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中金融业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汉政办发〔2009〕84号
颁布日期:2009-11-1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汉中金融业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汉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贯彻落实省政府保增长、促就业的决策部署,建立健全就业和创业发展的帮扶促进体系,营造金融支持就业和创业发展的良好氛围,有效推进就业创业工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现结合汉中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支持重点

创业是发展之基、富民之本。促进就业创业是解决民生问题,促进县域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大力推进全民创业,是在次贷危机背景下把发展经济、创造就业岗位与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有机结合的一项重要举措,是加快富民兴市步伐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提高认识,统一思想,通过政策扶持,改善环境,努力构建平等竞争、充满活力的创业机制和全方位的创业服务体系。

金融支持就业创业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履行社会责任的具体体现。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扩大扶持范围,把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农村富裕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复转军人、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作为支持重点,把有发展潜力、诚实守信、盈利能力强的优良创业项目作为新的业务增长点,加大信贷营销和扶持力度。

二、创新信贷产品,加大支持力度

各金融机构要在巩固和发展传统信贷业务的同时,结合创业主体的不同特点,进一步细分市场,细化业务,不断创新信贷模式,开发新的适合创业的信贷品种。

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和系统内政策规定,建立和完善分类信用评级和授信制度,根据创业行业、产业特点,规定贷款额度和合理期限。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制定适合创业的贷款流程,简化贷款程序。要根据创业主体的融资需求和现金流特点,采用分期定额、利随本清、附加宽限期等还款方式,降低创业主体的还款压力。

要创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模式和服务方式,对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内的,其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可以由借贷双方商定。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适当扩大贷款规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金融机构要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三、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带动和扩大社会就业

中小企业是吸纳社会就业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实质上就是支持社会就业。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支持小企业发展的“六项机制”,继续加大中小企业贷款抵(质)押品范围、评级授信方式、审批权限、操作流程的创新,推动小企业信贷业务发展。

各金融机构要借鉴农业银行独立审批人制度和建设银行客户准入会议决定、信贷审批独立执行制度等模式,将审批权限延伸至基层,提高信贷审批效率。要积极推广简式贷款、速贷通、成长之路等信贷品牌,探索利用授信开证、押汇、保理、融资租赁等多种融资手段,创新适合不同发展阶段中小企业特点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各金融机构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以上、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性小企业,根据其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信贷支持。

四、凝聚金融支持合力,促进返乡农民工创业

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加强“窗口指导”,引导金融机构调整信贷投向,把支持全民创业纳入信贷工作重点,结合各自业务优势,有选择、有重点地加大创业促就业信贷支持力度。要利用支农再贷款政策变化,将贷款用途由过去的种植、养殖业逐步扩大至涉农领域,扩大至农民工返乡创业和外出务工,引导农村金融机构加大对农民工创业就业的信贷支持。

农业发展银行汉中市分行要在继续加大粮棉油收购贷款、农业产业化贷款、农产品加工贷款投放力度的基础上,适当扩大支持范围,把返乡农民工纳入信贷支持范围,利用自身利率较低的融资优势,鼓励返乡农民工结合当地农副产品资源从事规模种植、养殖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

各国有商业银行汉中分行要加快改进县域信贷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适当下放贷款审批权限。基层机构要合理运用贷款审批权限,在权限内要充分发挥贴近市场、了解客户的优势,加大信贷创新力度,积极为返乡农民工量身定做“打工创业贷款”和“农民创业贷款”。

各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含西乡合作银行)要以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为平台,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联保贷款、富秦家乐卡等信贷产品为载体,加大对返乡农民工创业的信贷支持。要积极开办小企业联保贷款业务,解决农民工返乡创办企业担保难问题。

五、加强政银协作,重点扶持青年和大学生创业

各级共青团组织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协作,把青年待岗人员作为扶持创业的重点,抓好技能培训和项目选择,并主动配合金融机构进一步落实扩大小额贷款使用人群、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利率浮动范围的政策要求,更好的发挥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青年创业促就业中的重要作用。

要组织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指导、创业培训,加强金融知识、创业项目、个人信用、贷款扶持等方面的培训。对于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小额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享受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的各项优惠政策。对于能够提供有效资产抵(质)押,或其家庭和直系亲属中有稳定收入、或有优质客户愿意提供担保的,金融机构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在政策规定的范围内要给予全额财政贴息。

六、健全创业支持体系,拓宽创业者融资渠道

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及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全民创业促就业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7〕55号),根据贷款需求和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要求,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制定专门的贷款流程、风险控制和贷款考评办法,简化贷款手续。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担保比例发放贷款,充分发挥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放大作用。

进一步加快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加快其组建进程,争取每县都建立小额贷款公司,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创业促就业。

按照“国助民用、民用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加大财政扶持资金的引导力度,推动农村资金互助社的发展。互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户发展生产,扶持种植业、养殖业、加工业、民族手工业和服务业等生产项目,为支持返乡农民工创业增加有益补充。

充分发挥政府的组织优势和国开行的融资优势,积极探索社区金融小额贷款试点,建立和完善具有民主评议机制、激励机制、风险分担机制、风险管理机制的基层信用体系,实现对下岗失业人员、农户等弱势群体的金融支持。

七、完善配套政策,促进创业信贷投放

严格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加大对小额担保贷款的贴息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要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全额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25%,省级财政负担50%,市级财政负担25%。

对承担社会公益性、低收益业务、或在企业因政策环境变化、一时出现经营风险时仍信守承诺、履行合同、与企业共渡难关的金融机构,要给予适当的业务补偿。对金融机构申报的逾期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资金,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严格执行代位清偿的有关规定,及时核销补偿、拨付到位。

八、构建激励机制,调动金融机构的积极性

汉中银监分局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小组,督促指导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要将创业促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与其他商业性贷款业务相区别,制定专门的考核办法,单独进行考核,定期进行检查、督察。考核检查结果要报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作为其考评金融机构的依据。各经办金融机构不得将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纳入经办人员的业绩考评体系。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落实相关激励政策,对经办金融机构,按照当年实际贷款发放总额度(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到期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的金融机构,按照当年贷款回收额(不含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的1%予以奖励,由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后给予适当奖励。

九、完善联动机制,打造信贷绿色通道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托社区劳动保障平台,进一步做好创业信息储备、创业培训、个人资信完备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跟踪管理等工作,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信用社区+创业培训”的有机联动。对由信用社区推荐、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合格证书、完成创业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符合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要细化管理,积极推进降低反担保门槛,并逐步取消反担保。

要进一步细化和严格信用社区标准和认定办法,加强对信用社区的考核管理工作,及时总结信用社区创建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奖励机制。

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人行汉中市中心支行要进一步密切合作,建立并充分利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信用社区建设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健全和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培训—信用社区综合个人信用评级—信用社区推荐—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信用社区定期回访”的小额担保贷款绿色通道。

十、打击逃废金融债行为,维护金融经营环境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建设,优化金融生态环境。要依法加大对不讲信用、破坏信用行为的惩治力度。对恶意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要公开曝光,严厉打击。对包庇、纵容逃废金融债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出任社会公职或参与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评选时,实行“一票否决”。增强金融诉讼案件的公正性,提高执行效率,维护金融机构、投资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环境。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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