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二OO五年鼓励扩大出口和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奖励实施方案

颁布单位: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5-09-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中山市二OO五年鼓励扩大出口和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奖励实施方案

中府办〔二○○五〕七十九号

为调动各镇区扩大招商引资的积极性,对扩大出口和实际吸收外商直接投资取得显著成绩的镇区给予表彰奖励,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办法

(一)扩大出口。对本年度扩大出口成绩显著的镇区,按其年出口额(指镇区所属外商投资企业、对外加工装配和内资进出口企业出口三项之和)分两个档次授予奖牌,不设奖金。

(二)吸收外资。对本年度招商引资工作成绩显著的镇区,按其合同外资和实际吸收外资金额分三个档次进行奖励(授予奖牌并发给奖金,奖金总额为98万元,各档次奖金金额获奖单位数量另行确定)。

二、奖项及评奖条件(一)扩大外贸出口奖励。

1.突出贡献奖:年出口5亿美以上(含5亿美元),且增长超过(含达到)全市平均增幅;或年出口10亿美元以上(含10亿美元),同时增长8%(含8%)以上。

2.先进奖:年出口2亿美元以上(含2亿美元),且增长超过(含达到)13%全市平均增幅;或年出口2.5亿美元以上(含2.5亿美元),同时增长13%(含13%)以上;或年出口5亿美元以上(含5亿美元),同时增长8%(含8%);或年出口增长50%以上(含50%)。

(二)实际吸收外资奖励。

按国家商务部、统计局《外商投资统计制度》(商资统进发〔2003〕510号)口径(即不含来料加工、合同外资统计不含注册资本以外其他贷款、实际外资只含经验资部分)。对完成合同利用外资任务,实际吸收外资按以下条件分3个档次:

1.突出贡献奖:实际利用外资额超1亿美元;或实际外资额6000万美元以上(含6000万美元)且完成任务103%以上(含103%)。

2.先进奖:实际利用外资额5000万美元以上(含5000万美元),且完成任务105%以上(含105%);或实际利用外资额4000万美元以上(含4000万美元),且完成任务108%以上(含108%)。

3.鼓励奖:实际利用外资额达2500万美元以上(含2500万美元),且完成任务115%以上(含115%)。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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