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级争取和投资项目营业税等收入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08〕53号
颁布日期:2008-12-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汉政发〔2008〕53号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市级争取和投资项目营业税等收入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理顺财权事权关系,建立健全职能明晰、责任明确、自谋发展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全市经济发展,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市级投资和争取项目实现的营业税等收入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遵循的原则

坚持“三个不变”。即:管理体制不变,继续执行和不断深化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与中省的税收分享政策不变,市级投资和争取项目实现的营业税纳入市级预算管理,仅限于本市范围内市级与县区的收入划分;有关配套政策不变,税收征管机构、税收票证使用及国库会计核算等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推进“三个完善”。即:完善财政管理体制配套办法;完善“谁投资、谁受益”利益分配格局,理顺和规范市县之间事权财权关系;完善缓解县乡财政困难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市级争取和投资项目及其收入内容

(一)主要内容

1.市级投资和争取项目,包括:市级从中、省争取的项目;主要由市级投资和建设的项目;市级承担主要还债责任的项目。

2.市级投资和争取项目实现的财政收入,包括该项目建设过程中,以及建成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即:剔除应缴入中、省级国库的部分外,其余由市本级与县区按30:70分成。

(二)范围界定

市级争取和投资项目实现的营业税等收入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适用范围,包括汉中市辖区内市级争取的中省市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具体项目每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地税局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执行。

三、市级争取和投资项目收入的征收管理

(一)强化收入征管。市级争取和投资项目应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收入,由市地税局(包括市直属征收分局和市稽查分局)负责组织征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缴库。

(二)加强工作协调。每季度终了及年末,由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人民银行国库、地税部门进行对账,核对各部门收入入库和统计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激励机制。将市级争取和投资项目缴纳的营业税等收入,纳入对征管部门和县区财政收入考核范围。

(二)确保正确缴库。财政、地税、人行国库要做好收纳报解的稽核和入库比例的维护工作,保证各级财政收入及时、准确、足额入库,杜绝混库现象的发生。对发生错缴、混库的,年终通过财政决算足额扣回,并视情节给予处罚。

(三)市级争取和投资项目收入纳入市级预算管理后有关税收征管、收纳报解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另行制定。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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