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潮府(2005)19号 |
|---|---|
| 颁布日期:2005-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潮府〔2005〕19号
印发《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潮州市市级财政投资项目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的管理,规范评标活动,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国家发改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和《广东省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市级财政投资项目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为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提供技术、经济评标服务的专业人才库。
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是指在建设工程、专业工程技术和经济方面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能胜任评标业务,并受聘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专家库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局负责组建;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管理。
市发展和改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评标专家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办理专家库候选人员资格的审核工作和入库登记手续;
(三)对招标人或代理机构抽取评标专家活动进行监督;
(四)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专家参加评标活动进行管理;
(五)对评标专家资质组织定期复审和考核;
(六)建立评标专家档案,整理、归档、保管有关文件资料。
根据授权,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招投标行业自律组织负责。
第四条专业性较强、技术要求较高或本市缺乏同类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时,经原招标方式核准部门核准,可以从省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项目所需的部分或全部专家,相关行政监督部门派员现场监督。
第五条专家库候选人员由本人自荐或有关单位推荐,经填写评标专家登记表,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局审查认定,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局颁发聘书并统一编号管理。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三年,经业务能力和职业操守等综合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
第六条评标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遵守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有与招投标业务相关的实践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及保密意识,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8年以上的非国家公务员(含机关工作人员),具有工程技术或工程经济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其中,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受聘时,必须具备3年以上的中级职称工作经历),或持有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注册建筑师、规划师、结构工程师、土木工程师、造价工程师、房地产评估师、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三)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专家的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并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给付的评标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专家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自觉遵守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招投标运作和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遵守评标纪律,对评标工作的全过程保密;
(三)认真履行职责并客观公正地评标,对本人作出的评审结论负责;
(四)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部门实施管理和监督,及时举报任何干扰公正评标的行为;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专家评标工作纪律:
(一)接到评标通知后,不得无故拒绝,不得询问与评审项目有关的情况,按通知时间准时到达指定地点报到;
(二)从接到评标通知到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接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三)评标时,应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发表任何具有倾向性的见解,不得对其他评委的评审意见施加任何影响;
(四)评标过程中,应关闭通讯工具并交由监督人员保管;
(五)评标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文件带离评标会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标内容,评标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
(六)客观、公正进行评审并出具书面意见。对评标结论有异议的,应当场提出书面意见和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七)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评标会场,特殊情况确需离开的,应征得招标人和监督人员的许可。
第十条专家如工作变动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及时告知市发展和改革局,以保证有效联络。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组织单位及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确认后,评标专家应重新抽取或补充抽取:
(一)已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评标的项目有利害关系,可能会影响公正评审;
(二)由于原评标专家的违规行为,评标无效,评标活动需重新组织;
(三)已抽取的评标专家未能参加评标活动。
第十二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时实行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向招标人和监督人员声明,申请回避;
(一)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二)项目主管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
不主动提出回避的,一经发现,立即终止其评标活动,并以严重违反评标纪律追究责任。已完成评标活动的,评标结果无效。
第十三条专家的抽取和通知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评标专家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相关项目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抽取、通知时间在开标前2小时进行。与该建设项目有关的行政监督部门、监察机关必须派员现场监督。抽取结果通知有关专家时,由招标人在指定办公室使用专用录音电话通知。抽取完毕后,参加人员应签名确认,然后归档保管;
(二)通知专家时,应直接通知到本人,不得由他人转告。专家同意参加后,要明确告知评标时间和地点;
(三)专家明确表示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认真做好书面通知记录。通知时的电话录音磁带,应在定标后编号存档;
(四)通知专家的工作人员不得向专家和他人泄露评标项目的任何信息;
(五)抽取和通知专家时,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用的办公室和抽取现场。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活动应佩证上岗。评标专家参加业务培训和评标工作时,其所在单位应给予支持。
第十五条专家评标实行实名制,每位专家的个人评标结果,应由专家本人签字认可。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市发展和改革局应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实行专家评标业绩存档制度,将专家评标情况记入个人档案,作为年度考核内容之一。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局审定,终止其评标专家资格:
(一)业务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评标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适宜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局给予警告:
(一)工作不积极,态度不认真,敷衍了事,缺乏敬业精神的;
(二)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个人评标意见偏离评标原则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局终止其评标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二)私下接触投标人,接受投标人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的;
(三)个人评标意见严重偏离评标原则,导致评标结果不合理的;
(四)两次以上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的;
(五)故意隐瞒个人情况,不主动执行回避制度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展和改革局、市人事局给予永久性除名,并将处分结果公布;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以谋取私利的;
(二)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经多次警告无效或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
(三)其它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应加强对评标专家认定和招投标管理部门及人员的监督。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市人事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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