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
| 颁布单位: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兰政办发【2008】144号 |
|---|---|
| 颁布日期:2008-08-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4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2.4各金融机构职责
2.5信息联络员
3事件分级
3.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3.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3.3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3.4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4预测、预警
4.1体系建立
4.2信息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信息
5.2事件处置原则
5.3Ⅰ级响应
5.4Ⅱ级响应
5.5Ⅲ级响应
5.6Ⅳ级响应
5.7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5.8相关应急预案终止
5.9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5.10相关信息对外发布
6后期处置
6.1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6.2损失评估
6.3分析总结
6.4改进措施
7附则
7.1预案修订
7.2预案解释
7.3预案实施
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维护良好社会环境,保持正常金融秩序,促进全省金融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各类金融机构,因下列事项引起严重后果,确需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援助的突发事件。
(1)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危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突发事件;
(2)各金融机构出现被冲击、被盗、被抢、被袭击,运钞车辆遭抢劫、劫持等突发事件;
(3)金融机构计算机系统因硬件设施受损或普遍遭受病毒侵袭,发生系统性故障;
(4)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集体辞职、失踪、发生重大意外事故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营销人员携巨款潜逃,发生特大金融诈骗案件;
(5)金融债券到期未能及时兑付、金融机构被公告撤销(关闭)或其他因素引发存款挤提、保证金挤提、集体退保、其他债务挤兑、集体上访等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6)金融机构发生支付困难、偿付能力恶化或者出现巨额亏损;
(7)出现对金融业、金融机构进行负面失实报道,造成严重影响金融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事件;
(8)暴发区域性金融风险或系统性金融危机;
(9)发生其他影响金融稳定运行的事件。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条块结合;依法处置,稳妥缜密;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成立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全省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由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省长担任总指挥,省政府联系金融工作的副秘书长、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担任副总指挥,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的分管领导为成员。
省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研究部署全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指导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修订《甘肃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根据情况和需要,在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决定是否启动本预案;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协商应对策略,采取措施,妥善处置;围绕经济发展,社会安定,分析经济金融形势,消除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决定是否终止本预案。
2.2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人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主任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行长兼任。
办公室主要职责:负责接收、管理、上报有关资料和信息,核实了解金融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处置意见建议,及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在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本预案后,通知并协调各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具体实施;督促检查各市州、各部门、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组织开展应急工作信息报送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2.3各成员单位职责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相关职责,当全省人民银行系统或金融机构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应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有关规定,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指导本系统和相关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金融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甘肃银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银行类金融机构出现突发事件时,按照本行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银行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甘肃证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证券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本行业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证券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甘肃保监局: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根据监管职责,当保险类金融机构发生突发事件时,按照中国保监会的授权及本行业对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规定和应急预案,实施报告和处置;对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判断,在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同时,指导本系统和保险类金融机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根据事件严重程度和涉及范围,建议省应急指挥部启动本预案。
省财政厅: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需要动用财政资金时,经省政府批准后予以及时划拨;积极申请有关优惠税费政策,防止经济金融运行出现不稳定因素。
省公安厅:加强对金融机构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督促金融机构按照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有关规定,落实防范措施;派出警力参与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对有关嫌疑人员采取控制措施;查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和发生治安事件,保证金融单位正常业务经营和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
2.4各金融机构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本系统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预案报属地监管部门备案;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突发事件时,各金融机构按省应急指挥部要求,共同开展处置工作。
2.5信息联络员
各成员单位要确定1—2名联络员,负责相关事宜联络和沟通、指令传达等工作,联络员变更要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事件分级
金融突发事件按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分为4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防止风险扩散;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随时间推移有所上升时,应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1Ⅰ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事件:
(1)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金融(含证券、期货)突发事件;
(2)金融行业已出现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各有关部门协同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2Ⅱ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事件:
(1)对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3Ⅲ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事件:
(1)对本省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全省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省级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省区市或跨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4Ⅳ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事件:
(1)对市州金融行业造成影响,但未造成区域性(市州范围内)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市州监管部门能单独应对,不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进行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4预测、预警
4.1体系建立
人行兰州中心支行、甘肃银监局、甘肃证监局、甘肃保监局应建立本系统定性、定量数据监测分析指标体系,加强本系统及金融机构运行情况的跟踪、监测、分析,及时收集、汇总发生在本省范围内和省外对本省辖区形成重大影响的有关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风险提示信息,力争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4.2信息报告
各成员单位应将其监管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金融突发事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各部门通报的信息,提出综合性预警报告。
5应急响应
5.1应急信息
5.1.1信息报告原则
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要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逐级上报、及时准确的要求报送。
5.1.2信息报告程序
发生金融突发事件时,事件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立即向其上级主管单位、当地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同时组织应急工作组,开展处置工作。各接警单位、部门应按工作权限、职责,及时向本系统、本行业的上一级单位报告。
5.1.3信息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金融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级、原因、危害程度、影响范围、涉及金额、涉及人数、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事件发展态势和拟采取的应急对策;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相关省级监管部门要及时统计、调查、分析事件所涉及的金融机构的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情况,处置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等内容,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事件处置原则
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要反应迅速、专业对口、各方参与、相互配合,做到依法、快速、高效、稳妥和节约成本。同时工作人员要遵循保密原则,不得随意向外泄漏相关情况。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应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采取金融机构、上级主管单位、监管部门和人民银行4级递进的层次处置。
5.3Ⅰ级响应
省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Ⅰ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协商制定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措施,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成立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领导小组进行处置。
5.4Ⅱ级响应
省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Ⅱ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应急指挥部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维护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稳定。同时与其他省区市相关部门共同协商制定处置措施,并将结果报告上级单位。
5.5Ⅲ级响应
省级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Ⅲ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省级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由事件发生单位与所涉及相关部门共同处置,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进行处置。需要省级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由省应急指挥部决定召开紧急成员会议,启动本预案进行处置。
5.6Ⅳ级响应
各市州监管部门接到报警后,属于Ⅳ级金融突发事件的,应在2小时内报告省应急指挥部。相关市州监管部门能够单独应对的,启动本系统应急预案,并与突发事件发生单位共同处置。需要市州监管部门跨部门协调应对处置的,启动当地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处置。
5.7成员单位应急预案启动
本预案启动后,各成员单位要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下,立即启动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处置工作,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
5.8相关应急预案终止
省应急指挥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预案的实施。同时,各成员单位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处置情况,决定终止本系统应急预案,并向省应急指挥部报告。
5.9与其他部门的协调
省应急指挥部协调法院、检察院、工商、税务、企业主管部门,依法维护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打击各类损害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并给予金融机构各类优惠政策,帮助其渡过难关。金融机构出现支付风险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单位应筹集资金进行救助。
5.10相关信息对外发布
根据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省应急指挥部或各成员单位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省应急指挥部要协调各媒体,统一宣传口径,及时、准确报道事件的有关情况,澄清事实,正确引导舆论。
6后期处置
6.1原因调查和责任追究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权限、职责对金融突发事件进行全面调查,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的账目进行保管、清理,对关闭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进行核实,落实兑付和补偿措施。
6.2损失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对事件所涉及金融机构在突发事件中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进行评估,并报告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6.3分析总结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负责事件处置工作的成员单位应在处置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采取的措施、处置结果和防范措施。
6.4改进措施
各成员单位应及时总结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经验,汲取教训,并针对事件暴露出的问题,找出差距,堵塞漏洞,制定和完善各项制度办法,并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外部监管,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同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案修订的建议。
7附则
7.1预案修订
省应急指挥部应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7.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由人行兰州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7.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