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的意见

颁布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人民政府文号:贵政发〔2007〕26号
颁布日期:2007-08-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贵政发〔2007〕26号

贵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市生猪生产发展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当前生猪及猪肉价格上涨形势,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等文件精神,加快我市生猪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现结合我市的实际,对发展生猪生产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稳定生猪生产的重要意义

养猪业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基础产业,具有“猪粮安天下”的战略意义。我市是广西重要的生猪生产和外销基地,养猪业在我市农村经济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直是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近年来,由于受饲料价格上涨、生猪市场价格持续低迷和猪疫病等因素的影响,农民养猪积极性受挫,母猪淘汰多,仔猪(后备母猪)补栏少,全国生猪生产出现滑坡现象,我市生猪存栏也有下降,猪肉供应趋于紧张,直接影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今年5月以来,由于猪源紧缺,全国猪价出现了强烈反弹,并呈一路高走的态势,养猪业的利润空间明显增大,特别是国务院出台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为生猪生产复苏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清当前形势,抓住有利时机,认真落实“菜篮子”市(县、市、区)长负责制,切实把引导和鼓励农民搞好生猪生产作为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障市场供应、维护社会稳定的大事来抓,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促进我市生猪生产健康发展。同时,要建立健全生猪生产的统计、监测制度和市场信息体系,分析生猪存栏和市场价格变化趋势,把握发展变化情况,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回避市场风险,为实现农民持续增收打下坚实基础。

二、认真落实扶持政策,调动农民养猪积极性

发展生猪生产是稳定市场供应的基础。最近,国务院出台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和《关于切实落实政策保证市场供应维护副食品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出台了有关文件,提出了多项生猪生产的扶持政策。这些政策将极大地增强饲养户抵御重大病害、成本上涨风险的能力,稳定生猪生产产业。各级政府及水产畜牧部门、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制订切实可行的方案,积极推动各项政策的落实,提高农民养猪积极性,激发养殖户及时补栏,扩大养殖规模。

(一)加快落实能繁母猪补贴,保护母猪生产能力。国家按每头能繁母猪50元的定额标准,对母猪饲养户给予直接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60%,自治区财政负担32%,市、县(市、区)财政负担8%(属于市直养殖的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县、市、区直养殖的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补贴资金兑付工作已经开展,各级政府和水产畜牧、财政部门要互相配合,尽快把资金兑现到养殖户手中。

(二)积极推进能繁母猪保险,有效降低养殖母猪的风险。国家建立能繁母猪保险制度,保费由政府给予补贴,其中中央财政负担50%,自治区财政负担24%,市、县(市、区)财政负担6%(属市直养殖的由市财政负担,属县、市、区直养殖的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饲养户自己负担20%。水产畜牧和有关保险机构要加强宣传和合作,抓紧制订能繁母猪保险实施方案,开展规模养猪场单独入保、养猪协会入保和养猪农户联保等多种形式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动员养猪户参保,尽快拓展能繁母猪保险业务。

(三)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提高良种覆盖率。国家对重点原良种猪场、扩繁场、省级生猪改良繁育中心给予适当支持,在生猪主产区推广良种猪人工授精技术,国家对购买良种猪精液给予补助。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对基础母猪饲养规模在500头以上的生猪原种场、生猪扩繁场等申报项目投资计划,中央根据规模大小分别给予200万元左右、100万元左右的补助投资。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市良种繁育体系建设情况,认真组织项目的申报工作,并以此引导种猪生产企业扩大养殖规模,新建、扩建原良种猪繁殖场,满足我市生猪生产对种猪的需求,提高良种猪覆盖率。

(四)加快生猪产业发展,建设生猪生产基地。为充分调动地方发展规模化生猪生产的积极性,国家对生猪调出大县给予适当奖励,专项用于改善生猪生产条件、加强防疫服务和贷款风险、保费的补助等方面。各县、市、区要积极发展生猪生产,争取列入生猪调出大县范围,争取中央更多的资金支持。

(五)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饲养,加快生猪生产方式转变。实行标准化规模饲养是生猪生产的发展方向,国家对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对年出栏在300—3000头以上的生猪标准化规模养猪场建设分五个档次给予投资补助。各县市区要充分利用好这一政策,大力支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发展。

(六)加快农村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切实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国家鼓励信用担保和保险机构扩大业务范围,采取联户担保、专业合作社担保等多种方式,为规模养殖场和养殖户贷款提供信用担保和保险服务,解决养猪“贷款难”问题。地方财政对担保机构的生猪贷款风险给予必要的补助。有关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养殖业的扶持力度,除了以信用贷款、抵押担保贷款等方式支持农村养殖户外,对超过信用贷款限额又无法提供有限担保或抵押的养殖户,可采取3~5户养殖户联保方式予以解决,最大限度地满足养殖户资金需求。

(七)积极合理安排畜牧业生产用地。积极合理安排养殖用地,是畜牧业生产发展特别是养猪业规模化发展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07]4号)关于“鼓励合理利用荒山、荒地、滩涂等发展畜禽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通知》(桂政发[2004]21号)关于“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农户用于种植、养殖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只要土地不永久性固化,均视同农业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等文件精神,在我市范围内,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养猪行业协会、农民等兴办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

三、实施“百万优质生猪工程”,扩大生猪养殖规模

积极鼓励生猪养殖标准化、规模化发展,在全市范围内实施“百万优质生猪工程”,计划用2—3年时间,全市实现新增瘦肉型猪出栏100万头。为此,各级政府和部门要积极做好各种服务,特别要规划一批规模养猪场点,引导本地经济能人投资生猪产业。积极引进区内外畜牧业龙头企业落户我市,并切实为企业排忧解难。鼓励建设大型标准化生猪养殖场,引导农民建立养殖小区,降低养殖成本,改善防疫条件。大力支持各种经济合作组织、经济能人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发展生猪规模养殖,探索林—果—牧生态建设一体化的模式。重点扶持原种猪场和重点供种龙头企业开展良种猪的繁育推广工作,着力推广普及生猪人工授精配种技术,提高全市优质生猪的覆盖率。

四、切实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为生猪生产稳定发展提供安全保障

要加大对生猪高致病性蓝耳病、猪链球菌等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力度,进一步落实政府与部门的防控工作双轨责任制,严格疫情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疫情的发展趋势,抓好从饲养到市场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特别是要加强对种猪场、规模场、养殖小区、大中型屠宰场、集贸市场和边界地区以及调运生猪的监测。做好防疫疫苗的贮备、运输及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确保疫苗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强引种管理,严格引种审批,认真执行引种隔离观察制度,严禁从疫区引种。加强重大动物疫情监测预警预报,完善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各级水产畜牧兽医部门要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生产第一线,扎扎实实抓好免疫工作,同时,加强免疫密度与免疫质量的检查,确保免疫效果,尽快建立起有效的免疫屏障。

五、加大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病死猪流通和上市

各县市区政府要组织工商、商务、食品药品监督、水产畜牧、交通、卫生、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依法加强对生猪定点屠宰和市场环节的监管,严格对生猪调运、交易的检查,强化生猪标识管理,对未经检疫、证票不齐全的生猪不准上市和进入流通环节;严格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对病死猪要坚决做到“四个不”,即不宰杀、不食用、不出售、不转运,进行无害化处理。凡发现贩运病死猪和私屠滥宰行为的,要坚决严厉打击,防止疫情蔓延扩散。

六、抓好技术培训,大力推行健康养殖

各级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人员要深入基层,开展各种形式的技术培训,大力推广良种良法、配合饲料、标准化生产、疫病防治等先进技术,提高生猪产仔率、成活率、出栏率,缩短饲养周期,提高生猪生产水平。同时,加强对养殖户的技术指导,引导和鼓励散养户转变传统的饲养和经营方式,建立标准化规模养殖基地,积极向养殖小区集中,提高管理水平;大力倡导“自繁自养”、“全进全出”的养殖方式,注重饲料营养和加强管理,有效抵御疫病发生;加大生猪养殖场粪污治理力度,积极探索“猪+沼+林(果)”等生态循环养殖模式。

七、启动生猪疫病保险,增强养殖业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

开展生猪疫病保险有利于在市场机制下防范、转移和分散生产经营风险,消除养殖者的后顾之忧,促进农民增收,调动养猪户生产积极性。我市是自治区确定的生猪疫病保险试点之一,各县、市、区要按照“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农民自愿”的生猪疫病保险模式,2007年先在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展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2008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生猪疫病保险,保障养猪业健康发展。

以上意见,请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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