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

颁布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政〔2007〕33号
颁布日期:2007-1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的意见

郑政〔2007〕3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把郑州建设成为全国有重要影响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有效带动全省金融业发展,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总体思路和发展目标

(一)总体思路: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中原崛起的战略目标,积极实施《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纲要》,坚持市场化推进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以健全金融机构体系、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加快金融改革创新、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为重点,以郑州金融商务区建设为突破口,大力发展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金融产业,保持金融总量的快速增长,提高金融效率,增强金融业的竞争力和辐射力。

(二)发展目标:到2010年,全市金融业增加值占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15%左右,金融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8%。形成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工具门类齐全、功能比较完善、金融发达程度较高的金融集聚区,把郑州建设成我国中西部地区重要的区域性金融中心,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整体服务功能。

二、发展重点

(三)健全金融机构体系。银行业要加大工作力度,积极吸引外资银行和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来郑设立分支机构,争取国内大型商业银行在郑州设置区域性总部或其他功能性中心。“十一五”期间争取引进2—3家外资银行和3—5家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近期重点做好汇丰银行、东亚银行等银行的引进工作。证券和期货业要积极吸引省外创新类和规范类证券公司、期货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地区性总部或业务总部,引进在国内外有重要影响的证券、基金、期货管理公司等入驻郑州,吸引金融控股集团来郑设立分支机构。吸引境外知名证券机构来郑设立分支机构。保险业要吸引中外各类保险法人机构在郑州设立区域管理总部、区域性功能中心、分支机构,重点引进一批外资保险机构来郑设立分支机构。其他金融机构及中介服务组织要加快国内各类投资、基金、汽车金融、金融租赁公司的引进和设立步伐;大力发展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证券资信评估、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保险代理、公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引导和鼓励大企业参股金融企业或合资组建金融机构。

(四)完善金融市场功能。强化区域资金集散功能。加强中原城市群九城市金融业交流与融合。打破资金融通的地区分割等体制性障碍,在资金清算、账户通存通兑、票据转贴现、证券结算、债券回购与分销、基金托管、国际业务等方面广泛开展代理合作,延伸业务渠道,形成我市与其他八城市金融机构之间资金相互融通、横向流动的新机制。推动商业承兑汇票业务的发展,加快区域支付清算体系建设,提高结清算速度和效率。推动信贷规模合理增长。引导各金融机构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加快资金项目对接,积极争取中央银行贷款支持,通过多种途径争取各商业银行总行更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密切关注保险资金放开运营的动态,争取部分保险公司总部或资产管理公司来郑投资,拓宽投融资渠道。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加强资本市场建设,推进融资市场化进程,加强对企业上市的统筹规划,积极整合、培育优质上市资源,将具有地区主导型、支柱型企业推荐上市,增加主板市场上市数量。抓住创业板即将推出的机遇,全方位培育和支持中小及民营企业上市融资,争取每年有3—5家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大力支持上市公司通过资本市场再融资做大做强。培育符合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条件的企业发行公司债券,通过上市、发债等形式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大力发展期货市场。支持郑州商品交易所积极开展品种创新,加快能源、原材料、工业品、商品指数等新品种研发工作,争取尽快上市商品期货期权交易,逐步形成在全球及国内具有重要影响的期货价格中心、交易中心和信息中心。积极支持期货经纪公司发展。鼓励省内期货经纪公司做大做强,到省外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同时吸引省外期货经纪公司在郑州设立分支机构(营业部)。发展壮大信托业。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要求,支持信托公司扩大资本规模,进一步开拓信托业务。利用信托公司综合融资功能和财务顾问咨询功能,服务和支持企业发展和重大项目建设。鼓励发展其他金融业务。活跃产权市场,发展壮大产权交易机构,鼓励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创新服务品种,建立健全各项产权交易制度,规范产权交易行为,增强产权交易市场活力。推进创业投资发展,支持创办创业投资机构,吸引省内外创业资本,增强融资服务功能,引导创业投资投入高新技术产业,健全创业投资的推出机制,优化创业投资发展环境。规范发展担保业务,壮大现有担保机构,积极发展商业担保,鼓励企业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互助担保机构,探索实行有限担保公司担保以动产抵押、权益质押等多种担保形式,创造条件发展中小企业担保和农业担保。

(五)支持金融改革。支持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的改革和发展。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参股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推动郑州市商业银行发展成为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鼓励中原证券公司、中原信托公司、百瑞信托公司通过国内外机构投资者投资实现增资扩股。吸引省外金融控股集团、大型投资机构来郑开展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和投资业务,鼓励省外投资者参股或投资我市的投融资机构或公司,支持各类基金到郑州设立基金公司。积极引入国内外著名财团来郑开展资产重组与并购业务。

(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围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养造就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全面优化金融发展生态环境。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将分散在银行、工商、税务、公安、社保、海关等部门的信息进行整合,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进一步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加强执法部门与金融部门合作,探索建立金融案件立案、执行的绿色通道,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金融机构加强资产管理,切实防范道德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鼓励各金融机构引进高层次的专业管理人才来郑发展。探索建立金融人才培训长效机制,加强与国内外金融院校、金融专业培训机构的合作,重点对各级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的人员进行金融知识培训,提高其了解和利用资本市场能力,造就一支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管理干部队伍。

三、政策保障措施

(七)新引进的内资金融机构享受《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外资金融机构落户郑州的意见(试行)》(郑政〔2007〕20号)中第二至六条所规定的政策。

(八)加快发展郑州金融商务区。鼓励和引导在郑金融机构和将要入驻郑州的金融机构向金融商务区集中,使之成为全省金融机构的集聚区、金融创新的示范区、金融服务的优质区和金融运行的安全区,打造特色鲜明的金融中心标志性工程。

(九)加快金融人才的培育和引进。大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积极培养、引进各类金融专业人才、监管人才和复合型人才,特别是金融高级人才,扩大金融人才培养规模和层次。对培育和引进金融人才享受的优惠政策,参照《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意见》(郑发〔2005〕23号)中第五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提高公共信息服务水平。加强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分散在各部门和各行业的公共信息资源,建设公开、高效、透明的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经济及行业分析报告、重点项目建设等信息,为金融机构经营决策提供依据。鼓励发展专业化的金融信息机构,及时将收集、加工、分析的信息成果向政府、企业及全社会发布,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依据。

(十一)加强金融监管。各级政府要积极支持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责,建立健全协调机制,加强与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完善金融监管工作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金融业同业工会和协会自律性组织建设,强化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立自律约束机制。

(十二)改善政府服务。进一步简化工商、税务等部门的工作程序,积极支持金融机构维护金融债权;规范企业财务管理,保证企业财务信息对称。支持金融机构处置不良资产,依法减免金融机构在资产过户、抵押和登记等环节缴纳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十三)认真落实《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建设规划纲要》。市有关部门要围绕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的战略目标,研究、制订规划的实施意见,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切实把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席办公会议制度,研究确定重大政策,协调决策重大事项,及时把握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形成统一领导、分工明确、各负其责、协调运作的工作机制。建设郑州区域性金融中心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办公厅金融联络办公室,负责意见实施的协调、督促等工作。

本意见与本市其他规定相抵触的,以本意见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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