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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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