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47号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精神,现将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转让股票有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政策明确如下: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买卖、继承、赠与股票所书立的股权转让书据,依书立时实际成交金额,由出让方按1‰的税率计算缴纳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

本通知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5月27日

延伸阅读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

定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办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白银市农村五保供养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