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金融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通知

颁布单位:财政部文号:财驻吉监[2009]35号
颁布日期:2009-03-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部委事务性文件

关于金融企业报送有关资料的通知

财驻吉监[2009]35号

中国工商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吉林省分行、交通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光大银行长春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吉林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吉林省分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46号)要求,为及时了解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情况,进一步做好财政金融监管工作,请你单位按时报送以下资料:

⒈总行(公司)制定或自行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制度;

⒉总行(公司)下达的年度财务预算指标;

⒊年度决算完成七日内,报送年度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⒋总行(公司)制度或自行制定的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贷款五级分类情况,呆账准备提取情况(包括计提呆账准备的资产分项、分类情况、资产风险评估办法、呆账准备计提比例及变更情况),并按类别提供相关呆账准备余额变动情况(期初数、本期计提书、本期转回数、本期核销数、期末数),上述材料应附文字说明,主要介绍总体情况、变化情况以及主要原因;

⒌总行制定或自行制定的抵债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年度终了后30日内,上报抵债资产分类情况、账面价值、预计可回收金额和减值准备等情况,并附文字说明材料;

⒍总行制定或自行制定的减免表外息管理办法;年度终了后30日内,报送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以及年度总体分析报告。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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