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沧政发[2005]2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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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5-08-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的指导意见
沧政发[2005]29号2005年8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保持金融的稳健运行,创建沧州金融生态环境,打造金融安全区,促进全市经济大发展、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金融生态环境是指金融业生存、发展的外部环境及基础条件的总和,包括经济、行政、法律、社会信用体系、会计与审计准则、中介服务体系、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等内容,是金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区域间的资金流动将更多地取决于地区的信用环境和金融吸引力,也就是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环境的优劣将成为地区经济发展能否获得充足的、持续的信贷支持的重要条件。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有利于政府利用市场机制,引导信贷资金以及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实现经济金融的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当前,我市经济正面临着良好的发展机遇,信贷资金的需求更大、更迫切,但金融运行环境不优和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企业“借款难”与银行“放款难”同时存在,影响了全市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快速稳定发展。主要表现为:一是部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占比较高,贷款审批权限上收,导致贷款投放剧减,地方融资难题凸现。二是企业信用意识较差,逃废金融债务现象时有发生,区域金融形势恶化,各家银行普遍出现惧贷、惜贷心理。三是信用担保机构少而弱,难以有效满足企业贷款担保需求。四是社会公众诚信观念、信用水平有待提高。树立全社会信用意识,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打造金融安全区非常必要和紧迫。
二、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创建工作的指导思想: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通过有组织的、系统性的创建工作,进一步增强社会信用观念,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沧州金融安全区,维护金融稳健运行,促进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创建工作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是政府领导、各方参与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进行,推动有关各方积极参与,形成以金融机构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为支撑、向全社会辐射的局面,构建金融部门和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之间和谐、稳定的沟通、协调、合作机制,营造出社会各界重视、关心和支持金融安全的良好氛围。
二是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市、县两级都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创建金融生态环境打造金融安全区活动。市本级除了负责全市创建规划的制定、实施和考核外,还要负责对各县(市、区)创建工作的领导、推动、检查和考核。各县(市、区)负责本辖区创建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各级金融机构不仅要参加当地的创建工作,而且还要负责组织领导本系统做好创建工作。实行横向到边、纵向到人、层层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创建目标责任制。
三是创建工作与日常工作紧密结合、相互促进的原则。沧州银监分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创建工作与加强金融监管、支持经济发展、严格内部管理等日常工作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加强和改进金融工作,达到创建目标,通过创建工作,促进各项金融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措施
建设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必须以政府为主导、部门为主力、企业为主体,三位一体,齐心协力,齐抓共管,全面推进。
(一)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允分发挥主导作用
要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创建金融生态环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真正把金融生态作为一种能够带来资金这一稀缺资源的资源来进行开发和利用;要尊重资金运动的规律,真正通过对金融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来实现资金的安全进入和获得较高回报,来确保资金资源的可持续增长。
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建立齐抓共管、协调联动的长效机制,形成共同建设和维护金融生态环境的良好局面。市政府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发改委、财政、税务、工商、公检法、新闻宣传、人民银行、银监部门、金融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总体规划,提出工作重点及任务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本区域创建金融生态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
要积极探索建立全市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评价体系,把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的目标考核范围,制定落实奖惩措施,组织评选“最佳金融信用县、市、区”,对搞得好的市区,大张旗鼓地表彰;对建设不力或破坏金融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惩罚,以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进程,使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成为吸引外资和争取信贷支持的无形资产。
要加大对金融发展与改革的支持力度。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金融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和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金融业作为重要的支柱产业来发展,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通盘考虑,整体规划,制定专门的产业支持政策,为做大做强金融产业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和经济主管部门要及时提供国家宏观政策变化情况、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和政策信息,并根据信贷政策要求向金融部门推荐有市场、有效益、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的优质企业和重点项目,也可以通过召开项目洽谈会、银企对接会,或者组织银行人员直接到优秀企业进行实地参观考察等方式,加深了解,增进联系。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不良贷款,采取资产置换、减免税费等措施,帮助化解历史包袱,提高市场竞争力,促其做强做大。
要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壮大规模,提高水平,促进经济与金融逐步实现良性互动。认真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注重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注重培植壮大一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好项目、好企业,注重不断增强经济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为金融机构增加信贷投放创造良好的产业和企业支撑。
要加快担保体系建设步伐,解决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尚未建立担保机构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担保机构。现有担保机构,要尽可能增加担保资本金,提高担保能力。各级担保机构,都应成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多元募集、滚动发展”的经济实体,实行市场化运作,更好地满足企业贷款担保需求。
要积极支持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依照市场化运作方式,提高中介服务水平。规范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收费,取消不合理的收费项目,降低抵押、评估、登记、担保等费用,简化手续,降低企业经营和信贷成本。坚决打击虚假报告、虚假信息、虚假认证、虚假评估等行为,逐步建立起独立、客观、公正的中介服务体系。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强化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
(二)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为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尽职出力。
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要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建立信用评估和披露机制,把不讲诚信、逃废债务的企业纳入“黑名单”,公之于众,组织同业制裁,维护好银行债权,促进企业诚实守信。同时要进一步加大金融同业的检查力度,规范金融部门的同业竞争行为。
司法机关要加强金融案件审判工作,提高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要严厉打击企业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以及企业投资人、经营者恶意侵占公司财务行为,维护金融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社会信用秩序。
工商、税务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部门整顿规范金融市场秩序,充分运用登记、年检等手段积极支持金融企业维护债权,防止企业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的监管力度,督促企业严格依法合规经营,遵守《会计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工商联、工经联等社会团体,要畅通与企业的联系,在支持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评选诚信企业等方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新闻媒体要以打造“诚信沧州”为主题,广泛深入地开展金融生态环境的宣传教育,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提高全社会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重要性的认识,争取社会方方面面支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维护良好金融生态环境。要大力宣传诚信应成为每个公民、每个企业、每个社会组织的基本准则的理念,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讲诚信光荣、不讲诚信可耻的文化氛围。
(三)企业要牢固树立诚实守信是生存之魂、成败之根的理念,充当建设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主力军。
企业要深化改革,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明晰产权关系,完善内部机制,增强资本约束,提高资信等级,使企业真正成为合格的市场主体,成为银行竞相营销的对象。在诚信原则下,建立诚实守信、理解支持、风险共担、互利双赢的新型银企关系。
金融企业要正确认识金融与经济的关系,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作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增强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发挥融资优势,开发新产品,谋划新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积极利用国家信贷政策,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搞好不良贷款剥离和依法破产工作,提高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完善资金定价机制和授权授信度,根据企业资信状况和风险大小,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更大程度地发挥利率杠杆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对诚实守信的优质企业实行贷款倾斜和利率优惠政策,调动广大企业守信的积极性。及时调整内部评级,加大对金融生态环境良好地区和企业的授权授信,促进建立改善金融生态环境的正向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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