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企业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廊坊市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和廊坊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办法

颁布单位:河北省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廊政办〔2012〕58号
颁布日期:2012-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企业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廊坊市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和廊坊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办法的通知

廊政办〔2012〕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廊坊市企业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廊坊市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和《廊坊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廊坊市企业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依据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39号)和《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廊坊市企业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一、审批流程的划分及时限

审批流程分为土地出让、联合指导、核准备案、方案审定、设计联审、工程规划、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9个阶段。总体审批时限为核准类项目32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26个工作日。其中:项目单位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开工建设,涉及到联合指导、核准备案、方案审定、设计联审、工程规划、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7个阶段,项目单位按照并联审批流程及时提交合格材料后,扣除招投标时间以及规划、土地的政府决策时间,开工前审批时限核准类项目为25个工作日,备案类项目为19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的协调监管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流程的协调运转,会同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和配套企业执行流程情况进行监管。

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大厅设立集中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单位资料申报,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审批台账和档案,无偿为项目单位领办、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全程负责与相关窗口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和结果反馈,召集项目联审会议,组织集中踏勘、联合指导、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下发项目联审会议纪要,出具指导跟踪手册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

相关部门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实行带班领导进厅办公,杜绝厅外转传、厅外签发、两头办理等体外循环行为。进一步加强窗口人员配备,对参加集中踏勘、联合指导、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的人员授权到位。项目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后,同一阶段内审批服务事项同步办理,批件在窗口之间内部传递存档。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缺席的窗口以及单独办件无极特殊原因逾期未予审批的事项视为默认通过,事后必须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给项目单位和相关窗口存档,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缺席窗口所在审批部门承担。

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和业务管理软件掌握每个项目的审批进度,通过预警督办,为民主评议行风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通过指导跟踪手册、集中受理窗口台账和业务管理系统三重控制,增强相关窗口提高行政效能的自觉性。

三、审批流程的具体操作

(一)土地出让阶段(市规划局牵头,不计入时限)

1、土地交易储备中心向市规划局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函;

2、市规划局提出用地性质和主要控制指标后,向市行政服务中心报送现场踏勘报告单,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市规划局窗口组织市文广新局、安监局、地震局、气象局、建设局、人防办、国家安全局、水务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等窗口单位,以及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输油、微波、长途光缆等单位现场踏勘。在踏勘现场,市文广新局提出是否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安监局提出是否适宜安排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地震局提出是否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环境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局提出是否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以及是否需要做雷击风险评估,建设局提出是否涉及古树名木和现有绿地以及绿地规划设计条件、是否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否需要建设环卫设施,人防办提出地下有无人防工程,国家安全局提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水务局提出河道规划条件,环保局提出项目选址环境意见,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提出地块开发是否影响本单位现有管线以及接入市政管网的方向性意见,输油、微波、长途光缆等单位提出地块开发是否影响本单位现有管线等意见。现场踏勘结束后,相关单位和窗口要将书面意见反馈市规划局窗口;

3、市规划局窗口根据相关窗口现场踏勘意见,提出规划设计条件并提供规划设计范围图;

4、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依据规划设计条件拟定土地出让方案,在土地市场网及相关新闻媒体发布土地出让公告;

5、准备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投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在参加土地招、拍、挂前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并报市安监局审批;

6、土地储备交易中心组织土地招、拍、挂;

7、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与中标人当场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市国土局与中标人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8、中标单位持土地出让合同,到市规划局申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9、中标人依照合同约定交纳土地出让金,申请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

(二)联合指导阶段(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不计入时限)

1、项目单位携带项目简介(工业项目说明生产工艺)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咨询;

2、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窗口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指导;

3、相关窗口了解项目情况,提出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申报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4、市行政服务中心向项目单位发放项目指导跟踪手册和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

5、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将涉及到的窗口和需要办理的手续一次性全部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将相关窗口提出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申报材料清单存档;

6、项目单位按照要求,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地震安全评价、项目申请报告、节能专项评估报告、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水土保持方案、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等(不计入时限)。

(三)核准、备案阶段(市发改委牵头,时限18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项目核准备案阶段全部申报材料,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规划局窗口、市环保局窗口、市发改委窗口、市安监局窗口办理以下手续:

(1)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2)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3)市发改委:项目核准(时限7个工作日)或备案(时限1个工作日);

(4)市发改委:节能评估审查或登记(时限3个工作日);

(5)市发改委:招标方案核准(7个工作日);

(6)市卫生局: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7)市水务局: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核(时限3个工作日);

(8)市水务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大中型工业企业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2、发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市规划局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完成方案设计后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手续;

3、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方案设计(不计入时限),方案设计单位向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配套企业咨询。

(四)方案审定阶段(市规划局牵头,时限3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向市规划局窗口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2、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提请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审查或审议建设项目清单,报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主任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3、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审查审议通过后,市规划局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准备定位图设计审查阶段申报材料并做批前公示;

4、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不计入时限),同时向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配套企业窗口提出报装申请,设计单位征求上述配套企业意见(不计入时限)。

(五)设计联审阶段(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时限3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计入时限);

2、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3、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联合审查部门,组织市规划局、建设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气象局、文广新局、安监局、卫生局等窗口召开项目联审会议,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审核:

(1)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2)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批;

(3)市建设局: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

(4)市建设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

(5)市建设局:改变绿地规划、绿化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6)市建设局: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7)市消防支队: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8)市消防支队: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

(9)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0)市地震局:抗震设计审查;

(11)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2)市文广新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13)市安监局: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14)市卫生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备案);

4、施工图设计联审会议上,与会窗口必须当场提出同意或者补正意见。会后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与会窗口意见,对设计联审通过的,形成建设工程联合审查意见并加盖“廊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专用章”,下发相关窗口和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单位招标和施工的依据;需要补正的,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通过;

5、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集中受理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准备工程规划阶段申报材料。

(六)工程规划阶段(市规划局牵头,时限1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规划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2、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规划局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到市建设局窗口咨询招标程序。

(七)招标投标阶段(市建设局牵头,不计入时限)

1、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单位准备自行招标材料(不计入时限);委托招标的,项目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书(不计入时限);

2、进入工程招标程序,选择中标单位,公示期满发放中标通知书;

3、项目单位出具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办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八)施工许可阶段(市建设局牵头,时限4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向集中受理窗口提交本阶段全部申报材料,并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票据;

2、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建设局窗口同步办理以下手续:

(1)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评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合同备案(即办,分中心办理);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当场办理);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2个工作日);

(4)城市排水许可证(时限2个工作日);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限2个工作日);

3、集中受理窗口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相关窗口向项目单位提供竣工验收阶段申报材料清单。

(九)联合验收阶段(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时限3个工作日)

1、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配套企业专项验收(不计入时限);

2、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完工,工业项目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监测、测绘,安监、环保先行介入(不计入时限);

3、安全、环保等措施达标后,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本阶段全部申报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窗口联合现场验收;

4、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联合验收部门,组织市规划局、建设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环保局、气象局、质监局、卫生局、文广新局、水务局、安监局等窗口召开竣工联合验收会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2)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3)市建设局:墙改节能验收;

(4)市消防支队:一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5)市消防支队: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6)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

(7)市地震局:抗震验收;

(8)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9)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0)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电梯、锅炉)使用登记;

(11)市卫生局: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12)市水务局:取水工程验收;

(13)市水务局: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14)市安监局:矿山建设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5、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会议上,与会窗口当场提出同意或者补正意见。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形成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并加盖“廊坊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下发相关窗口和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需要补正的,由企业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并进行整改,经审查合格后,加盖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

6、竣工验收通过后,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企业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1)

企业投资类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2)

廊坊市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为进一步提高建设项目行政审批效率,优化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依据省政府《关于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房地产业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39号)和《关于提高固定资产投资效能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冀政〔2009〕13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廊坊市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联合审批流程》。

一、审批流程的划分及时限

审批流程分为集中踏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计划、方案审定、设计联审、工程规划、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10个阶段。项目单位按照联合审批流程及时提交合格材料后,总体审批时限为31个工作日。其中:项目单位从提交项目建议书到开工建设,涉及到集中踏勘、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投资计划、方案审定、设计联审、工程规划、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等9个阶段,项目单位按照联合审批流程及时提交合格材料后,扣除招投标时间以及规划、土地的政府决策时间,开工前审批时限为26个工作日。

二、审批流程协调监管的原则

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流程的协调运转,会同市监察局对相关部门和配套企业执行流程情况进行监管。

市行政服务中心在大厅设立集中受理窗口,统一受理项目单位资料申报,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建立项目审批台账和档案,无偿为项目单位领办、代办各项审批手续,全程负责与相关窗口的业务联系以及协调运转、跟踪督办和结果反馈,召集项目联审会议,组织集中踏勘、联合审图、联合验收,下发项目联审会议纪要,出具指导跟踪手册以及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和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

相关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实行带班领导进厅办公,杜绝厅外转传、厅外签发、两头办理等体外循环行为。进一步加强窗口人员配备,对参加集中踏勘、联合指导、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的人员授权到位。项目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后,同一阶段内审批服务事项同步办理,批件在窗口之间内部传递存档。联合审图和联合验收缺席的窗口以及单独办件无极特殊原因逾期未予审批的事项视为默认通过,事后必须出具同意的书面意见给项目单位和相关窗口存档,由此引发的相关责任由缺席窗口所在审批部门承担。

市监察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和业务管理软件掌握每个项目的审批进度,通过预警督办,为民主评议行风和绩效考核提供依据。通过指导跟踪手册、集中受理窗口台账和业务管理系统三重控制,增强相关窗口提高行政效能的自觉性。

三、审批流程的具体操作

(一)集中踏勘阶段(市规划局牵头,不计入时限)

1、市政府确定项目后,项目单位到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咨询;

2、市行政服务中心配合市规划局窗口组织市建设局、文广新局、地震局、气象局、人防办、国家安全局、水务局、环保局、综合执法局等窗口单位,以及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通信、输油、微波、长途光缆等单位现场踏勘。在踏勘现场,市建设局提出是否涉及古树名木和现有绿地以及绿地规划设计条件、是否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是否需要建设环卫设施,文广新局提出是否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地震局提出是否影响地震监测观测环境以及是否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气象局提出是否危害气象探测环境以及是否需要做雷击风险评估,人防办提出地下有无人防工程,国家安全局提出是否涉及国家安全,水务局提出河道规划条件、水资源论证和水土保持意见,环保局提出项目选址环境意见,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提出地块开发是否影响本单位现有管线以及接入市政管网的方向性意见,输油、微波、长途光缆等单位提出地块开发是否影响本单位现有管线等意见,并提出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申报材料清单(一式两份);

3、市行政服务中心向项目单位发放政府投资公益项目指导跟踪手册和申报材料清单,明确审批程序和具体要求;

4、集中受理窗口将涉及到的窗口和需要办理的手续一次性全部录入业务管理系统,将相关窗口提出需要办理的手续和申报材料清单存档。

(二)项目建议书阶段(市发改委牵头,时限3个工作日)

1、建设单位向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项目建议书阶段全部申报材料,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发改委窗口办理项目建议书审批(时限3个工作日);

2、出具批复文件后,市发改委窗口对重大项目需对外公示(不计入时限),并提醒项目单位准备可行性研究阶段申报材料;

3、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按照要求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雷击风险评估等(不计入时限)。

(三)可行性研究阶段(市发改委牵头,时限7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可行性研究阶段全部申报材料,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规划局窗口、国土局窗口、环保局窗口、发改委窗口、地震局窗口、国家安全局窗口办理以下手续:

(1)市规划局:选址意见书;

(2)市规划局:规划设计条件;

(3)市国土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4)市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5)市发改委: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6)市发改委:招标方案和不招标申请核准;

(7)市发改委:节能评估审查或登记;

(8)市水务局: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修建铁路、公路、管线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9)市地震局:抗震设防要求审批;

(10)市国家安全局: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选址;

2、市发改委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准备初步设计及投资计划阶段所需材料;

3、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编制初步设计(不计入时限)。

(四)初步设计及投资计划阶段(市发改委牵头,时限7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初步设计及投资计划阶段全部申报材料,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规划局、发改委、国土局窗口办理以下手续:

(1)市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市发改委:初步设计审批;

(3)市发改委:下达投资计划;

(4)市国土局:国有土地使用证;

2、下达投资计划后,市发改委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到市规划局窗口衔接,准备申报材料;

3、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设计,设计时间不计入时限,方案设计单位向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配套企业咨询。

(五)方案审定阶段(市规划局牵头,时限3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规划局窗口进行审定(时限3个工作日);

2、根据建设项目规模,市城乡规划局提出提请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审查或审议的建设项目清单,报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主任并抄送市行政服务中心;

3、市城乡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或市城乡规划审议委员会(政府决策时间不计入时限)审查通过后,市规划局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准备设计审查阶段申报材料并作批前公示(批前公示时间不计入时限);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审查通过后,市规划局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在进行施工图设计前应向市规划局报送建设工程立面效果图(设计时间和政府审查时间不计入时限);

4、建设工程立面效果图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不计入时限),同时向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配套企业提出报装申请,设计单位征求上述配套企业意见(不计入时限)。

(六)设计联审阶段(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时限3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图审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计入时限);

2、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图审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

3、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联审部门,组织市建设局、规划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环保局、气象局、文广新局等窗口召开项目联审会议,有关部门按职责负责审核:

(1)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规划方案审批;

(2)市建设局:移植或砍伐城市树木核准、审批;

(3)市建设局: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核准;

(4)市建设局:改变绿地规划、绿地用地使用性质审批;

(5)市建设局:节能设计审查备案;

(6)市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中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7)市消防支队: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8)市消防支队:一般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备案;

(9)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

(10)市地震局:抗震设计审查;

(11)市气象局: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12)市文广新局: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4、施工图设计联审会议上,与会窗口必须当场提出同意或者补正意见。会后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与会窗口意见,对设计联审通过的,形成建设工程联合审查意见并加盖“廊坊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联合审查专用章”,下发相关窗口和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单位招标和施工的依据;需要补正的,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审查合格后通过;

5、施工图审查通过后,集中受理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准备工程规划阶段申报材料。

(七)工程规划阶段(市规划局牵头,时限1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将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方案总平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上报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规划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限1个工作日);

2、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市规划局窗口提醒项目单位到市建设局窗口咨询招标程序。

(八)招标投标阶段(市建设局牵头,不计入时限)

1、项目单位与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公司签订招标代理合同,招标代理公司编制招标文书;

2、进入工程招标程序,选择中标单位,公示期满发放中标通知书;

3、项目单位出具支付担保、施工单位出具履约担保,签订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单位办理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

(九)施工许可阶段(市建设局牵头,时限4个工作日)

1、项目单位向市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本阶段全部申报材料,并出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缴款单据;

2、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建设局窗口同步办理以下手续:

(1)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评标情况书面报告、招标合同备案(即办,分中心办理);

(2)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备案(当场办理);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承诺2个工作日);

(4)城市排水许可证(时限2个工作日);

(5)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时限2个工作日);

3、集中受理窗口组织竣工验收阶段相关窗口向项目单位提供竣工验收阶段申报材料清单。

(十)联合验收阶段(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时限3个工作日)

1、供电、供水、燃气、供热、有线电视等配套企业专项验收(不计入时限);

2、项目单位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检测、监绘(不计入时限);

3、项目单位向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窗口统一提交本阶段全部申报材料,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相关窗口联合现场验收;

4、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联验部门,并组织市规划局、建设局、消防支队、人防办、地震局、环保局、气象局、质监局、文广新局、水务局等窗口召开竣工联合验收会议,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1)市规划局: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

(2)市建设局:墙改节能验收;

(3)市建设局: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验收;

(4)市消防支队: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5)市消防支队:一般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6)市人防办: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认可;

(7)市地震局:抗震验收;

(8)市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9)市气象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10)市质监局:特种设备(电梯、锅炉)使用登记;

(11)市水务局:取水工程验收;

(12)市水务局:开发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5、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会议上,与会窗口当场提出同意或者补正意见。竣工联合验收通过的,市行政服务中心形成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并加盖“廊坊市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下发相关窗口和项目单位,作为项目单位办理产权登记的依据;需要补正的,由企业补齐补正相关材料,并进行整改,经审查合格后,加盖竣工联合验收专用章;

6、竣工验收通过后,集中受理窗口带领项目单位到市建设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1)

政府投资公益项目联合审批流程图(2)

廊坊市行政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提高重点项目审批效率,实行特事特办、快捷办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绿色通道行政行为界定

本制度所称绿色通道是市行政服务中心专门为行政审批开辟的直接通行的快速审批通道。

二、工作原则

凡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报批的各类重点项目,只要符合环保要求,缴齐各种费税,确保安全稳定,都应当按照以下各项工作原则,直接进入绿色通道审批。

(一)从简从快原则。对进入“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的项目,应精简前置要件;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按照特事特办、委托代办、跟踪督办、陪同协办等服务方式,简化手续,从快办理。

(二)一次性告知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对审批所涉及的申报材料、审批部门、审批程序、办理时限和收费标准等事项,应一次性告知申报人。牵头部门应主动将各相关部门窗口所需材料一并告知。

(三)限时办结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应实行承诺限时服务。从受理之日起,市级审批权限内的所有审批事项(要件材料齐备)原则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经中心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时限。

(四)并联审批原则。“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审批全过程实行联合审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或牵头部门组织召开联审会议或督办会议,集中审议,当场形成意见,同时予以办理。

(五)互不制约原则。各部门窗口在办理重点项目时,原则上应取消相互制约的前置要件,并依照本部门相关法规严格把关,随到随批。

(六)超时默许原则。对企业和群众手续齐全有效的审批申请,有关部门受理后未在承诺时限内参加协调会议、联合踏勘和按时办结,没有做出合理解释和书面说明,视为部门默认许可审批事项。

(七)责任追究原则。对审批所涉部门和工作人员,在规定时限内无异议又不反馈审批结果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超时、缺席部门承担,并由监察部门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相应责任。

三、受理范围

(一)需要提供无偿代办的各类重点项目;

(二)国家、省、市重点项目;

(三)经市领导批示需特事特办的项目。

四、工作程序

(一)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专门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的登记、转办、协调、组织踏查等工作。中心负责进入“绿色通道”项目审批服务工作的督办、检查、考核、召开会议及通报情况等事宜。

(二)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首先由业主向“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或中心代办室提出申请,由中心审定后,加盖“绿色通道专用章”,确定主审部门和有关参审部门,中心通过设立《重点项目跟踪服务卡》,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重点项目的每一个审批环节全程跟踪,审批服务情况详实记入跟踪卡备查。对于需上报国家、省级部门的特大项目,在申报材料齐备的条件下,承办窗口应于三日内报上级部门,并落实专人全程跟踪服务。

(三)由主审部门牵头召开“绿色通道”项目协调会。不能确定主审部门或有交叉的,由中心指定,并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督办。

(四)各部门在办理“绿色通道”项目时应遵循优先办理、特事特办、主动服务和设专人负责的原则。各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快速启动,对可以立即答复或办理的事项应当场答复、办理。需要进行联合踏勘、验收和召开联审会议的,应予优先安排,主审单位应与相关的责任部门联系、协调,提前做好准备。凡属未按规定参加协调会、联合踏查和未按时办结的一律按超时默许办理,不能延误审批时限。

(五)涉及企业登记注册的,在申请人对有关事项内容做出书面承诺的前提下(除涉及环境保护、国家安全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项目,后补办审批手续),工商部门可以先行办理营业执照。

(六)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只要确保社会稳定、环境安全、交齐法定费税,申报材料主件齐全,其他条件和材料有所欠缺,可先予受理,边办、边补、边改。但在下达批文、发给证照前必须补齐、改好,达到规定要求。一般条件不足可以当场整改的,审批部门在现场查验时应要求当场整改;申报材料中一般的文字、数字错误,可在经办人员指导下于受理时由申请人当场改正。

(七)对申请人提供的申报材料,只要符合法定内容、形式,且不需要现场勘验即可下达批文、发给证照的事项,实行“一审一核”或“告知承诺制”,作为即办件办理。对该类事项各部门对审批人员要充分授权,并明确审批责任。

(八)窗口在受理“绿色通道”项目后,应主动指导、帮助申请人准备审批资料,书面告知审批过程中的有关情况、问题,办结后应尽快告知申请人。

五、检查监督

凡属“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受理范畴的项目,必须实行统一受理,公开办事,全程监控,接受监督。中心有关处室和窗口要指定精通业务、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专门负责“绿色通道”项目的审批、协调。各窗口对进入“绿色通道”的项目,要做到审批规范、接待热情、服务周到,必须在限定时限内快速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中心。对延缓、迟误、超时甚至拒不配合的,中心将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追究责任。监察机关对进入“重点项目接待受理窗口”的项目进行跟踪问效,对推诿扯皮、失职渎职或服务态度恶劣造成未在承诺或规定时限内完成的,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廊坊市企业设立联合审批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设立联合审批行为,方便群众办事,保障联合审批高效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廊坊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审批是指各联合审批的部门以网络系统为支撑,按照一窗受理、内部运转、并行审批、限时办结的工作流程,实施统一发证的企业登记审批方式。

第三条实施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负责联合审批集中受理窗口(以下简称集中受理窗口)的设立和管理。

市工商、质监、国税、地税等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联合审批。

第四条一窗受理。对注册资金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新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一律由集中受理窗口负责统一受理申请材料,各联合审批实施部门不再自行接件、受理。

第五条一次告知。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避免企业重复跑、多头跑现象发生。对依法不予审批的,由集中受理窗口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材料传递。集中受理窗口登记、受理联合审批申请事项后,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加盖专用印章),及时将申请材料送转各相关窗口,并录入联合审批网络。

第七条并行审批。各相关审批部门接收到申请人相关材料后,同时启动审批和预审。

第八条限时办结。各联合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在公布的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批决定。具体承诺时限为:工商窗口:2个工作日;质监窗口:2个工作日;地税窗口:1个工作日;国税窗口:1个工作日。

第九条集中收费。集中受理窗口在受理申请的同时,通知各联合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开具缴费通知单。申请人持缴费通知单交费,将缴款凭证留交集中受理窗口,由集中受理窗口转交各相关部门窗口。

第十条统一发证。各联合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办结后,由集中受理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证照。

申请人持受理通知书、取件人身份证明等相关凭证到集中受理窗口领取所有证照。

第十一条优先办理。各联合审批实施部门窗口应当根据联合审批网络系统的办件提示信号,优先办理联合审批事项。

第十二条需要前置审批的事项,由市行政服务中心根据所涉及的前置部门组织协调,实现同步办理,共同审批。

第十三条工作协调。建立联合审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召开,各联合审批实施部门为成员单位,研究、协调联合审批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联合审批正常运行。

第十四条各联合审批实施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联合审批高效运行;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联合审批运行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及时督促纠正。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办大58号(企业投资批流程图)A.doc

办大58号(政府投资批流程图)B.doc

http://zfxxgk.lf.gov.cn/content.jsp?code=000542010/2012-12505&name=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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