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酒政办发〔2008〕92号
颁布日期:2008-05-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酒政办发〔2008〕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中央、省属驻酒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酒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现将《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全市的金融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狠抓落实,切实按照《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充分发挥在预防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分工

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构

2.1.1领导机构

2.1.2内设机构

2.1.3办事机构

2.2职责分工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2预防预警行动

4、应急响应

4.1突发事件分级

4.2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4.3信息报送

5、善后处置

5.1善后工作

5.2评估与总结

5.3奖励与处罚

6、应急保障

7、附则

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迅速有效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维护地区金融和社会稳定,保障区域经济安全,为促进酒泉经济全面、快速、协调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金融环境。

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媒介(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和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等)突然发生的、无法预期或难以预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稳定、需要立即处置的金融事件。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因大规模外敌入侵、边境海域局部发生冲突、周边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上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涉及本市的国内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而引发的、危及宏观和本市区域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以及本市人民政府按照各自的职责确实不能解决,必须通过跨部门、跨地区协调才能解决的金融突发事件。

(4)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金融机构、非法开办金融业务以及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起的其他严重危害宏观和本市区域金融稳定的事件。

(5)发生支付危机,即一个或多个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硬性流动性缺口导致无法支付到期债务,使银行机构间债务链断裂引发银行信用危机。

(6)出现挤兑,即内部或外部原因影响,市场对一个或多个银行类金融机构丧失信心,出现大批银行客户在短时间内大量提现或转移存款的行为。

(7)金融机构内部出现严重违法违规事件,使一个或多个金融机构流动性受到严重影响。

(8)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未经批准采取不当方式手段,推行金融产品,停办金融业务、撤并敏感网点等行为,引起社会公众不满,发生集体上访。

(9)股市暴跌,由此引致一些投资者采取极端行为(甚至打砸等暴力行为)影响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10)技术故障,如金融机构中的计算机系统瘫痪引致相关人员的利益严重受损,一些人对处理方案不满意而采取极端行为。

(11)其他社会突发事件可能引发金融业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

1.4工作原则

(1)快速反应,果断应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必须树立科学的态度,坚持快速高效的原则,尽可能将危害和损失降到最低,最大程度地减少危害和损失,防止金融突发事件对宏观和区域金融稳定、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不良影响。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I级金融突发事件,在国务院统一领导和指挥下进行处置;II级和III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省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地方进行处置;IV级金融突发事件,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地方进行处置。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中,要充分发挥酒泉市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及相关部门的作用,维护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3)条块结合,协调统一。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涉及到的金融监管部门、人民银行、财政、司法等相关部门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处置过程中,既要强调统一指挥,又要注重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作用,共同维护辖内金融和社会稳定。

(4)依法处置,稳妥缜密。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金融风险的扩散、蔓延往往十分迅速,处置不当极有可能危及宏观金融稳定。因此,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有序处置、积极稳妥缜密的原则,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负面影响。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机构

2.1.1领导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市政府对口秘书长和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市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中小企业局、统计局、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市外汇管理局、酒泉银监分局、农业发展银行酒泉市分行、工商银行酒泉分行、农业银行酒泉分行、中国银行酒泉分行、建设银行酒泉分行、邮政储蓄银行酒泉市分行、人寿保险酒泉分公司、人保财险酒泉分公司、省农村信用联社酒泉办事处、华龙证券酒泉营业部负责人为成员的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辖区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后,由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行政区域内的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控制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应指定1至2名联络员负责有关联络事宜。

2.1.2内设机构: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等若干个专门小组,由相对应的部门承担具体职责。

2.1.3办事机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2.2职责分工

2.2.1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1)决定启动、终止本预案。

(2)统一领导、指挥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3)确定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4)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制订应急措施。

(5)指挥、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实施应急措施,并商请司法机关予以配合。

(6)提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针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制订具体的兑付和补偿措施。

(7)提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协调、指导有关金融机构的重组、关闭和破产事宜。

2.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

(1)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事件发生部门将金融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正式函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及时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本预案,参与风险处置工作,掌握有关情况,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各方采取的措施,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汇报。

(3)组织协调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成员单位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密切与宣传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调,加强对新闻单位宣传报道涉及金融稳定工作稿件的指导,确保其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把握好金融宣传的舆论导向,防止不恰当、不准确的新闻宣传、虚假信息、过多负面渲染对金融和社会稳定带来的不利影响。特别是涉及金融突发事件的新闻稿件,在刊发前,原则上要经本应急办公室审核批准。

(4)督促、检查、指导市政府有关部门、其他相关部门及成员单位落实应急措施情况。

(5)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召集会议。

(6)收集、保管并于事后移交有关档案。

(7)提出修订预案的建议

(8)完成市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2.3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职责

2.2.3.1市政府办公室:启动相关新闻发布应急预案,协助有关监管部门统一宣传口径,组织媒体播发相关新闻;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或其他需要组织新闻发布会,组织记者采访正确引导舆论导向;及时搜集辖内外舆论情况,做好辟谣工作,澄清事实;加强对新闻、网络媒体的管理和引导,及时封堵有害信息。

2.2.3.2市财政局:对处置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申请上级财政资金和动用本市财政资金出资救助作出判断,并负责处理财政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财政局确定资金来源,及时划拨专项经费,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

2.2.3.3市工商局:支持金融机构制止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金融债权。支持和配合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严厉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活动,对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要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及时予以处理。

2.2.3.4市公安局: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派出警力及时对有关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查处犯罪行为;协助政府和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单位维护运行秩序,防止出现群体事件,保证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2.2.3.5市统计局:与人民银行建立经济金融信息共享平台,畅通经济金融信息交流渠道。

2.2.3.6市发改委、市中小企业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供有关宏观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经济等信息,并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就金融机构风险处置程序、所需资金、处理方式等方面与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共同做出具体安排,确保风险处置及时、有效。

2.2.4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的职责

根据具体情况的需要启动相关应急预案,依法参与或指导、协调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在案件受理和审理中要依法保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通过各种手段逃废金融债务;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大案件执行力度,提高金融案件执结率;对执行金融机构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时,要注意执行的方式与方法,注意维护社会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不得冻结、扣划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以及证券等经营机构在银行的客户保证金,不得查封金融机构营业场所。

2.2.5金融部门的职责

2.2.5.1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的职责

及时启动人民银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人民银行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1)及时了解掌握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金融机构支付状况等有关情况,并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

(2)按照金融法律法规和人民银行总行、西安分行的要求,积极配合地方政府果断采取措施。

(3)对各监管机构通报的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程度作出评估,在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和有关股东单位采取组织存款、清收债权、资产变现等自救措施后,仍然存在短期支付缺口的,正式向人民银行提出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贷款的申请,由银监部门签署意见后,人民银行根据有关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贷款的要求,受理有关金融机构的申请,经过人民银行上级行的批准后,动用存款准备金或发放紧急贷款以平息支付危机;在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在对辖区金融机构实施接管、重组和退出市场等措施时,涉及人民银行使用最终支付手段给予救助的,人民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有关政策规定,参与处置金融企业重组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参与有关机构市场退出的清算或重组等工作,管理金融机构重组资产中以中央银行最终支付手段所置换的资产。

(4)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和人民银行总行计划安排,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满足风险处置工作的需要。

(5)在酒泉市证券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前及时关注证券业突发事件情况,向甘肃省证监机构、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5.2酒泉市外汇管理局的职责

及时启动外汇管理突发事件应急实施方案,负责处理外汇管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甘肃省外汇管理局、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2.2.5.3酒泉银监分局的职责

及时启动银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银监分局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甘肃省银监局、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七、二十九条之规定,建立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预警体系和银行业突发事件的发现、报告责任制度,会同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依此对监管行业的风险进行监测、预警、预报,并及时采取化解和处置风险的具体措施。

(2)按照《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通过风险预警机制发现可能引起系统性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征兆,或者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其主动报告突发事件的有关情况后,应及时将有关突发事件的详细情况正式函告地方政府、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

2.2.5.4省农村信用联社办事处的职责

依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的指导意见,负责对农信社风险控制;定期或不定期对市辖农信社的风险状况进行监控、预测和评估,督导风险防范化解工作,并将考核和评价结果及时通报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对风险较高的信用社要提出明确的监管措施和整改要求,并监督信用社制定改进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农村信用社发生突发金融事件,应及时通知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按照既定的应急处置方案进行处置。

2.2.5.5保险行业协会的职责

及时启动保险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负责处理保险行业协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向甘肃省保监会、市政府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提出是否启动本预案的建议。

其他相关部门根据本部门的职责规定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

2.2.6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职责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处置本行政区域内金融突发事件中发挥重要作用,主要负责保持本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1)及时启动本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确定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明确职责,制订工作方案。

(3)组织协调有关政府部门,并调动部署有关力量,保证事件发生单位正常经营,维护社会治安,防止因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4)按规定负责组织、实施被关闭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

(5)及时向市政府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3、预防预警

3.1预防预警机制

3.1.1酒泉市外汇管理局、酒泉银监分局、酒泉保险协会、各金融单位要建立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出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市政府办公室、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酒泉市外汇管理局和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3.1.2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在酒泉市证券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成立前要加强对证券业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发出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应及时通报市政府办公室、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国家外汇管理局。

3.1.3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要加强对各金融监管部门通报信息的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辖区金融稳定的国内外金融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1.4金融部门之间应加强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金融稳定工作协调小组作用,定期召开协调工作会议。各金融部门应每半年向人民银行通报本行业的金融风险状况,人民银行据此对辖区金融体系的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定期形成金融稳定报告,共同维护辖区金融稳定。

3.2预防预警行动

3.2.1金融单位在其业务工作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1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行业监管部门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3.2.2酒泉市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酒泉市外汇管理局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最迟不超过2小时)向市政府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同时通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在各部门提供信息的基础上提出全市金融风险预警报告。

3.2.3各部门应对本部门的预警支持系统(包括报警服务系统、信息报送与反馈系统等)进行定期的演练和维护,定期对本部门的应急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应急响应

4.1金融突发事件分级

4.1.1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Ⅰ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各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Ⅰ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2重大金融突发事件(Ⅱ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包括我省在内的多个省(区、市)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金融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Ⅱ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3较大金融突发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Ⅲ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1.4一般金融突发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V级事件:

(1)对本市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市州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级金融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市州或省级监管进行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IV级事件来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的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的等级随着时间的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程序处理。

4.2金融突发事件的分级响应

4.2.1Ⅰ级响应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市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提请启动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本市应急处置工作。

(3)由应急指挥部及时逐级报请启动《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4.2.2Ⅱ级、Ⅲ级响应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金融部门立即启动本部门的应急预案,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市政府、市金融监管部门报告,提请启动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在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的应急处置工作。

(2)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应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启动本预案,领导指挥本市应急处置工作。

(3)由应急指挥部及时报请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启动《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4.2.3IV级响应

(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金融单位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迅速核实情况后立即向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提请启动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市政府有关部门、事件所涉及的市级金融单位、该金融单位的金融监管机构、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在迅速核实情况后,及时启动本部门、本地区应急预案,启动应急组织机构和相关人员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必要时由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有关金融部门及时上报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由市政府与事件所涉及的市州人民政府或事件所涉及的金融监管部门共同协商制订处置方案。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相关市级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市政府有关部门报请省政府指定协调机构,或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指定协调机构,由协调机构负责协调,并将结果及时上报省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

(4)事件涉及的市政府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的应急工作进行协调,维护本市行政区域的社会稳定。

4.2.4IV级事件决策

(1)事件涉及金融单位立即启动专项预案,由本单位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进行应急处置,控制事态。

(2)金融监管部门立即启动本行业的应急预案,在本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指导处置工作,及时切断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3)当事态难以控制或者有扩大、发展趋势时,事件涉及金融单位及金融监管部门应当迅速报告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提请启动本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4)本预案启动后,应急指挥部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和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处置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影响范围、成员单位会议的讨论意见以及协调处置的方式、方法和所要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5)应急指挥部视情况设立专家咨询组、信息发布组、治安维护组、风险处置组、法律咨询组,分别负责各个专业范围内的工作事宜。

(6)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事件发生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7)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市财政局、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以及风险涉及部门应根据市政府、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和职责分工,加强协调和配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

4.2.5IV级事件应急措施

(1)处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实施。

(2)对经批准给予再贷款支持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紧急再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地方政府向中央专项借款管理规定》、《关于加强市场退出金融机构再贷款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由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负责依据职责和权限办理发放再贷款的有关手续、监督再贷款的使用和收回。

(3)对需要采取撤销(关闭)形式退出金融市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金融监管部门依据其监管职责和权限对外发布撤销(关闭)公告,并由有关部门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的涉嫌犯罪的事实,公安机关应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有关部门应予积极配合;需要派警力维持现场秩序的,由当地政府负责,上级公安机关应指导和协调事发地公安机关执行。对债权人、保险等相关权益人的宣传、解释、说服工作,由市政府及金融监管部门负责。

(5)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启动《酒泉市处置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开展处置工作。

4.3信息报送

4.3.1金融突发事件发生时,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最迟不超过1个小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相应的监管部门(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报告,同时通报同级人民银行和当地政府。

4.3.2I级和II级事件发生,市政府按照规定在最迟不超过4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人民银行总行。III级金融事件发生,市政府按照规定最迟不超过2小时上报省政府,并通报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在保密的原则下根据情况需要与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4.3.3IV级事件发生,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在汇总、分析各部门的情况报告的基础上,对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进行分析和判断,并及时将有关信息上报省应急委员会。

4.3.4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事件的原因、性质、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影响范围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社会稳定情况;事态的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采取的应对措施及拟进一步采取的措施;其他与本事件有关的内容。

5、善后处置

5.1善后工作

按分级响应程序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负责落实。具体包括:

5.1.1对被关闭的金融机构的账目妥善保管并进行清理,对被关闭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5.1.2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查清事件的原因,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1.3对因金融突发事件而发生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

5.1.4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凡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导致突发事件发生有关人员,根据责任性质,依法给以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由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评估与总结

5.2.1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有关监管部门应对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并报省应急委员会和上级金融监管部门,同时抄报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

5.2.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省应急委员会。

5.2.3金融监管部门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变化,进一步修改完善有关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和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并提出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意见和建议。

5.2.4参与处置的有关部门应针对协同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暴露出的有关问题,提出修订本预案的意见和建议。

5.3奖励与处罚

5.3.1对参与处置工作表现突出的人员,有关单位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5.3.2对参与处置工作不负责任、办事不力、扯皮推诿,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员,有关单位应依法追究其责任。

5.4检查与审计

5.4.1审计部门依法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所动用的公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5.4.2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根据有关规定对再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6.1.1各成员单位之间应确保至少一种通信方式的稳定畅通。

6.1.2各成员单位与市政府保持必要的联系。

6.1.3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与酒泉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酒泉银监分局、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以及市政府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互通信息。

6.1.4所有通信及信息共享应符合有关保密规定。

6.2文电运转保障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金融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规定,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不得延误。

6.3技术保障

6.3.1各有关部门应确保本系统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硬件技术支持保证,有关信息必须有计算机备份。

6.3.2核心账务数据应实现异地备份,建立数据备份中心。

6.3.3要害岗位,至少有两名人员备用、替换,确保在任

何情况下不因人员缺岗而影响整个系统的正常运行。

6.3.4加强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建设与完善,做好事故灾难备份中心的维护和管理。

6.4安全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性和保密性,确保有关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6.5人力资源保障

6.5.1各成员单位应加强应急工作人员的队伍建设,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补充人员。

6.5.2各成员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采取以案说法的形式培训干部,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监管水平。

6.5.3市政府各部门、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单位应定期对应急预案进行演练,并不断加以完善。

7、附则

7.1市政府有关部门、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金融监管部门和其他金融单位应根据本预案和本行业部门预案,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2本预案由市政府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7.3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成员单位第一负责人变更后成员名单随之变更,不再另行下文通知。

附件:1、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2、IV级响应流程图

酒泉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指挥:詹吉有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副总指挥:杨永生市政府副秘书长

余跃泉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行长

成员:毕宏伟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杨建军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王有林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孙景玉市财政局局长

王建新市发改委主任

于吉星市公安局副政委

王树元市中小企业局局长

王宏发市统计局局长

闫耀成市工商局局长

王山成市国税局局长

王德堂市地税局局长

徐曙光酒泉银监分局局长

汪玉贵农业发展银行酒泉市分行行长

唐红武工商银行酒泉分行行长

韩国强农业银行酒泉分行行长

赵利军中国银行酒泉分行行长

王竹萍建设银行酒泉分行行长

于伯哉邮政储蓄银行酒泉市分行行长

郑占锋人寿保险酒泉分公司总经理

画林人保财险酒泉分公司总经理

冯正俊省农村信用联社酒泉办事处主任

张新荣酒泉肃州农村合作银行董事长

牛建强华龙证券酒泉营业部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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