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
颁布日期:1998-1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止审理、中止执行涉及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1998年12月4日法〔1998〕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1998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清

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8〕10号),这是整顿

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保持社会稳定,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为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场外非法股票交易的清理整顿工作,特通知如下:

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设立的股票交易场

所(包括产权交易所〔中心〕、证券交易中心和证券交易自动报价系统等)及其会

员单位、挂牌企业为被告的,涉及因从事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场外非法交易

而引起的经济纠纷,未受理的,不再受理;已经受理的上述经济纠纷案件,应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中止诉讼;对涉及上述经济纠

纷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中止执行。何时恢复诉讼和执行,依照本院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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