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梅州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05-08-1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梅市府办〔2005〕49号

转发梅州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梅州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意见》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关于加大力度支持农村信用社

清收处置不良资产的工作意见

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自今年初启动以来,在各级党政的重视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总体进展比较顺利,但在改革过程中碰到不少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压降不良贷款的任务还比较艰巨,优惠政策落实不够到位。为进一步加大力度,更好地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根据中央、省政府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实际,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农村信用社改革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协调、指导和推动农村信用社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方面的职责,把如期完成人民银行专项票据兑付和完成当地农村信用社产权制度改革纳入工作绩效范围,把不良贷款压降任务具体落实到所在各镇和有关部门,签订责任书。要支持农村信用社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清收不良贷款,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共同维护农村信用社金融债权,确保改革任务的落实。

二、实出重点,打一场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攻坚战

目前我市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占比较高,根据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要求,压降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有关部门共同联手,多策并举,打一场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的攻坚战。

(一)要把清收处置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人员和农村信用社员工欠款,作为压降不良贷款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要成立由监察、审计、法院、公安、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组成的清收不良贷款工作组,并制订具体措施,采取强有力的手段,狠抓清收。

1、抓农村信用社员工欠款的清收。对拖欠农村信用社借款或为他人借款作担保的农村信用社员工由其所在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对限期内不履行还款或担保责任的人员,一律实行“停工、停职、停薪”强制清收。对清收工作不力的,要追究联社负责人的责任。

2、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欠款的清收。要责令欠款人员所在单位采取措施还款,工作不力的要实行问责追究。对在限期内仍不还款或履行担保责任的人员,采取“三停”措施,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共产党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欠款超过借款期限6个月不还的,参照粤纪发〔2000〕19号有关借用公款逾期不还的处分条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经动员、书面催收后仍未还款或履行担保责任的,要在采取行政措施的同时予以通报和曝光。

3、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欠款的清收。对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或者提供借款担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农村信用社采取措施追收欠款或督促履行担保责任,借款单位在限期内不积极还款的,参照个人拖欠借款的处理办法,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加大依法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力度。各级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要积极协助农村信用社依法清收不良贷款,对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诉讼,要在立案、审理、执行等方面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帮助。对长期不还款的赖帐户或重点拖欠款大户,要采用集中办班、公开曝光、依法强制处置其财产等办法清收,并在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评先、出国、出境等方面给予限制。对携款潜逃、诈骗及恶意赖款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追收其资产。

(三)加强正面宣传,为清收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运用各种形式大力宣传农村信用社正面形象、清收资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政策,宣传推广好经验和做法,对蓄意赖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曝光。同时,要严格执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宣传报道要求。

三、齐心合力,共同推动农村信用社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要不折不扣地落实优惠政策。省、市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各级各部门必须不折不扣地认真落实。法院、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要按照省府办〔2005〕25号和梅市府〔2005〕4号文的要求,结合各自业务实际,研究出台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的工作措施。各县(市、区)要加大协调力度,督促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各项扶持、优惠政策。

(二)要切实支持农村信用社发展业务。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各地各部门不得以行政命令限制自然人、法人和单位到农村信用社开户、存款和办理各项业务,对原已制定的歧视性规定要坚决取消。农业、林业、水利等涉农资金,以及市和各县(市、区)临时财政性资金,应尽量通过农村信用社办理,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支农资金来源和拓展业务。

(三)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省政府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股金分红补贴方案和清收不良贷款奖励政策已经出台,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为更好地推动工作开展,市政府已决定从市财政拿出一笔资金支持我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各县(市、区)也要积极筹措资金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同时对增资扩股分红补贴20%由县(市、区)政府承担部分,要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列入当地财政的年度预算,确保资金按时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根据省府办〔2005〕25号和梅市府〔2005〕4号文以及本工作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尽快制订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切实支持农村信用社清收和处置不良资产,确保我市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

梅州市深化农村信用社

改革试点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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