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

颁布单位:湖北省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6-09-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襄发〔2006〕21号

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治和优化投资环境的意见

(2006年9月27日)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大力整治投资环境,业已收到明显成效,吸引了一大批境外和埠外投资项目落户襄樊。但由于体制、机制等方面的原因,我市投资环境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三乱”现象依然存在;部门承诺不兑现的问题较为突出;少数部门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等等。为了彻底整治投资环境,进一步吸引更多的投资商,现就整治和优化投资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牢固树立为投资商服务的意识

全市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优化投资环境工作,牢固树立“投资环境是资源,是财富,是竞争力,是生产力”的思想观念,以“不抓投资环境治理是失职,抓不好投资环境治理是不称职”为标准,从扩大对外开放,加快经济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优化投资环境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市出台的一系列促进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确保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投资环境的政策落实到位。凡是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政策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坚决执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没有明令禁止的,一切有利于经济发展、有利于改善投资环境的做法,都允许试、鼓励闯、大胆干。要以优惠的政策、优良的秩序、优美的环境、周到的服务,吸引更多的投资商前来投资兴业,为襄樊的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二、切实规范收费行为,彻底解决“三乱”问题

强化非税收入管理。完善非税收入收缴和入库程序,进一步加大“收支两条线”管理力度,所有行政事业收费都要实行收支脱钩管理。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

清理整顿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对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事业单位改革,根据不同情况,能撤并的撤并,保留的要逐步向财政全额拨款过渡。依附于行政职能部门的中介组织要彻底脱离原行政职能部门,完全走向市场,规范收费管理。

规范收费行为。继续清理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所有依法保留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必须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实行“两证一书一卡一票”制度,即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证、进企业收费通知书、企业缴费明白卡及财政统一制定的收费发票。进企业收费的单位必须携带收费许可证、行政执法证到物价局开具《进企业收费通知书》后方可进企业收费,企业缴费时也必须填写《企业缴费明白卡》,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定的收费发票。“许可证”之外的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襄樊市经济发展环境投诉服务中心举报。

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等行为。各部门、各单位到企业收费,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除国家、省有明确规定的收费时间外,实行年度收费的时间为每年的12月,实行月度收费的时间为每月24日至月底,其它时间一律不得到企业收费。对于未按规定到企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绝缴纳,并可向行政监察机关和财政、物价部门举报。

改革年检制度。进一步清理面向企业年检、年度复核和年度审验的事项,除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外,其他年检事项,一律予以取消。严禁在年检时搭车收费、搭车征订报刊等行为,简化年检手续,逐步推行网上年检。

控制和清理各种检查。各种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随意查封、扣押企业的财产,不准随意调取企业本年度的帐簿。推行同城一次检查制度,实行联合检查和检查结果相互认可制度,严禁对企业进行多头重复检查和处罚。

严格控制举办各类培训班和进行各种达标评比活动。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要求企业参加带有强制性的收费培训。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部门规章的规定或经上级主管部门授权、委托进行的培训,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不得随意收取费用。除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统一组织的活动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许搞地区性的达标评比活动。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

清理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凡没有国家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依据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一律取消。

改进行政许可(审批)方式。凡属面向市场、面向企业、面向公众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全部进驻行政服务中心办理。有关部门要将其负责的多个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归并到一个窗口集中办理,并充分授权,实行一站式办公。

简化行政许可(审批)办理程序。实行相对集中许可权制度。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同一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按照“一家受理、抄报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集中收费”的要求,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确定一个主办部门,申办人只需到主办部门递交相应申请材料,实行并联审批。逐步推行网上办理方式。

提高行政许可(审批)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行政服务中心对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据、实施主体,以及办理程序、审批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勘察内容等,要进行规范和公示,确保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行政许可(审批)决定要公开,保证公众随时查阅。

四、加强诚信环境建设,抓好优惠政策的落实和各项承诺的兑现

营造统一透明的政策环境。进一步抓好政策的清理,对不利于优化发展环境、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政策,要及时进行清理,予以废止或修订。按照“有政必诺,有诺必践,违诺必究”原则,加强政府诚信体系建设,坚决解决好政策不落实、不兑现、不管用的问题。各职能部门要探索建立守信企业奖励机制和失信企业惩戒机制。

由市商务局牵头,对签约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调度和检查。对未能按期落实的项目,要分析原因,追究责任;对在招商引资中搞虚假承诺或虚报浮夸招商引资成效的地区和部门,要会同监察部门严肃查处,并将查处情况和结果通报全市。监察部门对重点招商引资活动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深入开展诚信襄樊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的作用,围绕建立诚信政府、诚信企业和诚信社会,大力加强公民道德建设。在各行各业中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从业者诚信素质和全体公民的信用意识,形成“守信为荣、失信为耻、无信为忧”的社会环境,增强广大干部群众“亲商、安商、重商、富商”的思想观念,进一步营造“人人都是投资环境,个个都是襄樊形象”的良好氛围。

五、建立“绿色通道”,及时处理投资商反映的困难和问题

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和年度总结通报制度。各级政府及其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责任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履行好服务经济的职能,建立健全高效协调的工作机制,努力降低行政管理相对人与优化投资环境责任单位往来成本,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

完善优化投资环境测评制度。确定一定数量的测评点,完善测评内容,充分发挥测评点的作用。各测评点要全面客观、及时准确地反映与优化投资环境有关的情况。对能主动、全面、及时收集、反馈信息的测评点,要继续保留;对不能坚持依法经营和发挥测评点作用的单位,要取消其测评点资格。对地方和部门落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责任的检查和测评,由市纠风办负责、市统计局配合,组织测评点和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纳税人代表进行测评,并将测评结果向全市通报。

建立案件查处快速反应联动机制。各级都要建立案件受理、投诉受理快速查办的联动机制,确定联动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行政分工,受理投诉案件的单位,接到投诉后,应及时查办,不得推卸、拖延。要健全重大投诉案件联合交办、督办制度。对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案件,可提请市人大有关机构督促司法机关依法限时办结,并依法监督办理情况。

健全案件投诉、受理情况考评制度和损害投资环境黄牌警告制度。今年年底,要对全市案件投诉、受理、办理情况进行综合统计,将各部门、单位的被投诉率和投诉案件的查办情况纳入考评范围,实行综合计分,分数由高到低排名,并将排名情况通报。对连续两次排名为最后三名的单位要进行黄牌警告。被投诉单位对投诉案件不配合,或者对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不执行的,给予警告;经警告仍不纠正的,对该单位进行黄牌警告,并按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纪律责任。受到一次黄牌警告的单位不能参加当年的评先活动,单位“一把手”当年不得提拔。因同类问题连续受到两次黄牌警告的,提请有关部门按程序报请同级党委、政府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单位一把手免职处理或责成其引咎辞职,对直接责任人由单位给予辞退处理。

建立健全优化投资环境“绿色通道”机制。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应就如何为投资者提供优质服务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为投资者做好指导、服务工作,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建立专项舆论监督制度。由宣传部门建立维护投资环境的专项舆论监督制度,对企业的报道要以正面报道为主,严禁有偿新闻,严禁以批评报道相要挟向企业索要钱财以及强拉广告、强要赞助的行为。凡报道严重失实、给企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的,宣传部门要追究新闻单位负责人及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六、加大监督力度,严肃查处破坏投资环境的案件

建立优化投资环境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人士、企业法人代表、社区居民代表等方面人员中选聘一批公道正派、具备较高思想水平、热心此项工作、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监督员。在加强监督员监督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其职能职责,组织开展监督活动,及时收集、整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和广大人民群众对优化投资环境和行政执法情况的评价和意见,进一步拓宽工作路子。

建立优化投资环境案件查办协调机制。各级都要建立优化经济环境工作报告和调度、快速反应和工作联动、部门责任制和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建立完善环境监督举报与企业情况反馈“直通车”制度,全面实行市长、县(市)区长、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继续抓好优化经济环境和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建设。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违纪违法行为,坚持有报必查、有查必果、查必到人、查清必处,决不姑息。加大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案件的查处力度,对重大典型案件,监察部门要直接查处和督办。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对破坏投资环境的案件,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公开曝光一起。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案件,从重处理,不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单位主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的责任,给予纪律处分或必要的组织处理;对优化投资环境工作安排部署不认真、贯彻落实不力,致使本地本部门出现严重损害投资环境案件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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