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03-12-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周政[2003]94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销售、加工注水和病死猪肉等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违法行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和身体健康,是各级政府的“民心工程”,对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为确保全市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市政府调整充实了市生猪屠宰管理领导组,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生猪屠宰及肉品流通秩序的管理、监督、检查和服务。各县市也要建立完善相应的组织,真正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制定措施,狠抓落实

(一)搞好宣传发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生猪屠宰管理工作法规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开辟专栏进行宣传,同时,有针对性地组织宣传车队到全市集贸市场、城市街道、各乡(镇)、村进行巡回宣传。通过宣传,使此项工作深入人心,家喻户晓,增强人民群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完善体制,规范定点,强化管理。

1、全市的生猪屠宰管理、稽查工作由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监督、管理。

2、各级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对生猪及其产品生产、采购、储存、运输、销售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的控制。肉品流通必须凭肉品检验证和屠宰检疫证运输、销售。

3、严把肉品市场准入关。进入市场销售的肉品必须是由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经检疫合格的产品。私屠滥宰、未经检疫和经检疫不合格的肉品不得上市销售。宾馆、饭店和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经检疫合格的肉品,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数量、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

4、经营商户的肉品销售摊位要统一悬挂定点屠宰产品标志牌,凡上市批发的生鲜白条猪肉,必须实行室内轨道式吊挂经营,严禁露天落地摆放销售;肉品零售必须实行封闭式销售经营,有防蝇、防尘、防污染等卫生设施,严禁街头露天销售肉品;肉品经营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与经营,凡患有碍肉品卫生安全疾病者,不得从事肉品经营。

5、对经营商户及餐饮业、集体伙食单位、肉制品加工单位(或个人),销售使用非定点屠宰厂(场)生产的肉品、未经检疫或经检疫不合格肉品、注水及病死猪肉者,由各级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者,由工商、卫生部门分别吊销其营业执照和卫生许可证。

6、根据国家商务部《关于加强畜禽屠宰管理规范肉品流通秩序的通知》(商运发〔2003〕157号)精神,对外埠生猪产品进入本市市场销售实行市场准入制度。(1)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生猪产品的企业,必须是当地政府批准,屠宰与分割车间达到Ⅰ级标准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2)检疫、检验及卫生操作规程、屠宰工艺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标准规定;(3)有相应数量的肉品冷藏运输车辆;(4)两年内未出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5)有自已的商品品牌和注册商标;在本市发展肉类连锁专卖店、推行品牌化连锁经营;(6)符合国家及本市其他相关规定;(7)由本市生猪屠宰管理办公室登记备案;(8)未经登记或未准予登记的外埠生猪产品,不得在本市销售。

7、各级政府和商品流通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南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要求,严格规范定点,强化管理,严禁多设点和变相设点。对于污染环境、条件简陋、不符合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要求的屠宰厂(场)、点要坚决取缔。

8、严格对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监督管理。建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年审制度,依照国务院《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的定点条件,对定点厂(场)实行验收审核、年检变更、培训考核及证章标牌管理。审查结果在媒体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严格收费管理。对生猪屠宰环节费用的征收实行统一标准,严格管理,避免重征和漏征,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我市生猪产业的进一步发展。

1、动物检疫费5元/头,工商管理费5元/头。

2、屠宰加工费。机械化生产的屠宰厂屠宰生猪每头收取屠宰加工费25元;非机械化生产的屠宰加工场每头收取屠宰加工费20元。

3、根据财政部门有关规定,动物检疫费、工商管理费的征收统一使用动检、工商管理部门行政收费专用票据;屠宰加工费的收取统一使用税务部门加工企业收费专用票据。

4、市、县两级稽查队的罚没收入,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同级财政,年终列入市、县屠管办的稽查和办公经费。

(四)加大执法稽查力度,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稽查队伍的建设,加大对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在执行稽查任务时,可依法到肉品经营场所检查、采样检验,向肉品生产经营者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肉品生产经营者不得拒绝或者隐瞒。要设立举报奖励制度,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打击私屠滥宰等不法行为。

1、稽查范围:全市城乡集贸市场、宾馆、饭店、冷库、集体伙食单位,熟肉加工、销售点及分割肉类产品;

2、稽查重点:私屠滥宰窝点;加工销售病死猪肉、注水肉的肉品经营户;贩运病死猪肉和不合格肉品的商贩;熟肉加工点使用的非定点厂(场)未经检疫的生猪产品。

3、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落实全市肉品流通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搞好协作,密切配合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难度大的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畜牧部门要依法对定点屠宰厂(场)的生猪进行跟踪检疫,屠宰检疫要按规程与屠宰同步实施,检疫率要求达到100%。动物检疫员不得对非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实施检疫和出具证明,要坚决杜绝“只收费不检疫”行为;各定点屠宰厂(场)要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动物检疫员驻厂实施检疫提供必要的条件,不得阻碍、抗拒动物检疫员进厂(场)实施检疫;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管理,取缔无证经营,坚决打击不法经营行为;卫生部门要加强肉品卫生管理;公安部门要对屠宰执法部门打击私屠滥宰的活动给予大力支持和配合,及时查处拒绝、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拒绝、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暴力抗拒屠宰执法的大案、要案,要加大侦破力度,快办快结。

各县市政府要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贯彻意见,并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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