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河北省承德市人民政府 | 文号:承市政字﹝2007﹞7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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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7-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市政字﹝2007﹞74号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8月7日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二00七年十月十日
承德市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的管理,改进建设实施方式,从严控制投资概算,保证工程投资效益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省直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承德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或直接委托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制度。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三条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主要包括:
l、党政机关、人大政协、公检法司、人民团体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等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用房;
2、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劳动保障、社会福利及新闻广播电视等机构的社会事业项目;
3、看守所、劳教所、戒毒所、治安拘留所、收容教育所、监狱、消防设施、法院审判用房、检察院技术侦察用房等的政法设施项目;
4、市政府认定的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项目。
第四条政府全额出资(含中央预算内资金、国债资金和省预算内补助资金)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上,或政府出资占50%以上且总投资500万元及以上以及政府出资虽不足50%但出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市直公益性项目均实行代建制。
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项目使用单位不具备自行建设管理条件的市直公益性项目也可以实行代建制。
二、代建项目的确定
第五条我市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通过招标方式选择专业化项目管理机构作为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的准入条件和选择程序另作规定。
第六条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实际需要,编制拟建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并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项目进行论证,初步确定项目投资和政府出资规模,并按轻重缓急进行排队,建立市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库。
第七条需项目使用单位筹措配套资金的建设项目,由市财政部门对配套资金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八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依据市财政年度可支配资金情况共同研究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建议计划。建议计划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九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经政府批准列入建议计划的项目履行立项审批手续,并下达市代建项目年度计划。
三、代建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据年度代建项目计划对实行代建的政府公益性投资项目,按本办法第五条分别确定代建单位。代建单位确定后,由代建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第十一条《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签订以后,代建单位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按照审批程序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年度投资计划,同时办理土地、规划、环保、建设、消防等开工前的各项建设手续。项目需报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下达投资计划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项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代建单位作为建设期间的法人,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的实施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执行。
第十四条在代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因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增加投资的,应由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后执行:
(一)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情况出现重大变化;
(二)不可抗力导致的重大自然灾害;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国家相关政策出现重大调整引起概算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四)不可预见的其他重大原因引起项目概算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四、竣工验收及资产移交
第十五条代建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先由项目使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织进行初步验收。
第十六条初步竣工验收合格后,代建单位负责分别向市环保、国土资源、建设及消防等有关部门申请单项备案。并报请市财政局、审计局分别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决算审核、工程审计。
第十七条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市财政局负责委托审计、然后批复。凡未经竣工财务决算审计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审计终结、决算批复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项目正式竣工验收后30日内办理资产产权和资料的移交手续。资产产权移交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和项目使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按建设形成的资产清单逐项核实后,由代建单位向产权单位移交,产权单位与项目使用单位办理授权使用、委托管理手续。
第二十条代建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保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承担保修责任。
五、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开工后,代建单位和项目使用单位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
第二十二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代建项目计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依法对代建项目进行稽查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审计部门负责依法对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市监察局负责依法对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实施行政监察;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或参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行为而造成超支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经市政府批准而擅自追加超支资金的,要追究主管单位(或项目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项目因管理不善发生质量问题或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据此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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