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

颁布单位:国务院办公厅文号:国办发(1995)48号
颁布日期:1995-09-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的通知

(1995年9月23日国办发(1995)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

示》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暂停将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给外商的请示

国务院:

最近,少数上市公司向外商转让国家股和法人股,引起公司股权结构变化,

股价出现异常波动。鉴于目前国家关于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法规还不

健全,为避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保证股票市场健康发展,经与有关部门研究,

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

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在国家有关管理办法颁布后,按规

定执行。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立即停止审批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

国家股和法人股事项;已受理企业转让申请的,由受理机关通知申请企业立即停

止转让活动,并做好善后工作,违者将追究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三、请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国家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抓紧

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转让的有关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要,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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