务管理和文化、教育、卫生、计生、民政、体育等社会公益事业管理;负责颁发《文化经营许可证》等社会管理类行政许可证件;加强园区统计工作,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或配备一定数量专职统计人员。
九、市工商、国税、地税、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依法在园区设立派驻机构。负责园区内企业注册登记、营业执照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办理、质量管理、国地税征管和环境整治等工作。有关管理部门要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在园区尽快设立派驻机构,履行管理职能。
十、对派驻机构的管理。派驻机构实行双重领导,在接受主管部门领导的同时,要接受园区管委会的领导、协调和监督。派驻机构正职的任免,需征求园区党委、管委会意见。
十一、实施对园区积极的财政支持政策。园区管委会设立独立财政,建立一级国库。园区管委会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等有关政策,对园区内各种地方规费实行统一收缴、统一管理、统一使用。凡在园区范围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依法在园区纳税。其中,契税作为市级收入,全部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入驻园区的市属52户重点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实现的税收就地缴入市级国库;园区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收(不含契税)以及其他非税收入直接缴入园区国库或财政专户。
自2007年起5年内,按照保既得利益、增量分成的原则,园区实行新的财政管理体制。对2006年12月31日前入驻园区的市属52户重点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以2006年实际缴入国库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为基数,在每年环比递增10%的基础上,增量部分返还园区用于园区建设;以园区内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2006年实际缴入国库的各项税收为基数,每年固定上解市财政,超收部分全部留归园区;园区内契税收入由市级财政统一管理,以2003年-2006年4年平均入库数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市与园区3:7比例分享,对完不成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按分成比例相应扣减园区财力;园区内形成的非税收入,全部纳入园区财政,用于园区建设。
从2007年起,园区财政独立承担园区债务。对进入园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市政府按照国家、省、市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政策予以支持。
十二、加大对园区的支持和服务力度。市政府确定各行政职能部门授权委托园区的管理职能,市直各部门要自觉服从,积极做好相关职能及权力的移交和衔接工作,确保应赋予园区的权力落实到位。今后,园区有关工作涉及到市直有关部门时,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支持。园区与国家、省有关部门联络工作、办理业务时,市直有关部门要本着优质高效的原则,提供积极主动的服务。市直有关部门要对园区充分下放审批权,把目前的事前审批改为事后监督。
十三、园区实行新的运行机制后,保持工作相对独立性。市直有关部门授权委托园区成立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园区内的执法活动。有关部门未经批准不得到园区检查、收费、下达指标等。确需检查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园区管委会可派员协同检查。
十四、园区管委会要以完善管理体制为契机,进一步加快改革步伐。要充分发挥自身的区位和功能优势,采取灵活多样的招商方式,开辟更多的招商渠道,大力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要加强区内企业管理,确保经济总量和利用外资的有效增长。要大胆进行体制创新,积极探索园区新的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其经济集聚、示范和带动作用。
十五、加强领导,认真抓好督办落实工作。市政府优化经济环境办公室要把园区的建设发展环境作为重点检查工作的内容,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授予园区市级管理权限的要求,搞好授权委托工作。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园区及时总结经验,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加快我市小店工业园区快速健康发展,为更好地推进新乡市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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