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 颁布单位: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 | 文号:毕署发〔2008〕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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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8-06-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意见
(毕署发〔2008〕18号)
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不仅是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也是我区改善投资环境,吸引资金流入,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所在,对推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区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毕节是1988年时任贵州省委书记的胡锦涛同志亲自倡导,并经国务院批准建立的“开发扶贫、生态建设”试验区。毕节试验区成立二十年以来,全区各族人民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和深化试验区“开发扶贫、生态建设、人口控制”三大主题,弘扬“坚定信念、艰苦创业、求实进取、无私奉献”的试验区精神,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显著成就。十五期间,全区三次产业排序实现了从“一二三”向“二一三”的跨越;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稳步增长。全区呈现出经济发展、政治稳定、民族团结和社会进步的大好局面。
近年来,全区各级政府对金融工作高度重视,在支持和推动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帮助和清收不良贷款、维护金融债权、打击逃废债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全区社会信用意识逐步增强,金融生态环境有了较大的改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机制逐步建立,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为主体的征信基础建设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建设了毕节地区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投入使用,初步发挥了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全区金融运行平稳,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质量不断提高,整体抗风险的能力增强,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改革和地方金融机构改革稳步推进,资金的流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不断增强,金融服务水平稳步提高。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建立,保险业参与社会管理和风险防范功能增强。
毕节地区的金融生态环境虽有了一定的改善,但尚未达到自我调节、自我优化的良性发展状态,特别是与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一定差距,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金融组织体系不健全,金融主体弱小,缺乏完善的服务县域经济发展的金融体系,服务品种单一;二是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处于起步阶段,信用资料的收集和共享不足,在信贷活动中,一些企业或个人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仍有发生,失信效仿现象比较严重,现有的信用评估体系对债务人约束力极其有限,银行据此评估贷款风险还较困难;三是企业诚信意识淡薄,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四是在现有金融体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人民银行传导货币政策的功能和调节金融的作用十分有限;五是存在金融债权不能及时得到依法有效维护现象;六是部分企业因信用等级低得不到资金支持,致使企业信用等级提高缓慢,处于“企业贷款难”和“银行难贷款”的两难境地;七是资本市场发展滞后,辖区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八是民间合法的金融组织发展缓慢,金融服务缺乏有益的补充。
二、加强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必要性
(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提高我区经济竞争力的基本条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生态环境是影响资金流向的重要因素。我区要保持经济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实现跨越式发展的目标,离不开资金的支持。透明的法律政策环境,高效的执法,良好的社会信用,健全运行的中介机构,优良的客户群体和融洽的银企关系,对吸引更多的资金,促进地方经济建设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金融机构作为独立主体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维护金融稳定,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提高市场主体风险意识,全社会都要树立诚信理念,改善执法环境以提高执法效益,加强行业自律,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金融风险。
(三)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坚定不移地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把经济社会发展切实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轨道;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就是要推动金融业与其外部环境之间实现和谐发展,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可以更好地发挥金融的核心作用,推动我区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加强我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措施
(一)努力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一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信贷征信体系建设,建立更为完善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各家金融机构和有关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征信服务。二是广泛开展“信用社区”建设工作,继续开展企业资信评级工作,推进信用户、信用村(镇)建设工作。三是设立“诚信毕节”信用信息平台,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建立以取信于民、服务社会和依法行政为主的政府信用系统,推动全社会加速形成重诺守信的良好信用文化。四是在认真执行有关征信法规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整合金融、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提高信用数据的开放共享程度,使信用度逐步成为银行放贷的重要指标。
(二)努力构建规范的制度环境。一是搭建政银对话平台,建立健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联席会议制度。二是搭建银企沟通平台及日常工作联系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各金融机构在信贷管理中与企业间存在的问题,加强银企间的沟通与交流,相互理解,相互支持。三是进一步加快金融企业客户的市场化改革,使作为银行贷款客户的企业真正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制度建设,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提高企业赢利能力,从根本上降低金融资产风险。
(三)努力构建完善的法制环境。一是建设和完善良好的金融执法环境,加大金融诉讼案件的立案、审理和执行力度,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二是依法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通过监管部门与公安部门的通力配合,依法迅速查处各类非法金融活动,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四)努力构建协调的市场环境。一是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步伐,各县(市、区)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或用其它资产等方式组建担保公司,加快担保公司的运作,解决企业融资担保难的问题;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担保机构的沟通和合作,在企业资信调查、贷款风险评估、贷后监督等方面能实现同步考察,形成安全有效的保、贷、还运行机制。二是建立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推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五)规范和强化金融监管服务功能,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一是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金融监管,寓监管于服务之中,有步骤地改进监管方式,保护金融企业及其客户利益。二是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市场化运作,社会化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规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行为,提升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
(六)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金融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大支持地方经济的力度。一是进一步强化人民银行的窗口指导作用,指导金融机构在信贷投放中把握信贷节奏,优化信贷结构,采取有保有压的政策,坚决杜绝向“两高一剩”行业和企业发放贷款;同时,大力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积极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提高资源的利用率。二是要加强对“三农”和小企业的金融服务,加大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畜牧业、旅游业等比较优势产业支持。三是加大对地方重点项目的支持,集中信贷资金,重点支持煤矿的开采、煤化工、“两电”和以交通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经济总量和质量。
(七)切实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领导。一是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加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形成整体合力,切实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任务落到实处。二是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宣传优势,营造全社会方方面面共同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三是加强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长效机制,确保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八)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促进金融体系稳健运行。一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作用,加强和完善高风险金融机构监测体系,统筹研究反洗钱、反假币等工作。二是各级政府、人民银行、银监局要建立健全突发金融事件应急预案,探索建立金融监管信息共享、重大事项报告、金融稳定工作评估等工作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三是人民银行、银监局、工商、财政、司法等有关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充分运用市场化手段,改善金融运行环境。四是进一步深化地方性金融企业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使其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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