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渤海集团董事傅保顺申请复议书的复函

颁布单位: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文号:
颁布日期:1996-1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关于渤海集团董事傅保顺申请复议书的复函

1996年11月7日证委办函[1996]8号

傅保顺先生:

你于1996年10月21日给我委来函收悉。经研究,对你的复议申请答复如下:

《行政复议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申请的复议,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管辖。”

据此,你的复议申请应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提出。同时,请按照《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提出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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