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7-05-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梅市府办〔2007〕21号
转发市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和中央、省属驻梅有关单位:
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关于《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八日
梅州市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
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进一步改善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意见,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大信贷投放力度,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支持“工业梅州”发展战略,现对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支持我市经济发展提出如下奖励办法。
一、奖励对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梅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广东省农村信用联社梅州办事处,梅州市辖区内信用担保机构。
二、奖励标准
(一)金融机构对全市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5‰予以奖励。
(二)金融机构对全市工业企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
(三)金融机构对全市农业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
(四)金融机构对全市企业核销呆帐贷款,按当年实际核销额的1‰予以奖励。
(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梅州市分行全市商业性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0.2‰予以奖励。
(六)信用担保机构担保贷款对全市担保贷款年末余额比上年增长8%以上,按实际新增贷款余额的1‰予以奖励。
(七)为鼓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支持商业性金融机构对全市纳税企业的信贷投放,视情况在年终给予奖励。
三、奖金分配
上述奖励资金50%用于对金融机构领导班子进行奖励,其中30%用于奖励机构主要负责人。广东省农村信用联社梅州办事处的奖金分配办法:省联社梅州办事处占全市信用联社奖励总额20%。
四、奖金的负担
上述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五、奖励申报
以各个金融机构为单位分别申报,由中国人民银行梅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梅州监管分局核对并签署意见,梅州市财政局、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六、对弄虚作假获得奖励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本办法自2007年开始试行,暂定一年。
梅州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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